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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解读《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认证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解读《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认证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年6月17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认证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通知》的相关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质量认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性制度。多年来,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始终把其作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性、战略性工作来抓,在全国率先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2号),通过围绕服务“一带一路”和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充分发挥认证认可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效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作用,把认证认可作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环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支撑、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工具,着力规范认证认可市场,促进检验检测产业健康发展,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助推“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努力打造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质量高地”。2018年,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充分发挥认证认可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把云南省特色资源及区位优势切实转化为产业优势,提高云南制造在国内外市场上的核心竞争力,云南省人民政府又印发了《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49号),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质量强省战略加快实施,大力开展质量体系建设,运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和方法,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质量认证体系,强化全面质量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全面开展质量提升行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围绕全力打造世界一流的“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这“三张牌”,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国内外竞争力的云南品牌。  

随着认证检测活动蓬勃发展,在一些认证检测领域出现了程序不规范、有效性不高、企业获得感不强、“认证检测乱象”等问题。加强和完善对认证检测市场的监管,是发挥质量认证“传递信任,服务发展”本质属性和作用的重要保障,也是大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破除认证检测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实现行业优胜劣汰具有重要意义。市场监管部门要把认证检测市场监管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常抓不懈,进一步落实好“放管服”改革要求,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  

2019年5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决策部署,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认证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认证监管职责,使我省区域内的有机认证、强制性认证、自愿性认证的证书真实有效,保障认证发挥“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属性和作用,维护认证的科学性、公正性、有效性和公信力。  

二、《通知》的工作目标  

着力解决目前我省认证监管工作存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认证机构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基层监管能力提升不到位的问题,使认证市场乱象得到进一步整治,认证秩序明显好转,整治效果得到巩固。  

三、《通知》的工作措施  

(一)全面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加大对认证行为和认证产品的监管力度一是加强认证产品的监督抽查。省级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对有机认证产品和强制性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将茶叶、蔬菜、水果、植物类中药等作为有机认证产品抽查重点;将电线电缆、燃气灶具、家用燃气热水器、电动自行车等作为强制性认证产品抽查重点。在省级安排抽查的同时,各州市局对辖区内的有机认证产品和强制性认证产品也必须安排监督抽查,抽查批次比例不得低于认证证书的5%。二是加强获证企业的检查。各州市局组织对辖区内的有机和强制性认证产品获证企业开展认证有效性现场检查,督促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三是加强认证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  

(二)突出重点环节,加强监管的针对性。一是着力整治虚假宣传有机产品行为。加强对实体店和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严查线上线下虚假宣传,未获认证但标注“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消费者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行为。二是着力整治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为。加强对相关企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以及终端销售市场的监管,严查产品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行为。  

(三)依法严厉查处认证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对认证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查处获证企业的案件,各州市局应将违法行为查处的相关信息通报有关认证机构;查处认证机构的案件,各州市局将违法行为查处的相关信息上报省局,由省局报送国家认监委。及时将有关抽查结果和处罚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挥信用监管作用。  

(四)夯实认证监管工作基础。一是建立认证监管对象档案。全省强制性和有机认证产品的获证组织在年内100%建档,其它自愿性认证的获证组织建档在80%以上。二是加强认证监管业务培训。省局统筹安排法律法规、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和认证监管业务培训,切实提高认证监管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三是完善投诉举报。发挥12315举报投诉作用,及时跟踪处理消费者投诉多、社会关注度高的认证工作热点问题。  

四、关键词诠释  

(一)认证  

认证是指与产品、过程、体系或人员有关的第三方的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认证具有第三方属性。第三方合格评定独立于供需双方,通过由具有独立地位和专业能力的机构严格依据国家或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认证的对象是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和人员。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管理体系认证有利于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但一个企业通过管理体系认证不等于其产品的质量也必然得到了保证,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或要求,还需要进行产品认证。  

认证的依据是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及其强制性要求。这里所称的标准既可以是国家标准(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也可以是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国际标准等。  

认证结果的体现。认证的结果通常以认证证书、标志等书面形式向社会公示。通过这种公示性证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以获得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普遍信赖。  

认证的本质属性是传递信任,服务发展。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一切市场交易行为都是市场主体基于相互信任的共同选择。获得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的认证,能够显著增进市场各方的信任,从而解决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降低市场交易风险。认证制度诞生后,迅速广泛应  

用于国内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之中,向消费者、企业、政府、社会和世界传递信任。在市场体系和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特性将日益显现。  

认证的两个典型特征是市场化、国际化。市场化特征:认证起源于市场、服务于市场、发展于市场,广泛存在于产品和服务等市场交易活动之中,能够在市场中传递权威可靠信息,建立市场信任机制,引导市场优胜劣汰。市场主体采用认证手段,可以实现互信互认,打破市场和行业壁垒,促进贸易便利化,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市场监管部门采用认证手段,可以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优化市场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降低监管成本。国际化特征:认证是世界贸易组织(WTO) 框架下的国际通行经贸规则,国际上普遍将认证作为规范市场和便利贸易的通行手段,并建立统一标准、统一程序和统一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要求,认证按法规性质可分为两大类: 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按认证对象可分为:产品认证、服务认证、管理体系认证及人员认证;按认证制度所有者可分为: 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制度和机构推行的认证制度。  

我国常见的认证制度主要有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有机产品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绿色市场认证、养老服务认证、家庭服务认证、教育服务认证等,其中除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外,其他均为自愿性认证。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法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即“中国强制认证”,其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缩写为CCC。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贯彻国家标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目录管理,即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截至2019年7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共有21大类,137种产品。  

(三)有机产品  

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我国有机产品严禁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有机产品中不得检出有机生产中的禁用物质。从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开始管理至生产单元和产品获得有机认证之间的时段叫转换期。生产者在转换期内应完全符合有机生产要求,在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只能作为常规产品销售。  

由于价格较高,并且认证、质量控制程序较复杂,有机产品与普通产品的营销渠道也存在不同。建议广大消费者到有机产品专卖店、大型商场、超市购买有机产品,尽量不要到农贸市场、批发市场或在不可信的网站购买有机产品。  

消费者在购买有机产品时,应当查看产品或产品销售包装上是否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志,并同时标注了有机码、认认证机构名称或标识,也可向销售单位索取认证证书、销售证等证明材料,查看所购买的有机产品是否在证书列明的认证范围内。同时,还可在国家认监委“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http://food.cnca.cn)中查询该有机码对应的产品信息。  

如果消费者在购买有机产品时发现问题,可与销售单位进行核实,也可拨打12315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源文件链接:http://amr.yn.gov.cn/info/1029/562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