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1910570028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9-06-28 13:59 公文范围:公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总局2019年第20号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总局6月12日《关于2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0号)要求,现将1批次不合格食品1家经营企业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4030169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总局2019年第20号通告的猪肝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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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1900000000403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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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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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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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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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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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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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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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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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神农肉业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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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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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艳梅鲜肉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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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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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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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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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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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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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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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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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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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环节
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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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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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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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品控制措施
该批猪肝已经全部被带走抽检。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企业生产(购进)2.38公斤,货值47.5元,已销售2.38公斤,全部用于抽检,库存0公斤。
(2)封存数量0公斤。
(3)召回数量0公斤。该批猪肝并未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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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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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售商在进货时履行了索证索票制度,但不知道产品是否真正合格。经询问生产厂家,可能是养殖过程中的饲料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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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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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违法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查处,于2019年5月14日结案。未作行政处罚。
原因是:当事人虽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但是当事人能提供进货票证,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食安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日购进的不合格猪肝已全部被带走抽检,并未流入市场,也未造成任何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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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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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企业停止销售不合格猪肝,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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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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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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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