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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计划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落实

“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贯彻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7930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贯彻落实“十三五”

市场监管规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改革与创新,着力营造良好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和消费环境,按照“目标清晰化、责任明确化、任务具体化”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树立现代市场监管理念,改革市场监管体制,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坚持依法依规监管、简约监管、审慎监管、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协同监管,不断提升市场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市场监管在改革大局中的重要作用,为我省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坚持把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方向,把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着力点,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市场监管的核心位置,把提高监管效率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要求,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到2020年,围绕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商事制度框架,健全竞争政策体系,初步形成科学高效的市场监管体系,构建以法治为基础、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为支撑的市场监管新格局,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便利化、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三、市场监管的主要任务

(一)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

1.改革市场准入制度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聚焦经济建设、健康养老、教育培训、医疗康复、文化休闲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最大限度精简优化。全面清理调整各种行业准入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职业资格证,大幅精简各类证照。(省编办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进一步加大投资审批改革力度。进一步放宽垄断行业和社会民生领域市场准入,加大对内资外资开放力度,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贯彻落实《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进一步简化、整合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网上并联审批,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配合)

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凡是已向外资开放或承诺开放的领域,都向国内民间资本放开。凡是影响民间资本公平进入和竞争的不合理障碍,都予以取消。破除民间投资进入电力、电信、交通、油气、市政公用、养老、医疗、教育等领域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取消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能源局、民航发展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等配合)

探索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按照国家部署,积极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工作,做好与现行制度规范的衔接,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体制、监管机制、法规体系等。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领域,明确市场准入的质量安全、环境和技术等标准,明确市场准入领域和规则。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完善商事登记前置、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管理,适时动态调整完善。严格落实“双告知、一承诺”制度,推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与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共享应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形成权责明确的准入管理制度。探索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省工商局、编办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2.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推进“证照同办”改革。除涉及国家安全、资源保护、公共环境、生态安全、意识形态、民族宗教和公众健康外,其他各类市场准入类行政许可按照法定程序交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集中实施。原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责制定审批标准,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审批情况实施监督指导,并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省工商局、编办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进各类涉企证照事项线上并联审批,优化线上线下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减少办事环节,降低办事成本,实现“一网通办、一窗核发”。通过改革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鼓励有条件的州、市进一步整合各类证照管理,鼓励开展证照联办,进一步精减材料手续、精减流程时间。探索建立开办企业时间统计通报制度,开展新生市场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制度。(省工商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持续提升注册便利化水平。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制度,赋予企业名称自主选择权。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外,逐步实现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向社会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完善企业名称管理规范,丰富名称资源。增强企业变更名称的便捷性,提高办理效率。建立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完善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注册商标权利冲突解决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强化不适宜名称强制纠正机制,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取消企业集团登记。推进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提高信息化、便利化水平。推进电子营业执照改革运用,扩大电子营业执照应用范围。深化企业住所登记制度改革,合理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授权州、市人民政府对住所登记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积极探索市场主体住所自主申报。(省工商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服务创业创新大潮。对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份比例等限制。鼓励创新型公司的发展,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探索灵活的登记模式。顺应众创空间、创新工场等多样化创业创新孵化平台的发展,支持开展“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工位注册、集群注册、商务秘书公司等多样化改革探索。探索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改革成果经验。(省工商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保障企业登记自主权。尊重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允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组织形式和注册地。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限制企业依法注册登记,不得限制企业必须采取某种组织形式,不得限制企业依法变更其组织形式、住所和注册地,不得限制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自由迁移设置障碍。除特殊规定外,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对连锁企业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设置障碍。(省工商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企业退出机制

完善简易注销机制。简化市场主体注销流程,推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探索对资产数额不大、经营地域不广的企业实行简易破产程序。(省工商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建立强制退出机制。配合去产能、去库存,加大对“僵尸企业”清理力度,释放社会资源。针对长期未履行年报义务、长期缺乏有效联系方式、长期无生产经营活动、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探索建立强制退出市场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有关证照。(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安全监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形成优胜劣汰长效机制。消除地方保护、行政干预和各种违规补贴,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劣势企业正常退出机制,化解行业性、区域性市场风险。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鼓励采取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在一些创新密集区和高科技领域,探索与便捷准入相适应的灵活的企业退出机制,培育创新文化。(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法制办、国资委、科技厅、工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为小微企业创造良好环境

加强政策扶持。梳理已发布的有关支持创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双创”发展,培育“双创”支撑平台,打造“双创”示范基地和城市,促进各项政策惠及更多小微企业。继续落实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和金融政策,加快构建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落实完善对小微企业的收费减免政策。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完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服务体系,创新发展措施和机制,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信息、法律、人才、场地等全方位服务。推进实施“云南省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运用大数据等手段,跟踪分析小微企业特别是新设小微企业运行情况,为完善有关政策提供支持。(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名录的作用。拓展小微企业名录功能,完善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促进扶持政策宣传和实施。对长期拖欠小微企业货款的大中型企业,经司法认定后,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省工商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5.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

破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按照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清除针对特定行业的不合理补贴政策,打破制约商品要素流动和服务供给的地区分割、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保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准入条件及收费项目、要求进入本地市场进行备案、规定歧视性价格及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等行为。各地凡是对本地企业开放的市场领域,不得限制外地企业进入,严禁设置限制企业跨地区经营发展的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法制办、工商局、财政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强化市场规则的统一性、市场监管执法的统一性,建立统一协调的执法体制、执法规则和执法程序,提高市场监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地区性、行业性市场监管规则,不得分割全国统一大市场、限制其发展。(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法制办、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市场开放共享。鼓励市场创新,发挥现代科技和商业模式的改革效应,促进区域市场开放、行业资源共享,提高市场开放度。发挥现代流通对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促进作用,通过大市场培育大产业、促进大发展。建立统一市场评价体系和发布机制,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省商务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6.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

加强网络市场监管。坚持依法管网、以网管网、信用管网、协同管网,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协同监管。加强网络市场监管制度建设,丰富网络市场监管手段,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强化网络交易平台的主体责任,规范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行为,推动网络身份认证、网店实名制,推进网络经营主体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发放工作,保障网络经营活动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加强对网络售假、虚假宣传、虚假促销、网络传销、刷单炒信、恶意诋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净化网络市场环境。加强社交电商、手机软件商城、农村电商、服务电商、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完善网络市场监管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执法协同,努力形成衔接顺畅、高效协同的网络市场监管格局。(省工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互联网信息办、公安厅、商务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昆明海关、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部门执法联动,通过实施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创建“无传销城市”等,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整治,加大打击传销力度。加强对网络传销的查处,遏制网络传销蔓延势头。加强对新形势下假借“微商”“电商”“消费投资”等名义开展新型传销的研判,加强风险预警提示和防范,强化案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传销的能力。加强直销企业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经营,依法查处直销违法违规行为。(省工商局牵头;省公安厅、文明办、综治办、民政厅,省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广告监管。在支持广告业创新发展的同时,依法强化广告市场监管。完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围绕食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投资收藏等重点商品或服务,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力度。严格规范互联网广告,依法惩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坚持广告宣传正确导向,严厉打击违背社会主义良好风尚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广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创新广告监管方式,加强广告监管平台和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建设,增强广告监测工作力量,健全广告监测制度体系。探索实施广告信用评价制度,建立违法广告预警机制,完善广告市场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广告行业组织的作用,强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主体责任,引导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省工商局牵头;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安厅、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有关领域规范管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健全商品质量合格、自律制度,积极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开展成品油质量抽检,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整治旅游市场突出问题,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拍卖、文物、粮食等领域规范管理。加强合同监管,加大打击合同欺诈力度,强化经纪人监管。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规范收费服务行为。加强会计监管,规范市场主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力度,优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推动有效履行社会审计监督职能。强化对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严肃惩处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扫黄打非”和打击非法集资、电信网络犯罪等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省商务厅、公安厅、旅游发展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编办、金融办、财政厅、审计厅、林业厅、文化厅、综治办,省通信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党政领导责任,推动部门建立以多元共治为特征、以风险管理为主线的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体系。完善特种设备地方法规标准体系与运行保障机制,健全安全监管制度,推行“双随机”和重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特种设备“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安全大检查落实情况的随机抽查。加强重点使用单位和薄弱环节的安全监察,创新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机制,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主体责任单位实施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推进落实生产环节、使用环节行政许可改革。加强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以电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等产品为重点,建立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数据报告制度,努力实现特种设备质量安全信息全生命周期可追溯。推进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方式改革,构建锅炉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设置,加强基层安全监察人员培训。提升特种设备风险监测和检验检测能力,建立特种设备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平台。鼓励发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培育新型服务市场。(省质监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安全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竞争执法力度

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执行力度,严肃查处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做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针对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把公用企业、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作为监管重点,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烟草、邮政等行业的监管,严厉打击滥收费用、强迫交易、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促进医疗、养老、教育等民生领域公平竞争、健康发展。针对经济发展新趋势,加强分享经济及高技术领域市场监管,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和限制竞争、阻碍创新等行为。完善市场价格监管规则,建立健全价格监管工作体系,加强对民生领域价格监管。严厉打击仿冒、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侵犯商业秘密、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货物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公用事业和重要公共基础设施领域,要引入竞争机制,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健全反垄断执法制度机制,强化反垄断执法信息共享,探索开展联合办案,构建国家授权、省级主导、州市县级参与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格局。(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牵头;省知识产权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全面落实各级政府打假责任制,强化联合执法机制、行政司法衔接机制。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对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日常消费品的打假力度,严惩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强化对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传播制假售假违法信息的监管。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农村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食品药品、农资、家用电器、儿童用品等商品市场的整治。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加强执法查处。强化假冒伪劣源头治理,建立商品生产、流通、销售全链条监管机制,完善重点产品追溯制度,构建清晰可追溯的责任体系。探索建立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增强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震慑力。明确各级政府对本地打击假冒伪劣工作的领导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和奖惩约束。(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农业厅、文化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推动质量监管

完善计量体系。针对产业发展、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贸易公平、改善民生等计量新需求,加快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有效支持对支柱产业、重点领域、重大工程的计量测试技术服务。

加快量传溯源体系建设,统筹社会计量资源,合理规划计量技术机构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布局,完善计量标准体系。探索推进计量校准市场和校准机构建设的有效途径,规范计量校准市场,满足社会对量传溯源和校准服务的需求。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建立重大计量违法案件快速反应和执法联动机制,开展行业性、区域性计量违法的集中专项整治行动。构建诚信计量体系,推动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市场主体自我约束和社会参与监督的诚信计量共建机制。(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国资委、机械工业行业协会、建材工业行业协会、化工行业协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标准体系。改革创新标准制定方式,完善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体系。落实国家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有关要求,建立科学高效、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标准化工作体制,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清理转化强制性地方标准。优化整合推荐性标准体系,简化推荐性标准修订程序。鼓励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鼓励领先企业创建国际标准。鼓励组建标准联盟,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加强与南亚东南亚国家间的标准双边多边交流合作、标准互认、技术标准体系对接。适应经济发展趋势,加强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加强新产业新业态标准的研究制定,发挥标准的引领规范作用。(省质监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旅游发展委、食品药品监管局、机械工业行业协会、建材工业行业协会、化工行业协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体系。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市场化改革,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发展。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建立检验检测公共信息平台,发布检验检测行业信息,健全行业共治机制,构建检验检测诚信体系。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维护质量安全底线。加强自愿性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筑牢质量品牌提升基础。加强检验检测认证品牌建设。(省质监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国资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机械工业行业协会、建材工业行业协会、化工行业协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产品质量和服务监管。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产品服务质量监管。严厉查处质量低劣、违反强制性标准、存在质量和安全风险的产品,坚决遏制质量安全事故。加强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商品,加大质量抽检力度,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监控,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加强监管,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实施质量强省战略,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实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立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产品事故强制报告制度、产品质量风险监控及风险调查制度,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有关企业、责任人实行市场禁入,增强企业提升质量的内在动力和外部压力。健全服务质量治理与促进体系,推广优质服务承诺标志与管理制度。建立质量信用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形成区域和行业质量安全监测预警机制,防范化解产品服务的质量安全风险。(省质监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旅游发展委、工商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制定商标品牌发展规划,培育和保护商标品牌,提升云南品牌市场影响力和占有率。引导企业增强商标品牌意识,发挥企业品牌建设的主体作用。加快培育中小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商标品牌,推动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推进产业集群和区域品牌建设,加强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管理与保护。大力发展品牌农业,提升“云系”“滇牌”农产品影响力,助推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商标品牌服务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完善商标品牌评价体系,开展商标品牌评价。加强商标品牌推广和标准制定,鼓励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自主商标品牌海外保护,提升国际竞争力。完善商标服务体系,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争取国家支持,在州、市设立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处。(省工商局、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知识产权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高知名度商标品牌、涉外商标、地理标志商标、老字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加强品牌商誉保护,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健全商标维权援助机制,强化商标信用监管,加大对商标侵权、恶意抢注、违法代理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整治,促进商标代理行业自律。(省工商局、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知识产权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

10.加强日常消费领域市场监管

加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健全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实施好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相关规划。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消费维权机制,加强消费维权制度建设,简化消费争议处理程序,推动完善食品药品消费公益诉讼机制,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作用,提高百姓食品药品消费维权效率。(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商务厅、农业厅、工商局、质监局、粮食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日用消费品监管。强化服装、日用百货、家用电器、建材等质量监管,查处经销无商品名称、无厂名、无厂址等“三无”产品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规范家用电器、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市场,明确电动车等交通工具的管理理念和监管规则,完善服务标准,清理整顿虚假售后服务网点。加强对名牌服装、手表、洁具、箱包等品牌商品的监管,规范跨境电商经营行为。(省工商局、质监局、商务厅、交通运输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日常服务消费维权。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广播电视、通信、交通运输、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医疗等公用事业领域消费监管,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购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及二手房市场,规范中介服务,加强家装建材质量监管,打击虚假信息、价格欺诈和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保障业主权利,保护购房者和承租者的合法权益。(省工商局、质监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新消费领域市场监管

加强新消费领域维权。规范电商、微商等新消费领域,强化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法律责任,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净化网络商品市场,落实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7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强化电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严惩不良企业利用频道、号码资源进行欺诈的行为。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加大对违法出售、提供、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省工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互联网信息办、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新消费领域监管。创新对网约车、房屋分享等新业态的监管,完善服务标准和规范,建立鼓励发展和有效规范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平衡车、小型无人机等智能休闲产品的引导和规范,督促生产企业完善质量安全标准,取缔无技术资质、无规范标准的生产经营行为,防范安全风险。加强对旅游、文化、教育、快递、健身等新兴服务消费的监管,完善服务质量标准,强化服务品质保障,做好服务价格监管。加强对预付卡消费的规范,强化对预付卡使用范围、企业市场准入资质、客户资金管理、退费解约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保障消费安全。(省发展改革委、旅游发展委、商务厅、文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工商局、质监局、体育局,省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重点人群消费维权

维护老年人消费权益。加大对老年保健食品、健康用品、休闲旅游等领域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的整治力度,清除消费陷阱。提高老年用品设计、制造标准,确保老年用品的安全性、便捷性和适用性。规范基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服务等养老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关注服务标准建设,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省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民政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维护未成年人消费权益。加强对婴幼儿用品的监管,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大对婴幼儿奶粉、食品、服装、玩具等的抽查检验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确保婴幼儿消费安全。加强学校体育设施器材、文化用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保障。加强中小学周边环境整治,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不安全商品的行为。加强对康复治疗、特殊教育市场监管,严格经营资质和服务标准,严厉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不法行为。(省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厅、民政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农村市场监管

加强农村消费市场监管。开展农村日常消费品质量安全检查,防止把农村作为假冒伪劣商品的倾销地。围绕重要节庆时点和春耕、夏种等重要时段,突出城乡结合部、偏远乡镇等重点区域,对农副产品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等商品交易市场开展综合治理,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加强对农村消费者教育,提高其对重要商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辨假识假能力,提高维权意识和水平。以日常大宗生活消费品为重点,针对假冒伪劣和侵权易发多发的商品,从生产源头、流通渠道和消费终端进行全方位整治。结合农村电商发展,在消费网点设立消费投诉点,方便农民就近投诉维权。(省农业厅、工商局、质监局牵头;省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围绕重点品种和相应农时,以“打假、护农、增收”为目标,加强对农机、农药、肥料、农膜、种子、兽药、饲料等涉农商品质量监管,开展农资产品抽检,严厉打击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切实保护农民权益。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合同帮农”“红盾护农”等专项执法,指导农资经营者完善进货查验、票据管理等制度,推动农资商品质量可追溯,建立维护农村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省农业厅牵头;省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4.健全消费维权机制

加强消费维权制度建设。积极推动《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修订与实施。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市场监管部门主导、多部门联动的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格局。以实施“消费满意在云南”为载体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着力提高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诚信自律等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跨行业、跨领域的消费争议处理和监管执法合作机制。加强国际和地区间消费者权益保护交流与合作,加快建立跨境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省工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司法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外办、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旅游发展委、法制办、互联网信息办,省邮政管理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民航云南安全监管局、昆明铁路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消费投诉举报平台。建立全省相对统一的消费者投诉举报互联网平台,优化提升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价格投诉等重点领域消费投诉举报平台功能,探索建立消费投诉、消费维权公开公示制度。推进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工作向基层和新领域延伸,建立覆盖城乡的基层消费投诉举报网络。推进“12315”与相关行业、系统消费者投诉平台的衔接与联动。推进基层消费维权站点建设,畅通消费维权渠道,加强对经营者消费维权服务站规范管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指挥调度系统建设,强化统筹协调、考核督办、提示警示和应急指挥。(省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健全消费争议处理机制。探索建立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简化消费争议处理程序,提高消费者维权效率。指导经营者建立小额消费争议快速和解机制,探索建立消费仲裁机制。推动完善消费公益诉讼机制,维护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基层法庭完善小额消费纠纷诉讼审判机制,快速处理小额消费纠纷。推动完善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度提高消费者权益损害民事赔偿力度。加强与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协同配合,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衔接,完善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跨区域联动机制,加强异地投诉和处理消费纠纷工作。(省工商局牵头;省司法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责任制,明确消费维权的责任链条,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健全消费品生产、运输、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体系,实现产品可追溯、责任可追查。严格落实企业“三包”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完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对问题产品采取修理、更换、退货、损害赔偿等措施。严格规范生产经营者价格行为,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建立产品质量和服务保证金制度,推行消费争议先行赔付。完善汽车、家电等耐用消费品或装饰装修服务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产品“三包”、重点消费品等领域实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加强第三方专业监管和服务。(省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发挥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推动扩大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增加诉讼类型,针对垄断行业、公用事业、新兴领域以及涉及百姓消费利益的重大事件,加大公益诉讼力度。开展比较试验和体验式调查等消费引导,及时公布权威性调查报告,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积极参与有关消费者权益的立法立标工作,反映消费者意见。加强基层消协组织建设,强化消协履职保障。发挥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和消费维权志愿者的作用,为消费者提供专业化消费咨询服务,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加强消费教育引导,提供消费指南,开展风险警示,引导科学理性消费。(省工商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四、建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的主要措施

(一)强化竞争政策实施

1.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把竞争政策作为制定经济政策的重要基础,以国家中长期战略规划为导向,充分尊重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力量,实行竞争中立制度,避免对市场机制的扭曲,影响资源优化配置。把竞争政策作为制定改革政策的重要导向,按照全面市场化改革方向,准确把握改革方向和改革举措,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破除传统体制和传统管理模式的束缚,避免压抑市场创新、抑制发展活力。把竞争政策作为完善法规制度的重要指引,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不断完善竞争法规制度,为市场经济高效运行提供法规制度保障,打破固有利益格局,避免部门分割和地方保护法制化。把竞争政策作为社会文化的重要倡导,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竞争文化,转变传统计划经济思维和惯性,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推进创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省发展改革委、法制办、商务厅、工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贯彻实施。发挥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和做法。对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审查和清理情况组织第三方开展评估,不定期组织开展督查。建立公平竞争后评估制度,对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对不合理的政策安排进行相应调整完善。(省发展改革委、法制办、商务厅、工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积极倡导竞争文化。加大竞争政策宣传力度,使各类企

业更好地了解市场竞争规则,积极主动面向市场,改变依赖政府优惠政策支持的倾向,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夯实经济发展的微观基础。发挥新闻媒体特别是网络新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竞争政策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加强竞争执法案例的分析解读,推动竞争政策的有效实施。(省发展改革委、法制办、商务厅、工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企业信用监管机制

4.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进一步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归集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逐步覆盖司法审判、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信用信息。依法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督促市场主体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信息。在企业监管、安全生产、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等领域,推动汇总整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市场监管数据、法定检验监测数据、违法失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和规范,强化市场主体和职能部门信用信息公示责任。充分运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和“信用云南”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支持利用新媒体等多渠道公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为社会公众查询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省工商局、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5.强化企业信息归集共享。建立涉企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地归集市场主体行政许可、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生效判决、裁定和执行、表彰奖励等各类信用信息。探索建立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单一来源制度。依托“云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协作平台”和各地自建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将企业基础信息和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信息,全部归集到企业名下,形成企业的全景多维画像。建立跨部门信息交换机制,推动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健全信息归集机制,完善企业信息归集办法,定期公布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制定信息归集标准规范,提升信息归集的统一调度处理能力和互联互通的协同能力。(省工商局、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编办、财政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完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建立完善“黑名单”管理规范。实行跨部门信用联合惩戒,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治力度,对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失信市场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制度,依据信用等级,依法对市场主体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措施。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企业重塑信用。(省工商局、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全监管局、质监局、卫生计生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法制办,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检查和监管全覆盖。建立部门协同、联合监管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统筹指导,提高执法效能。建立政府部门的“随机联查”制度,发挥跨部门联合惩戒的作用,切实减轻分散检查对企业造成的负担。(省编办、工商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大数据监管

8.加强大数据基础建设。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等级,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建立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推动“互联网+监管”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云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协作平台”和“信用云南”网站建设,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和利用机制。建立大数据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有关大数据的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应用标准和管理标准等。加快建立政府信息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引导建立企业间信息共享交换的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切实保护国家信息安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息安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互联网信息办牵头;省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大数据广泛应用。加强大数据综合分析,整合工商登记、质量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竞争执法、消费维权、企业公示和涉企信息等数据资源,研究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加强对市场环境的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市场监管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时效性。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和运行规律的分析,对高风险领域建立市场风险监测预警机制,防范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在工商登记、质量安全监管、竞争执法、消费维权等领域率先开展大数据示范应用。加强市场监管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关联应用,定期形成市场环境形势分析报告。运用大数据资源科学研究制定市场监管政策和制度,对监管对象及市场和社会反应进行预测,并就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预案。运用大数据对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市场监管职责进行绩效评估,及时对市场监管政策措施进行调整优化。(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互联网信息办、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统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探索发展大数据信用服务市场。加强与企业、社会机构合作,采取政府采购、服务外包、社会众包等方式,依托专业企业开展市场监管大数据应用,降低市场监管成本。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征信机构、消费者协会、互联网企业、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依法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建立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提供更多的信用产品和服务,扩大信用报告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市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打击虚假评价信息,培育有公信力、有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主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创造条件。(省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质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市场监管体制改革

11.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大力推进州市、县两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总结县级层面经验做法基础上,积极推进州市层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按照市场统一性和执法统一性的要求,从完善政府管理架构、强化治理能力出发,合理确定综合执法范围,探索有效的改革模式,推动综合执法的主体资格、证件、程序、文书、标识及案件管理系统“六统一”,提高综合执法效能。“十三五”期间,形成统一规范、权责明确、公正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体系。(省编办、法制办牵头;省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部门联动。依法充分发挥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作用,建立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优势互补、分工协作、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健全行业监管机构和队伍,充分发挥行业监管部门的作用,履行专业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行业领域市场秩序。综合监管部门要强化市场秩序、市场环境的综合监管,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建立健全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行业监管部门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充分发挥综合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骨干作用,推动跨行业、跨区域执法协作,形成促进行业发展和统一市场协同发展的格局。完善不同层级部门之间执法联动机制,科学划分不同层级的执法权限,增强纵向联动执法合力。(省编办、法制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民政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文化厅、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知识产权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市场监管基层建设。按照市场监管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推动人财物等资源向基层倾斜,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加强业务培训,优化基层干部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执法队伍。推行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分类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人员激励机制。研究制定基层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合理保障基层装备投入,配备执法记录仪、检验检测设备等先进设备,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结合实际需要和财力,统筹安排基层执法能力建设经费,并通过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予以合理保障。(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牵头;省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4.推进市场监管社会共治。顺应现代治理趋势,努力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新机制。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履行好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义务,引导企业成为行业秩序、市场环境的监督者和维护者,培育有社会责任的市场主体。引导非公经济组织加强党建、团建工作,自觉依法依规经营。结合行业组织改革,加强行业组织行业自治功能,鼓励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充分发挥服务企业发展、规范行业主体行为、维护行业秩序的重要作用。充分利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第三方技术手段,为市场监管执法提供技术支撑。鼓励社会公众、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等参与对市场秩序的监督,发挥消费者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监督作用,健全激励和保护消费者制度,构筑全方位市场监管新格局。(省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五)推动市场监管法治建设

15.推进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立法。根据市场监管实际需要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加快市场监管法规、规章建设,推进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的地方性立法,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法规体系。及时修改和废止与市场监管实践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构建与国家法律体系相衔接配套的地方法规体系。(省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办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6.规范执法行为。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快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行政执法文书电子化,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制度。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建立常态化的普法教育机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省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法制办、财政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强化执法监督。全面实施权责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开审批依据、程序、申报条件,公开监测、抽查和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和结果。强化执法考核和行政问责,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监督。开展法治建设评价工作,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省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法制办、编办、监察厅、审计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解决有案不移、有案难移问题。建立和加强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间案情通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严禁以罚代刑、罚过放行。推进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实现违法犯罪案件信息互联互通。(省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公安厅、法制办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调整省“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职责、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增加推进规划实施的职责和相关内容,依托省“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和上下联动,统筹推进规划实施。省级各责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将本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纳入年度工作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扎实推进规划实施。各级政府要将规划的目标任务纳入政府工作部署,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层层落实目标责任,确保规划实施的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完善配套政策。各地、有关部门要围绕市场监管的改革与创新,注重规划目标任务落实与“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项重点工作开展的有机衔接,加强政策引导,健全完善立法保障、机构编制、经费支撑、人才培养等促进市场监管发展的配套政策,确保各项规划目标任务实现。

(三)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的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机制,积极推动规划目标任务有效落实。省级牵头部门和各州、市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与总结,每年向省“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规划实施情况报告,总结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推进规划实施建议。省“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规划的落实情况。认真做好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纳入政府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范畴,建立完善规划实施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