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2317280002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3-02-01 16:57 公文范围:公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免予行政
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州、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省纤检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51 号)及《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编制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并经省市场监管局2022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予强制法律依据 |
1 |
无照经营的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1.情节显著轻微(包括但不限于:已停止违法行为或正在办理登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 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但经营活动涉及许可事项且未取得许可的不能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2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 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三)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
1.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2.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3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1.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2.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4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四、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5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四、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6 |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四、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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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7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四、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8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四、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9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四、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该产品经检验合格,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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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10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四、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11 |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四、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12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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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13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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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14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定期提交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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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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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
已取得认证证书,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16 |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
已取得认证证书,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注意事项:
1.判定违法行为是否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应根据不同业务领域特点,结合当事人是否初次违法、是否具有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金额、违法手段、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定。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清单》:
(1)当事人未及时采取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补救措施的;
(2)当事人未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3.《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5.当事人有《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结合各种情形综合判断。不符合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6.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省市场监管局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