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联合举办2018年全国知识产权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的通知
号: 201910110001 发布机构: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9-01-02 00:00 公文范围:公开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9-01-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知识产权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

  2016、2017年,总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连续两年联合举办了全国知识产权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涌现出一批主题突出、社会效应好、群众认可度高的优秀作品,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的展现知识产权在新时代下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位置及工作成果,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事业稳步、高效的发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联合举办2018年全国知识产权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重大任务,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工作。围绕知识产权在新环境、新形势下的实际工作,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优秀公益广告作品,作品应当主题积极向上、信息传递准确、创作思路巧妙、表现形式新颖,使受众了解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与社会价值,提升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关注度与影响力,为开拓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局面注入动力。

  二、宣传主题

  结合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体现知识产权工作的历程与变化;围绕知识产权战略颁布实施十周年的经验成果展开创作;以倡导创新文化为工作基础,重点挖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典型事例;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管理水平和国际影响力等方面进行创作;对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专业领域知识方面进行解读与普及。

  三、活动时间

  全国知识产权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时间:2018年11月——2019年3月20日;

  全国知识产权公益广告作品评审时间:2019年4月。

  四、活动组织

  (一)本次活动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主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协调全国各电台、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进行征集活动宣传报道、公益广告制作、作品展播等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协调组织全国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参与活动。

  中国知识产权报社、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全国公益广告创新研究基地)作为承办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为特邀支持单位,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中知时代(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协办单位。

  (二)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高度重视,按照要求精心组织,广泛宣传,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公益广告作品征集工作。

  (三)鼓励有条件的省份,与当地电台、电视台联合制作知识产权类公益广告作品;鼓励知识产权部门联合当地广电行政部门,在辖区内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

  五、参加方式

  (一)参加对象:本次活动面向全社会开展。全国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社会企业、事业单位、播出机构、高等院校、行业组织及个人均可报名参加。

  (二)作品要求:征集作品分广播类公益广告和电视类公益广告两大类。作品时长原则上不超过60秒(特别优秀的作品可放宽至180秒),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三)报名方式:参加本次活动的人员需认真填写优秀作品推荐表(附件3),其中,作者姓名一栏不超5人。个人报送作品“制作机构”一栏填写“个人”即可,同时需填写身份证号(单位报送作品无需填写)。应连同作品的音视频光盘、设计说明一同寄到组委会,同时将以上资料电子版发送至组委会指定邮箱,邮件标题格式为“知识产权公益广告征集活动作品—作者名—作品名”。粤语及民族语作品等,应一并寄送作品普通话文稿或翻译文稿。报名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20日。

  作品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东街1号,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全国公益广告创新研究基地)邮编:100024

  组委会邮箱:ssgygg2016@163.com

  组委会联系电话:010-65783234

  联系人(收件人):和群坡,电话:13801318145,刘林清,电话:18500298052;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系人:许旭,电话:010-86098540;

  国家知识产权局联系人:曾玉轩,电话:010-82803696,赵辉,电话:010-82803888-6111;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联系人:张阳,电话:13910229100;

  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联系人:杨倩,电话:010-80759621。

  

    附件:1.2018年全国知识产权公益广告作品创作要求.pdf

     2.2018年全国知识产权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报名表.doc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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