8月20日,云南省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正式公布《关于在滇池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从公告发布之日起,滇池全湖及主要入湖河道暂定10年内全面禁捕。
范围:滇池全湖及主要入湖河道
此次禁捕范围涉及滇池全湖及主要入湖河道。包括外海和草海,以及盘龙江、新运粮河、老运粮河、乌龙河、大观河、西坝河、船房河、采莲河、金家河、大清河(含明通河、枧槽河)、海河(东北沙河)、宝象河(新宝象河)、老宝象河、六甲宝象河、小清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织布营河)、马料河、洛龙河、捞鱼河(含梁王河)、南冲河、大河(淤泥河)、柴河、白鱼河、茨巷河、东大河、中河(护城河)、古城河、牧羊河、冷水河等河道,以及郑河路沟、篆塘河、玉带河、花渔沟(茨坝北路以南段)、海明河、广福路截洪沟、漕河、马料河上段、公司沟、石夹子大沟(含瑶冲河)、哨山河、盐井沟、科地小河等支流。《通告》发布后,新建立的滇池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包括水生动植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
要求:所有渔船集中停放统一管理
《通告》明确,全面禁捕期时间为《通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实施时间暂定10年。经滇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时间从其规定;因生态调控需要,银鱼和虾的捕捞时间由滇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渔业行政执法处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实施,意味着除了特殊需要进行专项捕捞外,滇池在全面禁捕期内,不会再进行常规的开湖捕捞。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需要申报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按照规定的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滇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常年封禁湖湾及土著、稀有水生植物保护区除外)、准用网具等实施。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要由滇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
《通知》要求,在实施全面禁捕期间,所有渔船集中停放,统一管理,各区滇池渔业及河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属地渔船停泊点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捕捞渔业资源的,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渔区、禁渔期违法捕捞的规定,对违法捕捞者进行处理。同时,《通知》还要求,昆明各区滇池渔业及河道管理部门建立协管巡护制度,加大联合执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