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2010690001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9-04-05 20:53 公文范围:公开
云市监规〔2019〕1号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印发云南省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云南省专利奖奖励办法》已经2019年3月15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专利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发明创造和专利转化运用,助力创新创业,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专利奖旨在鼓励和表彰为云南省经济、社会、生态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
第三条 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云南省专利奖评选工作。奖项设置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选50项左右。奖励资金根据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四条 云南省专利奖评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设立云南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云南省专利奖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评审委员会负责云南省专利奖的评审、授奖等工作。评审办公室设在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负责云南省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云南省专利奖的申报主体为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权的组织。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仅限发明专利,要求专利权有效,无专利权属纠纷。
(二)一项发明专利作为一个项目申报。同一个申报主体每年限报一项。
(三)申报专利为核心专利,与其他专利进行专利组合,形成申报主体的专利布局。
(四)申报项目的转化运用符合国家和云南省产业政策,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创新贡献较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
(五)申报主体信用良好,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无其他社会信用失信行为。
(六)申报专利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云南省专利奖。
第八条 申报专利奖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专利奖申报书。
(二)申报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申报当年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以及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文件。
(四)专利权人不是专利转化运用主体的,应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材料。
(五)申报前三年专利转化实施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证明材料。
(六)申报前一年完税证明和财务审计报告。
(七)其他涉及专利权属和转化运用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云南省专利奖申报项目采用推荐方式,由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当年评奖工作通知要求择优推荐。
第三章 评审和授奖
第十条 专利奖主要评价指标
(一)专利质量和技术先进性。评价指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原创性情况,相比同类技术的优势和特点,文本质量。
(二)转化运用取得的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专利实施范围、规模,以及专利实施、许可、质押等取得的经济效益情况。
(三)知识产权运营情况。评价指标:申报主体开展知识产权实施、转让、许可、出资、融资等运营活动情况。
(四)保护措施及成效。评价指标:申报主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情况,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开展知识产权预警、维权和保护,以及针对高价值核心专利技术进行的专利布局等方面的情况。
(五)社会、生态效益及发展前景。评价指标:在提质增效、带动就业、生态保持与恢复、节能环保、减排降耗等方面取得的成效。产生的行业影响力。政策的适应性。
第十一条 评审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专业组初评。
第十二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初审、初评情况,按一定比例提出预奖励项目名单,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初评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核,并对预奖励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奖励项目及其奖励等级。
第十三条 评审办公室将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向社会公示10日。
第十四条 撤回、放弃与异议处理
(一)申报主体自愿撤回申报的,应向评审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由评审办公室办理撤回事宜。
(二)申报主体自愿放弃获奖的,应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由评审委员会审核决定。
(三)社会公众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并注明真实身份及联系方式。逾期或以匿名方式提出的不予受理。
(四)评审办公室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事项进行调查,提出维持、变更或取消被异议奖励项目的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后,评审办公室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申报主体和推荐单位。
(五)参与异议事项处理的人员,应对异议方身份及异议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示及异议处理结束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奖励项目、奖励等级进行审定,并作出授奖决定。
第十六条 对获奖项目,若发现报送材料不实,且有证据证明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办公室提出撤销奖励的意见,经评审委员会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被撤销奖励的申报主体,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因撤奖等情况出现奖额空缺,由评审委员会决定是否递补,递补按排序顺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17年4月1起施行的《云南省专利奖奖励办法(试行)》(云府登1424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文件:http://amr.yn.gov.cn/info/1153/525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