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1910570016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9-06-28 10:56 公文范围:公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总局2019年第3号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总局1月21日《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号)要求,现将1批次不合格食品1家经营企业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1800650231237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总局2019年第3号通告的乌鱼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  抽样编号
           |  GC1800650231237
          |  样品名称
           |  乌鱼
           | |
|  生产日期
           |  2018-10-25
          |  型号规格
           |  /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昆明市官渡区华林水产品摊
          |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孔雀石绿
           |  检验机构
           |  重庆市食品药品
           检验检测研究院
          | |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18年11月16日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19年2月2日
          | |
 
  
 (三)经营环节
    
 官渡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  产品控制
          |  1.     产品控制措施
           该经营户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水产品,并对该批次产品进行召回。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生产数量3.8千克、货值95元,已销售数量3.8千克,库存数量0。
           (2)封存数量0。
           (3)召回数量0,因该产品为即食性快速消耗产品,无法召回。
          | 
|  原因排查
          |  养殖环节或供货环节造成
          | 
|  行政处罚
          |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第3项,依据昆食药监流[2018]6号《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进行了核查处置。
           未行政立案。原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于处罚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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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复查
          |  1、全面排查所销售水产品的索票索证。2、终止与该供应商合作关系。3、建立常态化自检自查制度。
           2019年2月2日官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户进行检查,该经营户已不再销售该供货商的产品了。
          | 
|  通报移送
          |  无
          |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