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1910570012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9-06-28 09:14 公文范围:公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总局2019年第3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总局1月21日《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号)要求,现将1批次不合格食品1家经营企业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1800650231114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总局2019年第3号通告的鲫鱼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  抽样编号
          |  GC1800650231114
         |  样品名称
          |  鲫鱼
          | |
|  生产日期
          |  2018年10月24日
          |  型号规格
          |  称重
          | |
|  标称生产企业
          |  无
          |  被抽样单位
          |  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白云分店
          |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地西泮
          |  检验机构
          |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 |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18年11月19日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18年11月21日
          | |
 
  
 (二)经营环节
     
 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  产品控制
          |  1. 产品控制措施
            (1)执法人员要求该店进行召回,该店于2018年11月21日在门店服务中心粘贴了召回公告。
            (2)采购部门增加了内部抽检的批次数。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企业生产(购进)8公斤,货值140元,已销售8公斤,库存0公斤。
            (2)封存数量0公斤。
            (3)召回数量0公斤。
          | 
|  原因排查
          |  进货查验不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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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  盘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按照违法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查处,于2018年12月18日结案。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立案。依据《食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是参照《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4元。
           | 
|  整改复查
          |  责令企业停止销售不合格鲫鱼,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 
|  通报移送
          |  无
          |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