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410180001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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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4-04-30 16:46 | 公文范围: | 公开 |
云南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
(专利)
办
事
指
南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2024年编印
目 录
一、专利申请
二、PCT国际专利申请
三、专利费用减缴
四、专利优先审查申请
五、专利证书在线下载及补发
六、专利著录项目信息变更手续
七、专利权恢复请求手续
八、专利登记簿副本办理
九、专利权质押登记
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十一、专利开放许可
十二、专利缴费服务
十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标准
十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
十五、云南省专利代理机构名录
十六、专利代理机构云南分支机构
专利申请
一、受理条件
(一)在中国内地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二)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专利申请人单独申请专利,或者作为代表人申请专利,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文件提交形式
(一)电子申请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
(二)纸件申请
面交或邮寄。
三、申请文件
(一)申请发明专利:《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必要时还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
(二)申请实用新型:《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
(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要求国内优先权的,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必要时需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等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文件
1.采用电子形式办理的,专利申请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注册为用户,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在线撰写电子申请文件。
2.采用纸件形式办理的,专利申请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平台“表格下载”栏目下载上述申请文件表格,填写后打印纸件申请文件一式一份。
(二)申请文件递交
1.网上提交
采用电子形式办理的,专利申请人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提交电子申请文件。
2.当面提交
采用纸件形式办理的,专利申请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昆明代办处)当面提交纸件申请文件。
3.邮寄提交
采用纸件形式办理的,纸件申请文件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昆明代办处)。
收件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昆明代办处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楼政务服务大厅
邮政编码:650228
(三)受理审查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后,由受理部门进行受理审查。专利申请文件未出现《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受理情形的,专利局予以受理。给予申请号,确定申请日,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缴纳申请费通知书。对于申请人依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请求减缴专利费用的,专利局发出收费减缴审批通知书。
2.专利申请文件存在不受理情形的,专利局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受理原因。不受理的文件不退回当事人。
(四)获取通知书
1.专利申请予以受理的,专利局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以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
2.专利申请不予受理的,专利局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在受理窗口当面提交专利申请文件的,可以在受理窗口领取通知书,也可以要求邮寄送达。以邮局邮寄方式提交的纸件形式专利申请或其他文件,专利局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送达通知书;以电子形式提交专利申请的,专利局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向提交人发出通知书。
(五)缴纳费用
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进行网上缴费,或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昆明代办处收费窗口当面缴费,也可以按照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或者收费减缴审批通知书中规定的金额,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专利费用。
五、专利申请咨询电话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昆明代办处):
0871-64568947,0871-64568997(传真)
六、专利申请表格
表格下载地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https://www.cnipa.gov.cn)首页,“政务服务”栏目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PCT国际专利申请
一、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途径
(一)巴黎公约途径
若想获得多个国家的专利,申请人应自申请日(要求优先权的按优先权日)起十二个月内分别向多个国家专利局提交多份专利申请文件,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二)PCT途径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局)提交一份PCT国际申请,应当自申请日(要求优先权的按优先权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由受理局确定的国际申请日,在PCT的所有成员国中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内向欲获得专利的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译文,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二、PCT国际申请
PCT国际申请是指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申请。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简称,是在专利领域进行合作的国际性条约。其目的是为解决就同一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时,减少申请人和各个专利局的重复劳动。
三、利用PCT申请途径的好处
(一)简化申请提出的手续:申请人可使用自己熟悉的语言(中文或英文)撰写申请文件,并直接递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推迟决策时间,准确投入资金。在国际阶段,申请人会收到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和一份书面意见。根据报告或书面意见,申请人可初步判断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再根据需要,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内主动办理进入某个或某几个国家的手续,即提交国际申请的译文和缴纳相应的费用。
(三)完善申请文件。申请人可根据国检索报告和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修改申请文件。
四、咨询电话
国际阶段:010-62088476 国家阶段:010-62088300
专利费用减缴
一、专利费减政策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的规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请求专利收费减缴的,需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事务服务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费减备案,经审批备案合格的,在一个自然年内申请专利或缴纳专利费用的,可依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规定请求减缴相应比例的专利费用,无需逐件提交专利费用减缴证明材料。
(二)费减种类
1.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3.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内的年费);
4.复审费。
(三)费减比例
1.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一个个人或单位的,费用减免85%。
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或者单位的,费用减缴70%。
(四)费减条件
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收入6万元)的个人;
2.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二、请求时机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费用的,应当提出收费减缴请求,可以在提交专利申请同时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也可在专利申请提交后单独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但应当在提出费用减缴请求前提前办理专利费减备案手续。
三、申请材料
《发明专利请求书》《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或《费用减缴请求书》。
四、办理流程
(一)费减备案
1.填写备案请求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注册并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通过“专利事务服务”模块提交费减备案请求。
2.上传证明材料
根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七条规定,个人请求人提交的证明文件为个人上年度的年度收入证明或经济困难情况证明;企业请求人提交的证明文件为企业的上年度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上述证明文件应为加盖公章的原件扫描件。备案信息及证明文件经昆明代办处审核合格后,请求人完成费用减缴资格备案,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请求减缴专利费用的,仅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1)个人
个人申请专利请求减缴专利费用的,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原件。备案时证件选择为非居民身份证的,请求人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以下证明材料视为合格:
①县级以上社保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②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明无固定工作或者无收入。对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或无固定工作证明视为合格。
③申请人为学生的,所在学校出具的学生证明或其他能表明学生身份的证明。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或学生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证明。
④监狱服刑人员,由所在监狱出具的证明材料。
(2)企业
企业申请专利请求减缴专利费用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必要时需要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即在每年的5月31日之前)的,可以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证明材料中记载的费减备案请求人名称、证件号码应与费减备案系统中的信息一致。
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查账征收企业上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核定征收企业上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②费减备案前注册成立不足1年的企业。如果登记信息尚未传送至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备案系统进行校验时会提示“企业名称与证件号码不匹配”,此时费减备案请求人需要在备案系统中填写登记注册的日期,尽快联系发证机关核实,并及时将信息上传至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
③对于费减备案当年(自然年)成立的企业,应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需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④对于非费减备案当年成立的企业,应由税务部门出具证明,证明该企业税务登记证是当年新办理的,并上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申请专利请求专利费用减缴的,上传加盖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
(4)军事机构单位
军事机构单位可以自行编排一组数字及字母的组合作为费减备案号码,同时应附具由该单位或其上级单位出具的声明,声明中应说明“单位名称”和编排的“备案号码”,并加盖单位公章。
咨询电话:0871-64568947、0871-64566749
(二)提出费减请求
1.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同时请求减缴专利费用的,在专利请求书中勾选“全体申请人请求费用减缴且已完成费用减缴资格备案”,并正确填写费减备案时使用的证件号码(一般为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提交后,专利审查过程中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应当缴纳但尚未到期的费用,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缴请求。
3.费用减缴请求书的提交
(1)电子申请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提交;
(2)纸件申请可以邮寄方式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收 件 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受理处
邮政编码:100088
专利优先审查申请
一、请求条件
(一)申请人自愿提出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是电子申请。
(二)发明专利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且已按规定缴纳实质审查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已经取得受理通知书并缴纳专利申请费,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完成IPC分类。
(三)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所属技术领域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相关规定。
二、提交文件
请求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上传提交下列文件:
(一)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书。专利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直接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勾选满足优先审查的理由。
(一)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完成专利文献信息或非专利文献信息填写后,将扫描件上传至文献信息相关文件中。
(三)优先审查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自行拟定,应包含 :专利申请人名称、专利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名称;满足请求优先审查的理由;
专利分类号(含主分类号或副分类号);专利申请技术发明内容(不超过300字);全体申请人同意优先审查的声明;对提交的全部优先审查请求文件真实有效的承诺等内容。
同时,针对不同的优先审查理由,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优先审查理由为《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专利分类号应当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分类参照关系表(2021)(试行)》及《绿色技术专利分类体系》范围内,关系表中的领域与专利申请所属领域一致,且关键词与专利申请的主题、技术领域相符。
2.请求优先审查理由为《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的,提交的证明文件中还应明确申请人经营地域、经营领域和研发能力,以及该专利申请的领域对应的具体产业领域。
3.请求优先审查理由为《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产品更新速度快”的,还应说明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热点领域。申请人为生产相关产品领域企业的,需具体说明相关产品和更新周期及生产情况。
4.请求优先审查理由为《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涉及“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的,说明请求优先审查的理由同时,对实施方式予以明确,同时对所主张的正在实施或者做好实施准备的情形及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承诺,并愿意承担因不诚信所带来的后果。
5.请求优先审查理由为《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款“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应对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所具有的重大意义作出说明,并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予以充分阐述。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提交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代理机构非本案代理机构的,需提交代理机构授权委托书;
2.满足优先审查请求理由的证明
(1)请求理由涉及《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上传《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分类参照关系表(2021)(试行)》或《绿色技术专利分类体系》文件首页及专利分类号所在相关页,并将专利分类号在文件中所在位置作不同颜色标记。
(2)请求理由涉及《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应当上传省级人民政府或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近三年公开发布相关政策性文件。属于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产业的,应当同时附具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3)请求理由涉及《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实际产品、制备方法、工艺用途中所用到的技术图纸、工艺流程图、产品技术标准等技术资料,撰写一份简要技术说明材料,并附具该技术说明材料与专利申请技术方案(或权利要求)中各项技术特征的对应关系表;提供产品、厂房、设备等方面的照片、图片可作为制造、使用等实施方式的佐证材料;网上或者实体商店的许诺销售信息,可作为许诺销售的佐证材料;销售合同等可作为销售的佐证材料。
(4)请求理由涉及《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款的,申请人应当上传专利申请涉及国家利益层面、公共利益层面的有关文件和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一)准备纸质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文件
申请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www.cnipa.gov.cn)“表格下载”中优先审查类下载“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申请人准备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信息材料、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
(二)递交请求文件
1.线上提交
对于通过省级知识产权局推荐的,以及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申请人应当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的专利事务服务优先审查模块线上提交。
2.当面或邮寄提交
(1)对于通过国务院相关部门推荐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的服务窗口当面或邮寄提交纸件申请文件。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收 件 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专利事务服务处
邮政编码:100088
(2)对于符合香港特区申请人在内地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申请试点项目提出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申请人可以通过专利局广州代办处或深圳代办处当面或邮寄提交纸件申请文件。邮寄地址请查询广州代办处或深圳代办处网站公布信息。
业务咨询电话:0871-64566749
专利证书在线下载及补发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颁发专利证书。电子申请及纸件申请均颁发电子专利证书。
二、获取途径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
三、办理流程
(一)电子申请获取电子专利证书
1.在“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电子申请注册用户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http://cponline.cnipa.gov.cn查询、下载当前用户权限下的电子专利证书。
2.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是安装在本地终端环境上的“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电子申请用户可通过http://cponline.cnipa.gov.cn/的“下载中心”栏目下载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在“待下载专利证书”查询列表中选择要下载的专利证书进行下载。
(二)纸件申请获取电子专利证书
纸件申请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获取电子专利证书,具体如下:接收到专利局发送的《领取电子专利证书通知书》后,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选择“电子证书下载”—输入申请号—输入专利证书提取码—输入验证码—下载电子证书一保存至本地电脑。
(三)专利证书补发
电子申请及纸件申请均可补发专利证书。电子申请用户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重复多次下载电子专利证书;纸件申请可凭专利证书提取码重复多次下载电子专利证书。申请人如有需要,也可请求专利局向指定的电子邮箱发送专利证书。专利证书下载需在授权公告日当日或之后进行。
专利著录项目信息变更
一、办理条件
专利申请受理之后至失效之前,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代理机构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二、申请材料
(一)《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二)相关证明材料。
1.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办理姓名或名称变更,申请人/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更名的证明材料以及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人/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应提交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组织等更名的证明材料以及法人资格证明。
2.办理发明人姓名变更,应提交个人更名的证明材料以及居民身份证明。
3.办理发明人变更,应提交变更专利发明人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一)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www.cnipa.gov.cn)“表格下载”中获取《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标准表格,并按要求填写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以及请求变更内容等相关信息。
(二)递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证明材料
1.《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1)电子申请:请求人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提交
(2)纸件申请:请求人通过知识产权业务受理大厅当面或邮寄提交。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收 件 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
邮 编:100088
2.证明材料
纸件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原件,电子申请上传证明文件电子扫描件。
(三)缴纳著录项目变更费
著录项目涉及申请人/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发明人变更的,请求人需要在提交办理请求一个月内注册并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通过网上缴费系统缴纳著录项目变更费200元。或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昆明代办处收费窗口缴纳。
专利权恢复请求
一、办理条件
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二、申请材料
(一)《恢复权利请求书》
(二)证明材料及费用: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必要时应当附具因不可抗拒事由延误期限的证明材料,同时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
三、办理流程
(一)填写《恢复权利请求书》
请求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cnipa.gov.cn)政务服务栏目“表格下载”部分下载并填写《恢复权利请求书》,并填写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等信息。因不可抗拒事由请求恢复权利的,除填写《恢复权利请求书》外,必要时还应当附具因不可抗拒事由延误期限的证明材料。
(二)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
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http://cponline.cnipa.gov.cn线上提交。也可以将《恢复权利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当面或邮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收 件 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
邮 编:100088
(三)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请求人因正当理由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在恢复期限内注册并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按照相关要求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也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昆明代办处)缴纳。
(四)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
请求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应当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如:因未按时缴纳专利年费,造成专利权丧失的,应在办理恢复权利手续的同时补交未交的年费及滞纳金)。
(五)查看审批结果
1.纸件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通过邮寄的方式将纸件通知书送达给请求人。
2.电子申请:请求人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查收通知书。
四、相关表格
《恢复权利请求书》。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格下载”。
专利登记簿副本出具
一、办理条件
专利授权公告之后(含公告日当天),专利权人或社会公众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出具专利登记薄副本。
二、申请材料
《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三、办理流程
(一)填写《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在“政务服务”栏目中“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填写《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二)提交《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请求人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线上提交。或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昆明代办处当面或邮寄提交
(三)缴纳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请求人在提交办理请求一个月内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或通过昆明代办处缴纳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每份30元,缴费人应当与请求人一致。经审查手续合格并按规定缴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出具专利登记薄副本。
(四)获取专利登记薄副本
昆明代办处按照申请人请求通过邮寄的方式将纸件专利登记薄副本送达给请求人,请求人也可选择自取。
咨询电话:0871-64568947
专利权质押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一)专利权质押登记请求应当由专利权质押双方当事人,即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二)出质人应当是专利登记薄中记载的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三)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四)质押专利应当为已经授权公告且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
二、申请材料
(一)《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该表格应当由质押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章或签字,同时应当有代理人的签字。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合同应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5.质押担保的范围。
(三)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合法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例如:请求办理质押登记的同一申请人的实用新型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已于同日申请发明专利的,或者出质专利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须提交“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声明”一份。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的,应附上由双方当事人或被委托人签章的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的声明;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除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具中文译文。
三、办理流程
(一)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后,填写《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请求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部分下载《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附承诺书》。
(二)提交申请材料
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线上办理新申请、变更、注销手续。也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昆明代办处面交或邮寄相关材料。
四、质押登记审查
(一)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二)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不合格不能登记时,当面办理的,告知当事人消除材料存在的缺陷,同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当事人如需再次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克服材料相关缺陷后重新提交。
五、专利权质押登记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可通过专利公报或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政务服务平台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查询有关公告信息。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一、受理条件
(一)许可人应当是“专利登记薄”中记载的全体专利权利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专利权利人,或者是获得专利权人授权的权利人;
(二)对于共有专利权的部分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
(三)对于获得专利权人授权的权利人,应当根据被授权的范围进行专利实施许可;
(四)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行为的个人或单位;
(五)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材料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该表格应当为标准表格,内容应当打印,并且由许可人和代理人共同签章或签字。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许可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当事人地址;
2.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3.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
(三)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合法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例如,当事人针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的,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一并提交。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的,应附上由双方当事人或被委托人签章的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的声明;上述备案文件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三、办理流程
(一)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填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请求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下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提交申请材料
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线上办理新申请、变更、注销手续。也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昆明代办处面交或邮寄相关材料。
四、合同备案审查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予以备案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薄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查不合格不能备案,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昆明代办处办理的,代办处告知其材料存在的缺陷,并退还全部材料,当事人如需再次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克服备案材料相关缺陷,并重新提交申请。
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公告
予以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情况,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可通过专利公报或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政务服务平台“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查询许可人、被许可人、实施许可的种类、备案日期等有关信息。
专利开放许可
专利权人有意愿实行开放许可专利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原则上应当通过电子形式提交。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受理条件
(一)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请求人应当为专利登记簿副本中记载的全体专利权人。
(二)请求开放许可的专利应当为已授权公告且处于有效状态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三)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且评价报告的结论支持专利权有效。
二、不予实施开放许可的情形
专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人不得对其实行开放许可:
(一)专利权处于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有效期限内的;
(二)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已经中止有关程序的;
(三)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四)专利权被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的;
(五)专利权已经终止的;
(六)专利权已经被宣告全部无效的;
(七)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未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认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
三、办理途径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专利开放许可原则上应优先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专利事务服务—专利合同审查”模块以电子方式提交相关材料,电子形式提交确有困难的,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昆明代办处面交或者邮寄下列文件:
(一)《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二)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实施开放许可并共同签章或签字的证明材料;
(三)全体专利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同时附具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
(五)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还应当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且评价报告的结论支持专利权有效;
(六)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文件材料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昆明代办处地址: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
邮 编:650228
业务咨询电话:0871-64568947
四、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公告和撤回
(一)公告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有关事项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或属于第八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公告。专利权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经发现,予以撤销。
(二)开放许可声明撤回
专利权人可以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或基于其他正当理由提交《撤回开放许可声明》请求撤回。撤回请求应当由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并附具撤回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撤回请求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提出,同时附具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撤回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
撤回开放许可声明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撤回开放许可声明请求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公告;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公告,并向专利权人说明理由。
开放许可声明的撤回,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对于专利权人应当撤回但未及时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终止或撤销该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并进行公告。
五、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的生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愿意实施其开放许可专利,并依照公告支付许可使用费的,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生效,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签订普通许可合同的,不属于开放许可。
六、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的备案
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应当在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生效后,凭能够证明达成开放许可的书面文件,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请求人签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网上填写相关信息);
(二)被许可人以书面方式向专利权人发出的通知;
(三)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的凭证(或专利权人收到许可使用费的凭证);
(四)请求人身份证明;
(五)委托代理的,提交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六)经办人身份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已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相关手续办理
对于已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在办理以下手续前,专利权人应当首先撤回开放许可声明:
(一)因专利权转让,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除专利权转让外,专利权人因其他事由发生变更且继续实行开放许可的,应当及时办理原开放许可声明撤回和重新声明的相关手续;专利权人变更后不再实行开放许可的,应当及时办理撤回原开放许可声明的手续。
专利权人以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出质的,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供质权人同意继续实行专利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
八、业务办理进度查询
网络查询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办理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等手续的,请求人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
专利缴费服务
一、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相关费用。
(一)专利申请阶段缴纳的费用
申请费、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优先权要求费、公布印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权要求费(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算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申请费(含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的优先权费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还需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三年内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实质审查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二)专利授权当年及授权后的费用
1.年费。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申请人收到专利局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年费的,应当在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2.延长期限请求费。申请人对专利局指定的期限请求延长的,应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以月计算。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将不同意延长。
3.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
4.复审费。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上述请求视为未提出。
5.恢复权利请求费。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发出的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其权利将不予恢复。
6.副本证明费。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专利授权文件副本、专利证书副本、专利证书证明、专利批量法律状态证明、专利授权程序证明、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专利文档复制证明等各种副本和证明文件前应缴纳。缴纳费用时,除需要填写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之外,缴费的票据抬头,应与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专利文档查询复制请求书或办理证明文件请求书中填写的“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一致。办理专利批量法律状态证明,缴纳费用时应使用批量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清单中的第一个号码缴费。
二、专利缴费
(一)费用查询及缴费方式
1.费用查询途径及方法
(1)网络查询
缴费人可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进入专利查询模块进行查询,也可进入专利缴费服务模块费用查询页面进行查询。
(2)电话查询
电话查询时应提供申请号或专利号。
查询电话:010—62356655
2.缴费方式
(1)网上缴费
缴费人可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进入专利缴费服务模块网上缴费页面缴纳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费用。缴费人可选择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或对公账户支付方式进行缴费。网上缴费的缴费日以网上缴费系统收到的支付平台反馈的实际支付时间所对应的日期来确定。网上缴费方式方便快捷,缴费信息完整准确,建议缴费人采用该缴费方式进行缴费。
(2)银行/邮局汇款
缴费人可以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专利费用。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费用名称(或简称)。缴费人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的,多个专利可汇总一笔汇款,如果未在汇款时注明上述必要信息,可以在汇款当天最迟不超过汇款次日补充缴费信息,补充缴费信息需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进入专利缴费服务模块电子缴费清单页面提交电子缴费清单。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补充完整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因汇款时缺少必要缴费信息、逾期补充缴费信息或补充信息不符合规定的,造成汇款被退回或因款项无法退回而暂时存入专利收费账户(以下简称暂存)的,视为未缴纳费用。
通过银行或邮局汇款的,缴费人将款项汇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昆明代办处。专利收费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昆明代办处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希望路支行
账 号:2502060729100000117
费用不得直接邮寄到专利局受理处、专利局其他部门或者审查员个人。
(3)面交
缴费人直接到昆明代办处窗口,按规定提交或填写缴费清单后,以现金、POS机刷卡、转账支票(进账单)方式缴纳专利费用。面交费用的,以缴费当天的日期为缴费日。
以转账支票面交专利费的,需提前将款项转入昆明代办处收费账户后将进账单交收费窗口缴费。
业务咨询电话:0871-64568947
缴费对外服务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 午 8:30—11:30
下 午 2:00—4:30(面交现金截止至4:00)
三、退款服务
(一)审查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退款
1.缴费人多缴、重缴、错缴的专利费用,可以自缴费之日起三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退款请求。提出退款请求的,应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电子票据或收费收据复印件、邮局或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等证明文件。提供邮局或银行的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经出具部门加盖公章确认的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2.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可以请求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二)暂存款出暂存退款或确认收入
缴费人所缴款项因费用汇单字迹不清或者缺少必要缴费信息造成既不能开出票据又不能退款的,该款项由昆明代办处入暂存。缴费人要求出暂存退款或确认收入的,可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专利缴费服务模块暂存款办理页面提交出暂存订单。出暂存请求应当自缴费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经缴费人补充必要缴费信息的,代办处做出暂存处理,开出票据,确认收入,以出暂存之日为缴费日。
(三)费用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但未成功提供申请号、专利号或费用名称等信息,或汇款人请求退款的,费用原路退回。费用退回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标准
国 内 部 分(人民币:元) |
|||
费用种类 |
全额 |
一个申请人减费后应缴 |
两个及以上申请人减费后应激 |
(一)申请费 |
|||
1.发明专利 |
900 |
135 |
270 |
1.实用新型专利 |
500 |
75 |
150 |
3.外观设计专利 |
500 |
75 |
150 |
(二)申请附加费 |
|||
1.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加收 |
150 |
不予减缴 |
|
2.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加收 |
50 |
不予减缴 |
|
从301页起每页加收 |
100 |
不予减缴 |
|
(三)发明专利公布印刷费 |
50 |
不予减缴 |
|
(四)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
80 |
不予减缴 |
|
(五)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
2500 |
375 |
750 |
(六)复审费 |
|||
1.发明专利 |
1000 |
150 |
300 |
2.实用新型专利 |
300 |
45 |
90 |
3.外观设计专利 |
300 |
45 |
90 |
(七)年费 |
|||
1.发明专利 |
|||
1-3年(每年) |
900 |
135 |
270 |
4-6年(每年) |
1200 |
180 |
360 |
7-9年(每年) |
2000 |
300 |
600 |
10-12年(每年) |
4000 |
600 |
1200 |
13-15年(每年) |
6000 |
900 |
1800 |
16-20年(每年) |
8000 |
|
|
2.实用新型专利 |
|||
1-3年(每年) |
600 |
90 |
180 |
4-5年(每年) |
900 |
135 |
270 |
6-8年(每年) |
1200 |
180 |
360 |
9-10年(每年) |
2000 |
300 |
600 |
3.外观设计专利 |
|||
1-3年(每年) |
600 |
90 |
180 |
4-5年(每年) |
900 |
135 |
270 |
6-8年(每年) |
1200 |
180 |
360 |
9-10年(每年) |
2000 |
300 |
600 |
11—15年(每年) |
3000 |
|
|
(八)年费滞纳金 |
|||
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 |
|||
(九)恢复权利请求费 |
1000 |
不予减缴 |
|
(十)延长期限请求费 |
|||
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
300 |
不予减缴 |
|
2.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每月) |
2000 |
不予减缴 |
|
(十一)著录事项变更费 |
|||
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
200 |
不予减缴 |
|
(十二)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
|||
1.实用新型专利 |
2400 |
不予减缴 |
|
2.外观设计专利 |
2400 |
不予减缴 |
|
(十三)无效宣告请求费 |
|||
1.发明专利权 |
3000 |
不予减缴 |
|
2.实用新型专利权 |
1500 |
不予减缴 |
|
3.外观设计专利权 |
1500 |
不予减缴 |
|
(十四)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每份) |
30 |
不予减缴 |
|
注:①申请费、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自授权当年起10年内的年费、复审费按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一个申请人85%,两个及以上申请人70%进行减缴。 ②费用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外观设计专利年费、单独指定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465号)执行,如费用标准调整,以新标准为准。 |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平台 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
PC端 https://ggfw.cnipa.gov.cn/PatentCMS_Center/
移动端
(二)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公共服务系统
PC端 https://ipdps.cnipa.gov.cn/#/Login
移动端
(三)国家重点产业专利信息服务平台
PC端 https://chinaip.cnipa.gov.cn/chinaip/index.html
移动端
(四)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
PC端 https://pss-system.cponline.cnipa.gov.cn/conventionalSearch
移动端
(五)外观设计专利检索公共服务系统
PC端 https://d.cnipa.gov.cn/micro-portal/#/login
移动端
(六)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
PC端 https://cpquery.cponline.cnipa.gov.cn/chinesepatent/index
(七)专利公布公告信息查询系统
PC端 http://epub.cnipa.gov.cn/
(八)中国商标网(商标数据服务平台)
PC端 https://sbj.cnipa.gov.cn/sbj/sbcx/
移动端
(九)欧盟商标查询系统
PC端 https://eutms.gippc.com.cn/
移动端
(十)代理机构查询
专利:https://www.cnipa.gov.cn/col/col2419/index.html
商标:https://wssq.sbj.cnipa.gov.cn:9443/tmsve/agentInfo_getAgentDljg.xhtml
云南省专利代理机构名录
(截至2024年3月)
序号 |
机构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1 |
昆明正原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昆明市北京路612号银海SOHO国际公寓D座1302号 |
0871-63133321 0871-63131523 0871-63135149 |
2 |
红河州专利事务所 |
云南省蒙自市银河路36号 |
0873-3720973 |
3 |
云南省曲靖市专利事务所 |
云南省曲靖市经开区三江大道(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二区) |
0874-3419198 |
4 |
昆明大百科专利事务所 |
昆明市护国路69号护国大厦18楼D座 |
0871-63151403 |
5 |
云南派特律师事务所 |
昆明市东风东路48号金泰大厦1709室 |
0871-63339485 |
6 |
昆明科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
昆明市盘龙区席子营霖岚广场A栋2203号 |
13529022731 |
7 |
昆明慧翔专利事务所 |
云南省昆明市建设路昆明理工大学莲花苑6-301 |
0871-65177869 |
8 |
昆明合众智信知识产权事务所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618号润城第一大道2栋1508室 |
0871-63112172 |
9 |
昆明祥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茭菱路西城心景休闲广场东塔(环球时代东塔)1408号 |
0871-65366265 |
10 |
昆明今威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
昆明市北京路与永平路交叉路口(昆明火车站西侧)鑫都韵城6幢写字楼22楼 |
0871-63144528 |
11 |
昆明知道专利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
昆明市五华区威远街华夏大厦东塔楼19层C号 |
0871-63148118 |
12 |
曲靖科岚专利事务所 |
曲靖市沾益区东盛路88号 |
0874-3030345 |
13 |
云南万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色年华B座 2108室 |
0871-65891191 |
14 |
昆明盛鼎宏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云南省昆明高新区科高路1612号火炬大厦M层2号 |
0871-63120501 |
15 |
昆明人从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7号滇创季官产业园7楼E-07 |
0871-67196886 |
16 |
昆明润勤同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中闸社区居委会万科翡翠二期9栋1815 |
0871-68585050 |
17 |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
云南省昆明市前福路229号凌云大厦17层 |
0871-64174088 |
18 |
昆明盈正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发路16号云南创新生物产业孵化器A幢六楼 |
0871-66098608 |
19 |
昆明普发诺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红星国际广场7栋1818室 |
0871-67329520 |
20 |
昆明合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东路6号新华大厦8楼F室 |
0871-65168038 |
21 |
昆明顺新图盛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宏路与联盟路交汇处万宏国际7幢30层3006号 |
15925184036 18908857165 |
22 |
昆明叶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中路63号汇溪大厦B座606 |
0871-63931515 |
23 |
昆明鸿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云南省昆明高新区滇景名筑小区9栋707室 |
0871-65385118 |
24 |
昆明同聚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380号熙城大厦1403室 |
0871-67327732 |
25 |
昆明明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
五华区学府路金鼎科技园18号平台a座106 |
18064833642 |
26 |
昆明金科智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吴井路32号百富琪商业广场B座B1402号 |
0871-63399334 |
27 |
云南聚泰知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溪大道227号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
13518726682 |
28 |
昆明科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东路93号金泉大酒店西附楼212 |
0871-68408068 |
29 |
云南律翔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
云南省昆明高新区科医路176号1幢217室 |
0871-68183786 |
30 |
昆明隆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金鼎科技园18号平台A座106-1 |
13529083262 13629425436 |
31 |
玉溪锐正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东风中路88号(财富时代)A幢13楼1310号 |
0877-2090990 |
32 |
云南纳森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23层F座 |
0871-63183768 |
33 |
昆明四和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
云南省昆明高新区茭菱路西城心景大厦1014号 |
0871-63363508 |
34 |
云南盛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东路6号新华大厦13楼D1座 |
0871-65885982 |
35 |
云南恒于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2号写字楼9楼923室 |
0871-63822282 |
36 |
云南文曲星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亚龙小区7栋6单元701室 |
0871-63108900 |
37 |
云南凡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兴路217号办公楼内613室 |
0871-68104762 |
38 |
昆明鼎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金鼎科技园1号平台综合楼505 |
15284414490 15288292852 |
39 |
昆明启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办事处小坝社区居委会万宏路209号桃园大厦401室 |
15087032529 |
专利代理机构云南分支机构
(截至2023年3月)
序号 |
机构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1 |
昆明合众智信知识产权事务所保山分所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正阳北路西侧272号五楼 |
18213064294 |
2 |
北京和联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广场金色年华B座B260A号 |
18468088896 |
3 |
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海屯路联想科技城A2地块7幢裙楼第五层A区113号 |
0871-65727454 |
4 |
北京华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广场金色年华A座1806、1807号 |
18314406489 |
5 |
成都市鼎宏恒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昆明分所 |
云南省昆明高新区科高路1612号火炬大厦M层3号 |
18980998204 |
6 |
杭州寒武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大悦城螺蛳湾中心B区1710室 |
15368098018 |
7 |
北京中创博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昆明分所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纪俊园二期2幢1单元1113号 |
18615353769 |
8 |
杭州寒武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49号建业商务中心B区12楼B123 |
15198757533 |
9 |
北京挺立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丽江分所 |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玉雪大道310-1号策拉众创空间3F |
13988894669 |
10 |
成都明涛智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蓝光昆仑中心商务办公楼6层603室 |
0871-67332902 |
11 |
兴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关上中心社区居委会关兴路217号办公楼内613室 |
18206839773 |
12 |
北京领时辉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昆明分所 |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吴井街道办事处华润悦府一期2栋27-28层2802 |
15368033974 |
13 |
北京智行阳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昆明分所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团山路与科新路交叉口西城时代A座38楼3809室 |
15969588560 |
14 |
深圳信科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昆明分所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中路广发大厦1905室 |
15887803903 |
15 |
北京腾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昆明分所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坝新村11号熙翥苑C幢7层704室 |
18331236133 |
16 |
北京达友众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昆明分所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红云街道小康大道583号德润中心大厦B座1122号 |
13121833818 |
17 |
北京挺立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昆明分所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办事处二环东路下河埂江东时代花园A幢25层2511号(永安国际大厦) |
13529076397 |
18 |
长沙准星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昆明分所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东路93号金泉大酒店4楼402室 |
18808741716 |
19 |
成都初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昆明分所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同德广场B区4-2506号 |
18787093155 |
20 |
北京成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壹号广场A2-10幢2808号 |
17608753004 |
21 |
北京隆达恒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二环东路下河埂江东时代花园A幢31层3109室 |
15087184027 |
22 |
深圳天融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昆明分所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永昌路189号办公楼604室 |
18670667090 |
23 |
成都厚为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云南分所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鼓楼街道人民东路6号新华大厦26层2605号-1号 |
0871-65527965 |
24 |
北京海虹嘉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新兴产业孵化区A幢5楼521-69号 |
13701143745 |
25 |
北京京专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云南分所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鼓楼路184号2H-3F-202 |
15108655556 |
26 |
深圳市徽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辰街道办事处辖区同德广场6幢2单元502号 |
0755-36855488 |
27 |
大连智高专利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玉溪分所 |
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腾龙路玉溪双创中心1号楼205室 |
17741196301 |
28 |
成都环泰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楚雄分所 |
云南省楚雄高新区紫溪大道227号院内B幢109室 |
13187646333 |
29 |
北京市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王筇路与科普路和沙河路交叉口中铁云时代广场金地5幢第23层2310号 |
17787195467 |
30 |
南京禹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南分所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街道内博悦城二期(A3-1地块)3栋2002室 |
025-86169506 |
31 |
深圳创智果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昆明分所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太和街道办事处百富琪商业广场A座802号 |
18987192587 |
32 |
杭州信义达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昆明分所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华街道白龙路瑞鼎城A栋A15楼A1508室 |
15395573687 |
33 |
北京三巨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昆明分所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199号嘉诚大厦2单元3层G1 |
15922314919 |
34 |
北京曼京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云南分所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拓东街道东风东路47号建业商务中心A座19楼1906号 |
18669048045 |
35 |
北京君泰水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德润朗悦湾16座1110室 |
18787476117 |
注:上述专利代理机构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注册登记信息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