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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市场监管文件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和自我声明实施规范的通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和自我声明实施规范的通知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所属事业单位,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现将《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和自我声明实施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23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和自我声明实施规范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积极推动告知承诺和自我声明制度的实施,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55)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规范。

一、定义

本实施规范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或者增加检测场所、增加授权签字人或原有授权签字人扩大授权签字范围时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受省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的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资质认定所需的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省市场监管部门或者由受省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的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以省市场监管部门名义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方式。

本实施规范所称的自我声明,是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或者标准变更时,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或者无需现场确认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通过自我公开承诺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省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受省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的州、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形式审查方式,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或者同意机构变更后的标准备案的资质认定方式。

二、任务分工

省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机构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和自我声明制度的具体实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通过告知承诺发证后的现场核查,对核查结果作出处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55)规定,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受省市场监管部门委托以省市场监管部门名义实施前述工作,原则上由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机构负责实施。涉及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关资质认定事项时,撤销工作由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具体承办,原则上由行政审批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认可检测监管、执法稽查等机构积极配合。

省、州、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认可检测监管机构,原则上负责对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通过自我声明办理的事项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方式进行随机抽查。对所有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等多种方式进行日常监管。

省、州、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稽查机构,原则上负责对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省、州、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对行政审批、事后监管、违法案件查处等的上述工作任务分工进行调整、划分。

省、州、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审批、认可检测、执法稽查机构应当相互配合,严禁相互推诿扯皮,共同配合做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事前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形成有效的全链条闭环监管。

三、实施范围

(一)告知承诺实施范围

首次申请资质认定、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或增加检测场所、增加授权签字人或原有授权签字人扩大授权签字范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

(二)自我声明实施范围

1.已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情况未发生实质变化时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复查)[以下简称证书有效期延续(复查)]

2.已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办理无实质变化的标准变更(以下简称标准变更)。

四、实施条件

(一)告知承诺实施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愿申请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认定:

1.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领域属于可以实施告知承诺的范围;

2.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条件要求;

3.检验检测场所位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资质认定证书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原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云南省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或者依法应当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4.2年内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首次申请机构除外);

5.检验检测机构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资质认定申请中不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若因发生重大食品或者产品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检验检测机构临时增加检验检测项目参数的,可不受上述第1项条件的限制。

(二)自我声明实施条件

1.证书有效期延续(复查)。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复查)时在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的,可以选择采取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省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受省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的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书面形式审查方式给予审批,无需实施现场评审。如检验检测场所、能力项目、授权签字人有变化的均不适用以自我声明的方式办理,而应选择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对已不再列入资质认定范围的检测能力项目,在审查中将直接予以剔除。

2.标准变更。已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向省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受省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的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无实质性变化的标准变更时,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选择采取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并报省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受省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的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方式办理。备案办理的结果将在省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不另外颁发证书附表。

无实质性变化的标准变更是指新旧版本检验检测标准的检验检测原理或者方法未发生明显变化,未涉及关键仪器设备或者检测设施变化,检验检测机构现有检测能力已达到变更后新版标准规定要求的情形。

五、实施程序

(一)告知承诺实施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程序如下:

1.告知注意事项。省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州、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政务大厅、网站、书面等有效渠道,向申请人告知资质认定告知承诺须知(见附件1)和申请资质认定相关格式文本。

2.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业务系统(以下简称业务办理系统)所在辖区州、市市场监管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告知承诺书由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和申请人各自留档保存,申请人应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

3.受理申请资料。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告知承诺实施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交资质认定申请的其它方式;对不符合资质认定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4.作出许可决定。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以省市场监管部门名义当场作出资质认定决定。

5.颁发许可证书资质认定附表。自作出资质认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资质认定附表,并及时通过业务办理系统将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名单和相关信息通报受省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的技术评审实施部门

6.后续现场核查。告知承诺的后续现场核查程序参照一般程序的现场评审方式进行。自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3个月内,省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的技术评审实施部门应当组织两名以上(含两名)评审员或者技术专家组成现场核查组,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技术评审管理的规定以及评审准则的相关要求,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现场核查结论,并对其承担的核查工作和核查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人首次申请或者检验检测项目涉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查。(原则上自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

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以省市场监管部门名义作出资质认定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一般程序办理。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以省市场监管部门名义已作出资质认定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再申请撤回承诺申请。在实施现场核查前,检验检测机构不得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7.后续现场核查处置。根据后续现场核查的结果,按以下情形处置:

1)核查结果完全满足资质认定要求或者发现存在轻微问题但不影响已经发放的证书、检验能力附表、授权签字人等许可决定的,核查结论为承诺属实技术评审实施部门出具经后续现场核查确认符合要求的审核意见并在业务办理系统中提交。

申请人承诺属实的基本情形为: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2)核查发现轻微错误(如:检验能力附表、授权签字人批准表表述错误,填报失误需减项、并项)的,需要修改已经批准的内容,需由申请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修改内容、修改原因,并加盖公章附评审报告后面。技术评审实施部门出具经后续现场核查,证书需更正的审核意见并在业务办理系统中提交。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证书更正程序办理。

3)核查发现存在个别技术评审项目不符合检验检测要求但通过整改后可以满足检验检测要求,核查结论为承诺基本属实,限期整改,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机构告知承诺内容),整改合格的由技术评审实施部门出具经后续现场核查并整改,确认符合要求的审核意见并在业务办理系统中提交。逾期拒不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参照下列第4种情形撤销申请人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

4)核查发现存在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如:缺少关键设备仪器、人员不具备条件、检验场所严重不符,致使机构实际没有检验能力)的,核查结论为承诺严重不实/虚假承诺,报送许可部门撤销相应许可技术评审实施部门出具经后续现场核查,申请人承诺严重不实/虚假承诺,建议撤销相应许可的审核意见并在业务办理系统中提交,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书面材料移送州、市市场监管部门。

8.撤销资质认定决定的流程。

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技术评审实施部门撤销被审批人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的许可核查意见后,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并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对技术评审实施部门出具的核查意见及核查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被审批人进行调查核实,向被审批人制发《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被审批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被审批人陈述、申辩的,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记录。被审批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准备及听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并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被审批人自在被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诉权和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4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经听证后拟决定或者因被审批人放弃听证拟直接撤销被审批人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关资质认定事项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自作出撤销资质认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审批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需要办理注销手续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同时记入其信用档案。

5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听取被审批人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后,认为技术评审实施部门建议撤销被审批人资质认定许可的证据材料等依据不充分的,应当退回技术评审实施部门重新处理。双方存在分歧的,应当相互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上报省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处理。

9.撤销资质认定决定的后果。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该检验检测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且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自我声明实施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实施程序如下:

1.证书有效期延续(复查)。检验检测机构向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证书有效期延续(复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办理时应同时提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自我声明》(见附件3)。

2.标准变更。检验检测机构应依照其检验检测方法控制程序文件的规定,对新版检验检测标准(方法)进行验证,确认其是否属于无实质性改变。必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可聘请技术专家协助其开展新版检验检测标准(方法)的相关验证工作。属于新版检验检测标准(方法)无实质性改变的,检验检测机构向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办理时应同时提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变更自我声明》(见附件4)。

通过自我声明实施证书有效期延续(复查)后,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委托技术评审实施部门安排评审员或者技术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形式审查。

六、简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办理程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规定,原来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要求,可以通过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方式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的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等人员变更,不需再到受省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的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由检验检测机构自行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业务系统修改有关人员信息。

七、事后监管

(一)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等方式,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将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二)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检验检测机构通过自我声明办理的事项开展随机抽查,对查证检验检测机构声明失实、技术能力或者人员条件不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将予以纠正,并进行公告通报,同时将机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实施时间

本实施规范自20231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须知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自我

声明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变更自我声明

 

 

 

 

 

 

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须知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请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以下条件且近2年内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首次申请机构除外)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首次、延续证书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典型检测报告;

3.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批文、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法人授权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4.固定场所文件;

5.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二)检验检测场所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场所变更后的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

3.固定场所文件;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三)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增加检测场所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增加检验检测项目领域典型检测报告;

3.相关固定场所文件;

4.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四)增加授权签字人或者原有授权签字人扩大授权签字范围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资质认定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后3个月内,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技术评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检验检测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附件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本机构就申请审批的资质认定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本机构能够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并保证提交的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合法;

(五)本机构近2年内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六)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检验检测机构盖章)                       

                                                            

注:非独立法人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其所属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

自我声明

 

本机构就本次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事项声明如下:

(一)本次申请未涉及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工作场所、授权签字人变化;

(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三)在上一资质认定许可周期内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

 

 

                  法定代表人签字:        

                        (检验检测机构盖章)                       

                                                     

 

注:非独立法人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其所属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变更

自我声明                                                         

                                        页,共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印章)

 

编制日期

 

场所名称或者地址

 

序号

变更前参数名称

变更前标准(方法)名称编号(含年号)

变更前限制范围或者说明

变更后参数名称

变更后标准(方法)名称编号(含年号)

变更后限制范围或者说明

 

 

 

 

 

 

 

 

 

 

 

 

 

 

 

 

 

 

 

 

 

 

 

 

 

 

 

 

 

 

 

 

 

 

 

 

 

 

 

 

 

 

上述标准变更不涉及实际能力变化,本机构承诺已具备新标准(方法)所需相应资质认定条件,并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自我声明事项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构技术负责人(签字):                       时间:

机构最高管理者(签字):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