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2516870001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01-07 16:48 公文范围:公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
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期)
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中发现我省5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5家经营单位。现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盘龙区誉加洁百货商行销售的,标称由安徽省志医辅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蛋白肽特殊膳食
(一)基本情况
盘龙区誉加洁百货商行销售的,标称由安徽省志医辅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蛋白肽特殊膳食〔生产日期2024年6月2日,规格型号240ml(30ml×8瓶/盒)〕,经检验,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者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盘龙区誉加洁百货商行销售不合格白蛋白肽特殊膳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经营者排查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可能是生产过程中混料不均匀导致产品不合格。
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下架不合格食品,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措施。规范进货渠道,认真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义务,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二、昆明市官渡区玲玲果品经营部销售的菠萝
(一)基本情况
昆明市官渡区玲玲果品经营部2024年7月31日销售的菠萝,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者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昆明市官渡区玲玲果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菠萝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已将相关线索移交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经营者排查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可能是供货上游环节人为添加导致产品不合格。
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措施。规范进货渠道,认真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义务,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三、曲靖农嘉超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小菠萝
(一)基本情况
曲靖农嘉超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8月15日销售的小菠萝,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者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曲靖农嘉超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小菠萝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三)经营者排查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未严格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义务。
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措施。规范进货渠道,认真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义务,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四、通海县卫云蔬菜摊销售的茄子
(一)基本情况
通海县卫云蔬菜摊2024年6月4日销售的茄子,经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者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通海县卫云蔬菜摊销售不合格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玉溪市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已将相关情况通报农业农村部门。
(三)经营者排查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可能是种植环节使用农药不规范导致产品不合格。
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措施。规范进货渠道,认真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义务,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五、澄江市个体工商户万小英销售的茄子
(一)基本情况
澄江市个体工商户万小英2024年9月3日销售的茄子,经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者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澄江市个体工商户万小英销售不合格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玉溪市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已将相关情况通报农业农村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
(三)经营者排查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未严格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义务。
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措施。规范进货渠道,认真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义务,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