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910110004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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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9-02-28 00:00 | 公文范围: | 公开 |
国知办发办字〔2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教育厅(委、局):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批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及第四批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办字〔2018〕38号)要求,共有23个省(区、市)的30所首批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提交了有效的示范学校申报材料,29个省(区、市)的120所学校提交了有效的试点学校申报材料。经评审,确定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等25所学校为首批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确定北京市第四中学等53所学校为第四批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试点学校试点期自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
请各有关省级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教育厅(局、委)按照《关于开展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发办字〔2015〕60号)及《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试行)》要求,指导首批示范学校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广泛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普及工作,指导本次未入选示范学校的首批试点学校继续开展试点工作并参与后续批次示范学校评定,指导第三批、第四批试点学校制定2019年知识产权教育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要求第二批、第三批试点学校认真总结2018年相关工作,不断加大指导和支持保障力度,切实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相关计划与总结材料请于2019年3月15日前由各有关省级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2019年2月11日
转载链接:http://www.sipo.gov.cn/gztz/113610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