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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期)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

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期)

 

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中发现我省5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5家经营单位。现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盘龙区誉加洁百货商行销售的,标称由安徽省志医辅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蛋白肽特殊膳食

(一)基本情况

盘龙区誉加洁百货商行销售的,标称由安徽省志医辅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蛋白肽特殊膳食生产日期202462日,规格型号240ml30ml×8/盒),经检验,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者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盘龙区誉加洁百货商行销售不合格白蛋白肽特殊膳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经营者排查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可能是生产过程中混料不均匀导致产品不合格

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下架不合格食品,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措施。规范进货渠道,认真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义务,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二、昆明市官渡区玲玲果品经营部销售的菠萝

(一)基本情况

昆明市官渡区玲玲果品经营部2024731销售的菠萝,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者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昆明市官渡区玲玲果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菠萝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已将相关线索移交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经营者排查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可能是供货上游环节人为添加导致产品不合格

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措施。规范进货渠道,认真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义务,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三、曲靖农嘉超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小菠萝

(一)基本情况

曲靖农嘉超商贸有限公司2024815销售的菠萝,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者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曲靖农嘉超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小菠萝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三)经营者排查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未严格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义务

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措施。规范进货渠道,认真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义务,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通海县卫云蔬菜摊销售的茄子

(一)基本情况

通海县卫云蔬菜摊202464销售的茄子,经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者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通海县卫云蔬菜摊销售不合格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玉溪市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已将相关情况通报农业农村部门。

(三)经营者排查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可能是种植环节使用农药不规范导致产品不合格。

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措施。规范进货渠道,认真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义务,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澄江市个体工商户万小英销售的茄子

(一)基本情况

澄江市个体工商户万小英202493销售的茄子,经检验,镉 Cd 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者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澄江市个体工商户万小英销售不合格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玉溪市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已将相关情况通报农业农村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

(三)经营者排查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未严格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义务。

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措施。规范进货渠道,认真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义务,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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