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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

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云南省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5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地理标志在推动乡村振兴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实施方案》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实施方案》,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以省级财政经费予以支持,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实施的以促进地理标志运用,提升云南高原特色产品质量、品牌和社会影响力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地理标志包括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

第四条 项目管理坚持“政策引导、突出优势、聚焦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开展应当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布局,具备较好资源优势,并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属于云南省重点产业、“绿色食品牌”等重点发展领域。

第六条 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包括严格执行产品技术标准、开展产品质量认证、产品质量监测、产品溯源建设、知识产权规范管理等工作,以及围绕地理标志开展的技术运用和综合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专家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助开展项目的评审、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和财政经费预算,编制印发项目申报通知。

第九条 项目申报按照属地逐级申报。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组织本行政区域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统一报送州(市)市场监管局。

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各县(市、区)开展项目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对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二次审查,必要时可通过现场核查、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核实。对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统一报送省市场监管局。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机构;

(二)企业应当被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且以生产地理标志产品为主。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具有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和管理的制度,具备必要的生产、技术、资金和人才条件;

(三)企业在近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建议书;

(三)企业获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文件;

(四)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五)保障项目实施的制度、人才、经费等支撑条件证明;

(六)财务报表和完税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单位参与开展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将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具体事项和经费,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相关技术能力和人才支撑等条件。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主管处室负责受理州(市)市场监管局报送的项目,并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四条 初审合格的项目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可以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查验。

第十五条 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

省市场监管局主管处室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复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将复查结果书面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公示及异议处理结束后,省市场监管局主管处室提出立项和经费安排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上报省市场监管局审定批准。

第十七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省市场监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目标任务、实施内容、实施进度、实施期限、验收方式,以及实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两年。

第十九条 对立项支持的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以项目合同书为准。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书内容。确需调整的,应当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变更合同书内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和中期检查评估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1130日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省市场监管局可根据需要邀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评估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支出范围应当与合同书相一致,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严禁超范围列支。

财政经费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奖金发放、旅游接待、工会活动等与地理标志促进运用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前30天内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延期申请,经省市场监管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最多延期1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项目的执行:

(一)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的;

(二)挪用项目经费,不接受监督检查,不按要求进行整改,违反相关规定或者有违法行为的;

(三)因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或者兼并、重组、改制、破产等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的;

(四)项目执行期延期期满后仍未完成,或者执行期满,3个月后无故不申请验收或未提出延期申请的;

(五)因法定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第二十五条 终止的项目,由省市场监管局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终止通知,承担单位应当就已经开展的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后,要求承担单位退回全部或者部分拨付经费。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执行期到期后30天内编制完成项目验收申请材料,报省市场监管局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经费支出明细;

(四)项目完成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书规定的实施内容开展情况;

(二)合同书规定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经费使用合理性和规范性情况;

(四)项目组成员履职情况;

(五)项目执行总体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主管处室收到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后,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省市场监管局颁发验收证书。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实施内容和考核指标未达到项目合同书规定的80%

(二)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三)提供虚假验收材料;

(四)未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合同书内容和考核指标;

(五)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情形的。

对基本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内容,经费使用合理,并且有证据材料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经按合同书或者其他要求开展工作,勤勉尽责,但部分考核指标确因实际情况导致无法完成的,给予结题。

第三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还可以提出新目标,继续向省市场监管局申请项目。

第三十二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后,要求承担单位退回全部或部分拨付经费。省市场监管局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承担单位的申报项目。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主管处室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的指导服务。

第三十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项目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全过程进行信用审查,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三十六条 项目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验收期间不得私自与项目申请方、项目合作方等关系人接触,不得接受申请方宴请、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和商业秘密。如有违反,将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省级财政经费,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7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