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410180002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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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4-04-30 16:50 | 公文范围: | 公开 |
云南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
(商标)
办
事
指
南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2024年编印
目 录
一、商标注册申请
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申请
三、商标快速审查申请
四、注册商标续展申请
五、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
六、商标变更申请
七、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
八、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九、注册商标转让或移转申请
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十一、申请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等后续业务加快审查
十二、商标注册规费标准
十三、云南省商标业务受理窗口联系方式
商标注册申请
一、受理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
二、申请途径
(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大厅、各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商标业务受理窗口。
(二)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三、申请材料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内地(大陆)自然人的,还需提供证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
(三)其他材料。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如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国际展览会展出商品首次使用商标的证明文件等),包括原件和完整的中文译文。
2.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附送相关文件。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四、申请流程
(一)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准备其他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的“申请书式”栏目(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下载《商标注册申请书》。
(二)提交申请
1.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行通过互联网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线上提交申请,具体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
2.当面提交
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大厅、各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3.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商标代理”栏目中查询。
(三)注册申请形式审查。商标局在收到有关申请文件之后办理相关业务,并可在必要时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经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缴纳费用。
(四)缴纳规费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
1.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提交申请的,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
2.申请人递交纸件申请的,登录注册网上申请平台在线支付(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交文的,可持带有缴费码的缴费通知书到商标注册大厅缴费);
3.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费用。
(五)注册申请实质审查
按期足额缴纳费用的,商标局对申请文件予以受理,进行实质审查。
(六)初步审定公告
经实质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七)发放商标注册证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核准注册,发放商标注册证。
五、办理进度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商标网上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六、办理结果
1.符合注册条件:核准注册,发放商标注册证;
2.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受理或驳回注册申请,并说明理由。
七、办理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八、业务咨询电话
(010)62356655、(010)63218500 0871-64568947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申请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或个人组成的某一组织成员共同拥有和使用的商标。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为适应集体商标“共有”和“共用”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守。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一、办理途径
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自行办理。
1.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电 话:010-63218500
2.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地方局设立的商标受理窗口或审查协作中心办理;
3.通过中国商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二、申请材料
(一)证明商标申请材料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证明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3.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意义或目的;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使用该商标的条件;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4.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6.如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是人物肖像,应当予以说明,并附送肖像权人授权书。授权书应包括作为商标图样申请的肖像人肖像。
(二)集体商标申请材料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集体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
3.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使用集体商标的集体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品质;使用集体商标的手续;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4.集体成员名单。
5.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6.如申请注册的集体商标是人物肖像,应当予以说明,并附送肖像权人授权书。授权书应包括作为商标图样申请的肖像人肖像。
(三)地理标志申请注册材料
1.《商标注册申请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当附上《商标代理委托书》。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3.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4.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
5.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
6.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模本可在中国商标网(http://sbj.cnipa.gov.cn/)“地理标志—知识讲堂”栏目中下载。
7.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关系的说明。
8.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应提交申请人所具有的检测资质证书或当地政府出具的关于其具备检测能力的证明文件,以及申请人所具有的专业检测设备清单和专业检测人员名单。
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以及检测设备清单和检测人员名单。
商标快速审查申请
一、受理条件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商标注册申请,可以请求快速审查。
二、获取途径
应当以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且提交时应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字样。
三、申请材料
1.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
2.符合《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3.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办公厅出具的对快速审查请求的推荐意见;或者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对快速审查请求理由及相关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四、办理流程
(一)填写《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
请求人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下载请求书标准表格: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1/18/art_527_172818.html。
(二)邮寄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及其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办公厅推荐意见或者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邮政编码:100055
五、办理进度查询
电话咨询:(010)62356655、(010)63218500;
网上查询:申请人可以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sbj/sbcx/)查询快速审查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进度。
六、办理结果
(一)符合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快速审查;
(二)不符合要求:电话通知快速审查请求人,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快速审查,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审查。
七、办理时限
商标局准予快速审查的,自同意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注册商标续展申请
一、受理条件
(一)申请主体为商标注册人。商标受让人或接受注册商标移转的当事人也可提出续展申请;
(二)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三)申请日在法定期限内。
二、办理途径
(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大厅、各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商标业务受理窗口;
(二)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三、申请材料
(一)《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二)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复印件。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中文译本须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机构签章确认。
四、办理流程
(一)填写《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准备其他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申请书式栏目(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获取申请书。
(二)提交申请
1.网上提交
通过互联网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线上提交申请,具体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
2.当面提交
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大厅、各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3.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商标代理”栏目中。
(三)缴纳规费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
1.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提交申请的,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
2.申请人递交纸件申请的,登录注册网上申请平台在线支付(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交文的,可持带有缴费码的缴费通知书到商标注册大厅缴费);
3.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费用。
(四)等待审查结论
五、办理进度查询
申请人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商标网上查询”栏目查询办理进度。
六、办理结果
(一)不予续展的,送达《不予核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核准续展的,送达《续展证明》,刊登公告。
七、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商标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平均 1 个月时间完成首次审查。
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马德里国际商标的注册人;在中国获得保护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自该商标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商标注册人可自行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请求出具商标注册证明;若该商标注册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办理途径
(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大厅、各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商标业务受理窗口;
(二)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三、申请材料
(一)《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
(二)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复印件。
(三)其他材料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中文译本须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机构签章确认。
四、办理流程
(一)填写《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准备其他申请材料。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申请书式”栏目(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获取申请书。
(二)提交申请
1.网上提交
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国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线上提交申请(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具体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
2.当面提交
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大厅、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3.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可在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商标代理”一栏中查询。
(三)缴纳规费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提交申请的,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申请人递交纸件申请的,登录注册网上申请平台在线支付(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交文的,可持带有缴费码的缴费通知书到商标注册大厅缴费)。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费用。
五、办理进度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查询办理进度。
六、办理结果
(一)符合要求:出具商标注册证明;
(二)不符合要求:作出不予核准结论,告知理由。
七、办理时限
商标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平均 1 个月时间完成首次审查。
商标变更申请
一、受理条件
商标申请人或商标注册人。
二、办理获取途径
(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大厅、各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商标业务受理窗口;
(二)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三、申请材料
(一)《变更商标申请人 注册人名称地址 联系地址变更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管理规则 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或《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请书》;
(二)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复印件。变更注册人名称的,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三)其他材料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中文译本须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机构签章确认。
四、办理流程
(一)填写申请书,准备其他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申请书式栏目(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下载申请书。
(二)提交申请
1.网上提交
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国商标网上服务系统(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线上提交申请,具体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
2.当面提交
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大厅、各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3.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
(三)缴纳规费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
1.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提交申请的,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
2.申请人递交纸件申请的,登录注册网上申请平台在线支付(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交文的,可持带有缴费码的缴费通知书到商标注册大厅缴费)。
3.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费用。
(四)等待审查结论
五、办理进度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查询。
六、办理结果
(一)不予核准或视为放弃的,送达《不予核准通知书》或《视为放弃通知书》;
(二)核准变更,发送变更证明或核准通知书,刊登公告(注:变更联系地址不予公告)。
七、办理时限
商标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平均 1 个月时间完成首次审查。
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
一、受理条件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商标注册人应向商标局提出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及时申请补发。
二、办理途径
(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大厅、各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商标业务受理窗口;
(二)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三、申请材料
(一)《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
(二)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复印件。
(三)其他材料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中文译本须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机构签章确认。
四、办理流程
(一)填写《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准备其他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申请书式栏目(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获取申请书。
(二)提交申请
1.网上提交
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国商标网上服务系统 (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线上提交申请。
2.当面提交
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大厅、各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3.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
(三)缴纳规费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
1.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提交申请的,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
2.申请人递交纸件申请的,登录注册网上申请平台在线支付(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交文的,可持带有缴费码的缴费通知书到商标注册大厅缴费)。
3.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费用。
(四)等待审查结论
五、办理进度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商标网上查询”栏目查询。
六、办理结果
(一)符合要求的,经审查核准后,寄发《商标注册证》,刊登《商标注册证遗失声明公告》。
(二)不符合要求的,商标局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办理时限
商标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平均 1 个月时间完成首次审查。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一、受理条件
(一)许可备案材料由商标注册人提交;
(二)许可商标为注册商标。
二、办理途径
(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大厅、各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商标业务受理窗口。
(二)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三、申请材料
(一)《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二)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复印件。
(三)其他材料。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中文译本须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机构签章确认。
四、办理流程
(一)填写《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准备其他申请材料。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申请书式栏目(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获取申请书。
(二)提交申请
1.网上提交
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国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线上提交申请。
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2.当面提交
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大厅、各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3.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缴纳规费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
1.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提交申请的,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
2.申请人递交纸件申请的,登录注册网上申请平台在线支付(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交文的,可持带有缴费码的缴费通知书到商标注册大厅缴费)。
(四)等待审查结论
五、办理进度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商标网上查询”栏目查询;
六、办理结果
(一)符合备案条件:发送缴费通知;按规定缴纳费用的,送达《许可备案通知书》,同时刊登公告。
(二)不符合备案条件:送达《不予备案通知书》;未按规定缴费的,不予受理。
注册商标转让或移转申请
一、受理条件
(一)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提出转让;
(二)移转当事人凭有关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提交移转申请。
二、办理途径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大厅、各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商标业务受理窗口。
三、申请材料
(一)《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二)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复印件。
1.受让人为内地(大陆)自然人的,还需提供证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
2.商标注册人已经死亡或终止的,由继受商标的当事人一方办理移转申请。办理时,不能提供转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可免于提交,申请书无法加盖转让方公章或者签字的可留空;需要提供有权利继受商标权的移转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
(三)其他材料
直接办理的,提交双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中文译本须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机构签章确认。
四、办理流程
(一)填写《 转让/移转申请/ 注册商标申请书 》,准备其他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申请书式栏目(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获取申请书。
(二)提交申请
1.网上提交
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国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线上提交申请。
2.当面提交
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大厅、各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3.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 缴纳规费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
1.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提交申请的,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
2.申请人递交纸件申请的,登录注册网上申请平台在线支付(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交文的,可持带有缴费码的缴费通知书到商标注册大厅缴费)。
3.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费用。
(四)等待审查结论
五、办理进度查询
申请人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商标网上查询”栏目查询。
六、办理结果
(一)不予受理的,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不予核准或视为放弃的,发送《不予核准通知书》或《视为放弃通知书》;
(三)核准转让的,发送转让证明,刊登公告。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一)质押商标为注册商标;
(二)注册商标质押登记事宜由质权人、出质人双方共同办理。双方可以委托同一人或同一代理机构代理。
质押登记、变更、延期以及注销均不收取规费。
二、办理途径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部分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大厅。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有关业务的承诺书。
(三)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原件或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申请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承诺书;
3.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证据材料;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申请质权延期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承诺书;
3.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七)申请注销专用权质权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登记注销承诺书;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四、办理流程
(一)质押双方确定质押、贷款意向。
(二)双方签订合同(包括主合同和质押合同)。主合同一般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授信合同。主合同、质押合同应为原件,可以是独立的两份合同,也可以在一份合同中体现两方面内容。
(三)签署承诺书。
(四)提交申请。
1.申请人自行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大厅、各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2.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3.领取《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或变更、延期、注销等证明。
五、办理结果
(一)符合要求:核准注册商标质押登记申请,刊登公告,送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二)不符合要求:通知质权双方补正,补正时间 30 天。
六、办理时限
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申请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等后续业务加快审查
一、后续业务范围
后续业务范围包括商标变更、续展、转让、许可备案、注销、更正、补发注册证等商标后续业务。
二、市场主体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加快审查申请
(一)企业申请上市;
(二)商标质押融资;
(三)海关商标权备案;
(四)商标侵权案件查处;
(五)行政程序中商标确权案件审理;
(六)司法程序中诉讼案件需要;
(七)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备案等事项需要;
(八)重大商业活动需要,如产品进驻商场超市或者电商平台、招投标;
(九)其他合理事由需加快审查的情形。
三、加快审查申请文件要求
(一)加快审查申请书。
加快审查申请书需说明请求加快审查的事由,载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同时附送加快审查相关事由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需承诺加快审查的事由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真实、准确,在办理加快审查申请事宜时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支付任何费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受委托代理机构需承诺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不合理的加快审查申请的费用。
四、加快审查申请受理渠道
(一)递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可以通过邮寄方式,也可在商标局受理大厅直接递交。商标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邮政编码为100055,咨询电话010-63218500。
(二)向设在京外的后续业务审查协作单位直接递交:
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知识产权城龙湖街道广实一路与知识三路交叉口广东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中心A栋,联系电话020-83772305。
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联系电话023-65854191。
上海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650号一号楼,联系电话021-23521800-0。
五、注意事项
(一)符合加快审查条件的,商标局将加快审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不符加快审查条件的,电话通知申请人,申请文件不予退回。
(二)商标局对后续业务加快审查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商标注册规费标准
收费项目 |
纸质申请收费标准 (按类别) |
接受电子发文的网上申请收费标准 (按类别) |
受理商标注册费 |
3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30元) |
27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27元) |
补发商标注册证费 |
500元 |
450元 |
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
500元 |
450元 |
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
500元 |
450元 |
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 |
250元 |
225元 |
受理商标评审费 |
750元 |
675元(待开通) |
变更费 |
150元 |
0元 |
出具商标证明费 |
50元 |
45元 |
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
1500元 |
1350元 |
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
1500元 |
1350元 |
商标异议费 |
500元 |
450元(待开通) |
撤销商标费 |
500元 |
450元(待开通)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
150元 |
135元 |
收费依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404号文件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2136号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9〕914号文件,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商标业务受理窗口联系方式
序号 |
窗口名称 |
办公电话 |
办公地址 |
1 |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 |
0871-64568947 |
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一楼大厅 |
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昆明受理窗口 |
0871-65395926 |
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690号金鼎科技园18号平台A座107室 |
3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玉溪受理窗口 |
0877-2014844 |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迎春街34号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办公区 |
4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曲靖受理窗口 |
0874-3133354 |
曲靖市经开区三江大道二办公区605室 |
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临沧受理窗口 |
0883-2122664 |
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2号大厅 |
6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德宏受理窗口 |
0692-2272726 |
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文蚌街15—1号中缅友谊馆三楼州级行政审批服务区 |
7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昭通受理窗口 |
0870-2223630 |
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锁营路285号“市民之家”大厅一楼 |
8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保山受理窗口 |
0875-2169552 |
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3楼A区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9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普洱受理窗口 |
0879-2122796 |
普洱市思茅区石龙路5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市市场监管局窗口 |
10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大理受理窗口 |
0872-2367675 |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龙山行政办公区龙山雄风塔三号楼州政务服务中心企业开办服务区 |
11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楚雄州受理窗口 |
0878—3129178 |
楚雄州楚雄市永安路69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B10、B11、B12号窗口 |
1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红河州受理窗口 |
0873-3720361 |
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口红河州政务中心一楼 |
13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文山州受理窗口 |
0876-2198654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华龙北路2号文山州政务服务大厅三楼44号窗口 |
14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西双版纳州受理窗口 |
0691-2160697 |
景洪市勐泐大道与榕林路交汇口(国际会展中心A栋)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D区 |
1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丽江受理窗口 |
0888-5189979 |
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太和路142号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楼一楼大厅 |
16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怒江州受理窗口 |
0886—3621289 |
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大练地街道同心路82号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区州市场监管局窗口A027、A028 |
17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迪庆州受理窗口 |
0887-8222005 0887-8222168 |
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康珠大道6号(迪庆州政务服务大厅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窗口) |
18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昆明自贸区受理窗口 |
0871-67278679 |
昆明官渡区鼎南路1号云南紫云青鸟国际珠宝加工贸易基地1-A幢2层20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