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1910570005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9-06-28 08:53 公文范围:公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总局2019年第20号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总局6月12日《关于2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0号)要求,现将1批次不合格食品1家经营企业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4030278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总局2019年第20号通告的ST菠菜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GC19000000004030278
|
样品名称
|
ST菠菜
|
生产日期
|
2019年3月12日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昆明家乐福超市 有限公司正大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毒死蜱
|
检验机构
|
成都市食品药品 检验研究院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18年12月28日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19年1月8日
|
(二)经营环节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1.产品控制措施:产品已于2019年3月13日销售,部分未售出产品已做内部报损处理。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进数量5公斤、货值499元,已销售数量4.44公斤,内部报损0.56公斤,库存数量0公斤。
(2)封存数量:0公斤。
(3)召回数量:于2019年4月9日发召回通知。因产品进货量少,且销售周期短,大部分产品已于2019年3月13日当天销售,售出产品暂时没有收到消费者送回产品和提出异议;未售出产品已做内部报损处理。
|
原因排查
|
经查,经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采购部派人至王旗营蔬菜批发市场向菜商于海瑞购进,因当事人不得直接向菜商直接支付菜款,根据公司流程和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与服务商昆明蜀华经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和补充协议。被抽检批次“ST菠菜”经云南家乐福质量管理部检测后,未发现检测项目异常,于2019年3月12日送至当事人处进行销售。调查线索近期将移交至王旗营蔬菜批发市场当地追溯源头。
|
行政处罚
|
(1)2019年4月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处罚。(高开)食药监食罚〔2019〕1号)
(3)1.免于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14.47元。(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4)免予处罚的原因是:当事人在本案中属食品经营者,被抽检“ST菠菜”属食用农产品,当事人在采购食品过程中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之规定。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整改复查
|
(1)召回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ST菠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2019年5月3日,经复查,当事人目前未再出现类似情况。
|
通报移送
|
(1)该案正在办理阶段,调查线索近期将移交至王旗营蔬菜批发市场当地追溯源头。
|
|
|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