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缴费指南
号: 201710320004 发布机构: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7-05-05 00:00 公文范围:公开

一、 专利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及标准。

二、 专利费用的缴纳方式

缴费人可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昆明代办处面交专利费也可以通过银行或邮局向代办处汇付专利费。电子申请注册用户还可以通过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www.cponline.gov.cn)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专利费用。其中个人用户可使用银行卡支付方式,专利代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用户可以使用对公账户支付方式。

(一)面交:缴费人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昆明代办处窗口,按规定填写缴费清单后,以面交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方式缴纳专利费用。

地址:昆明市北京路542号省科技大楼12楼服务大厅 “收费”窗口   联系电话:0871-63100572

对外服务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   9:00—11:30 ; 下午   1:30—4:00

    (二)银行汇款:缴费人通过银行直接汇款到昆明代办处账户缴纳专利费。

    账户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昆明代办处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北京路支行

        号:2502014029201011428

    (三)邮局汇款:缴费人通过邮局,按昆明代办处地址汇缴专利费。

        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昆明代办处

          址:昆明市北京路542号省科技大楼12楼

      编:650051

(四)网上缴费系统缴费:电子申请的注册用户通过网上缴费系统缴纳专利费用。

    1.专利费用网上缴费系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站(www.cponline.gov.cn),提供给电子申请用户查询应缴费用、填写缴费清单、生成订单并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联在线支付)完成实际支付的系统。

    2.支付方式

    个人用户可以使用银行卡支付的方式,只要拥有一张带“银联”标识且在相应银行开通了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即可使用。

   单位用户可以使用对公账户支付方式,网上缴费与直接面交、邮局汇付或银行汇付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缴纳专利费用的标准、要求等,均与现行缴费方式相同。

    3.网上缴费系统缴纳专利费用收据的获取方式

电子申请注册用户通过网上缴费系统缴费后,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获得缴费收据。

自取:缴费系统中提供了收件人信息填写页面,缴费人在填写收据接收人的详细地址信息,选择收据获取方式为“自取”,并选择收据的获取地点(云南缴费人可选择“昆明代办处”)后直接到所选代办处办理自取手续后自取收据。

邮寄:缴费人收据获取方式选择“邮寄”后,收据获取地点为“昆明代办处”的,昆明代办处根据缴费人填写的收据接收人地址邮寄收据。

    三、专利费用的缴纳期限

    (一)申请费: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发明)和申请附加费,要求优先权的,应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三年内缴纳。

    (三)专利权登记手续:自申请人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缴纳专利登记费(含印花税)、公告印刷费(发明专利)、授权当年的年费。

    (四)专利年费:授予专利权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

    1.滞纳金:专利年费未按时缴纳或者缴纳金额不足的,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最迟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交费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不收滞纳金,超过规定缴费时间一个月的,每多超出一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比例最高为25%,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2.专利年度:专利年度自申请日起每满一年为一个专利年度。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1998年6月1日,该专利申请的第一年度是1998年6月1日至1999年5月31日,以此类推。

  (五)复审费: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驳回申请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六)恢复权利请求费: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发出的权利丧失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其权利将不予恢复。

  (七)著录事项变更费等: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上述请求视为未提出。

   (二)、(五)、(六)、(七)项费用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的同时还应提交相关请求书。

四、缴费信息的补充

缴费人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的,如果未在汇款时注明上述必要信息,可以在汇款的当天通过“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或传真方式补充缴费信息。 

1)通过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进行补充,网址为http://fee.sipo.gov.cn。同时网站提供Android版本的手机APP下载,还提供使用说明和操作手册下载。

2)通过传真形式补充。通过银行汇缴专利费用通过传真方式补充信息的,应在传真件中提供:银行的汇款单复印件、汇款日期、所缴费用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各项费用名称和分项金额、汇款人姓名(名称)、缴费人的详细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通过邮局汇缴专利费用通过传真补充信息的,应在传真件中写明:汇款日期、所缴费用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各项费用名称和分项金额、汇款人姓名(名称)、联系电话、详细地址邮编等信息。

采用传真方式补充缴费信息的,传真后还需再次拨打电话进行确认(昆明代办处传真:0871-63100573,确认电话:0871-63100572)。

由于通过传真补充缴费信息的传统方式需要人工处理,缴费人无法实时获得反馈,为使缴费人获得更方便快捷的缴费信息补充服务,减少相关缴费失误,建议缴费人尽量采用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补充缴费信息。

为保障补充的缴费信息得到准确及时处理,请缴费人选择网上或传真中一种方式补充缴费信息。

五、注意事项

    (一)缴费人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正确的申请号(专利号)、费用名称及分项金额。汇款时,应当要求银行或邮局工作人员在汇款附言栏中录入正确的申请号(专利号)、费用名称及分项金额等必要信息,通过邮局汇款的,还应当要求邮局工作人员录完整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汇款人收到银行或邮局汇款凭证应认真核对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缴费人的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避免因银行或邮局工作人员录入错误造成必要缴费信息丢失。通过邮局汇款的,一个申请号(或专利号)应为一笔汇款。

    (二)如果未在汇款时注明申请号(或专利号)、费用名称及联系电话等必要缴费信息的,可以在汇款当天通过传真或网上信息补充系统进行补充,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汇款日为缴费日。当天补充不完整而再次补充的,以代办处收到正确信息之日为缴费日。因逾期补充缴费信息或补充缴费信息不符合规定,造成汇款被退回或入暂存的,视为未缴纳费用。

(三)电子申请用户通过网上缴费系统缴纳专利费时,对公支付平台的主页面,列示了缴纳专利费用的金额及手续费金额,关于银行的对公账户网银设置和手续费相关问题可拨打客服电话4008809888-8进行咨询。

    (四)缴费日的确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昆明代办处在收到邮局汇款汇单后,缴费信息完整的,以邮局取款通知单上的汇出日为缴费日;收到银行汇单后,缴费信息完整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如果汇单中缴费信息不完整的,以代办处收到完整、准确的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网上缴费的缴费日以网上缴费系统收到银联在线支付平台反馈的实际支付时间所对应的日期来确定。

六、费用查询服务

    (一)电话查询:缴费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个案缴费信息查询,查询电话:010-62356655。

    (二)网络查询:缴费人还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www.sipo.gov.cn),点击“专利审查信息查询”进入到“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查询应缴费用和已缴费用情况。网址:http://cpquery.sipo.gov.cn 

    (三)当面查询:缴费人到昆明代办处进行个案当面查询。查询时应提供申请号或专利号信息。

 七、如何退款手续办理

    缴费人对多缴、重缴、错缴的专利费用,可以自缴费日起三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退款请求,自缴费日起三年后才要求退款的不予退款。退款人请求人应当为缴费人本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作为非缴费人请求退款的,应当声明是受缴费人委托办理退款手续。

    办理退款需提交以下材料:

    1.《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可到www.sipo.gov.cn下载);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复印、邮局或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等证明文件。提供邮局或银行的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出具部门加盖公章确认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退款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费用管理处

邮编:10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