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2517290001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01-23 16:16 公文范围:公开
关于《云南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试行)》
的政策解读
现将《云南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过核准。其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
2021年11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公告),授权省局实施甲类检验机构B1级(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核准的机构除外)、B2级、乙类检验机构、丙类检验机构和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等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核准。2021年12月8日,总局公告了《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以下简称《核准规则》),明确了甲类和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要求,同时要求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核准规则》制定本省乙类(属地公益性事业单位)检验机构的核准细则。2022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3号),要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参照新《核准规则》附件E的要求,制定本省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细则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我局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起草目的
本《细则》制定的目的是进一步明确我省乙类检验机构公益类事业单位的性质和定位,规范我省乙类检验机构核准工作,旨在引导检验机构持续提升能力,促进检验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三、起草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细则》的制定是依据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3号),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的总体框架下制定的,基本思路与《核准规则》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坚持结合实际。在制定《细则》过程中,充分调研了解了全省系统内检验机构(系统内16个综合检验机构和系统外4个检验机构)的实际状况和意见建议,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及特种设备数量与安全形势的实际情况,同时兼顾各地检验工作实际,对各类检验项目分别提出要求,所要求的人员基于甲类和丙类检验机构人员之间,没有高于甲类检验机构情形,也没有低于丙类检验机构情形,参考了老版本检验机构核准规则丙类机构相关条件要求。同时,与新疆、兵团、山东、宁夏、四川、浙江、广东(征求意见)、安徽、江西等省(区)比对,其《细则》设置的人员条件绝大部分低于相关省份平均数。从经济发展情况看,基本符合我省实际。
三是坚持公益保障。《细则》明确,乙类检验机构具有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是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负有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职责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为云南省内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供安全保障和技术支撑,进一步突出乙类检验机构的公益性和保障性。比如,某州市检验机构在履行保障义务时无法满足要求,可由省内其他具备资质的州市保障性检验机构及时补位,全面服务社会和企业。
四是坚持信息化管理。《细则》规定,申请单位要做好检验数据信息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系统、特种设备管理平台对接和上传工作,保障全省检验数据库的统一性。
四、起草过程
2022年10月,省局行政审批处在充分调研、研讨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细则》起草原则、重点内容和结构框架,形成《细则》草案。
第一次征求意见。2023年4月,省局以书面形式向全省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内综合类检验检测机构以及省局法规处、登记注册处、两反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等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23条。针对收到的意见建议,为确保本细则更加客观、科学,有利于检验事业发展、有利于特种设备安全,共采纳意见建议10条、部分采纳5条、不采纳8条。未采纳的意见建议全部是建议降低人员标准和数量等方面,比如,建议只要有一个检验师、两个检验员或仅有两个检验员等即满足单项条件。
第二次征求意见。2023年12月,省局以书面形式向全省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内综合类检验检测机构,以及省局法规处、两反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第二次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12条。针对收到的意见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共采纳意见建议6条、不采纳6条。未采纳的意见建议再次集中在建议降低人员标准和数量方面。
第三次征求意见。2024年2月,省局以书面形式公开向社会(省局网站公告)和法规处、两反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第三次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6条,其中1条意见建议要求《细则》提高人员标准和数量,放开检验检测市场,让更多的甲类检验机构进入云南市场;另外5条意见建议继续要求降低人员标准和数量。针对收到的意见建议,共采纳意见建议0条、不采纳6条。
座谈意见。2023年10月,行政审批处会同特种设备处、省特检院、各州市综合检验机构等一起座谈,针对《细则》涉及的相关问题进一步交流沟通,大家一致认为,完全同意《细则》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但是要结合云南实际,我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设置的相关条件是否可以区别对待,比如整体偏小的机构相关条件再降低一些。2024年4月,行政审批处会同特种设备处、省特检院又一次座谈,针对《细则》涉及的相关问题现进一步交流沟通,大家一致认为,完全同意《细则》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但是结合云南实际,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建议不局限于所属州市范围,原则上可以放宽至云南省范围内适用。
专家论证。2024年12月,行政审批处会同特种设备召集了部分高校、律所、行业企业专家论证,与会专家一致原则同意《细则》相关条件要求,建议形成《云南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试行)》(送审稿),提请省局局务会议审议,并及时对外公布实施。
征求省局领导意见。2024年5月至12月,行政审批处分别征求了省局局领导意见,根据局领导的要求,为确保本细则更加客观、科学,有利于检验事业发展、有利于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行政审批处再次与特种设备安全处、省特检院研究,并参考了原2003年版本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关于丙类机构相关条件设置,作出修改完善。
结合以上意见,同时借鉴部分省份的核准细则要求,对《细则》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最终形成《细则》(送审稿)。按规定,《细则》完成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
五、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四章,两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4条。规定了《细则》制定的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并明确了乙类检验的类别、核准实施主体、证书及有效期。
第二章核准条件,共16条。规定了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具有的技术人员条件、检验检测人员条件、场地及检验仪器设备条件、信息化管理及检验能力、检验业绩、检验方案和检验原始记录的保存期限以及需承担的保障义务等。
第三章核准程序和要求,共4条。规定了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附则,共2条。规定了解释权限、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附件。明确了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项目范围、各核准项目所需检验检测人员及检验设备配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