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费用减缴办理指南
号: 201710320006 发布机构: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7-05-05 00:00 公文范围:公开

专利费用减缴办理指南

 

一、专利费用减缴的相关规定

根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的规定,自201691日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请求专利收费减缴的,需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事务服务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费减备案信息,经审批合格的,在一个自然年内申请专利或缴纳专利费用的,可依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规定请求减缴相应比例的专利费用,无需逐件提交专利费用减缴证明材料。

二、费用减缴的种类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三、费用减缴的条件

(一)个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收入6万元);

(二)企业: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四、费用减缴的比例

(一)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一个个人或单位的,上述费用减缴85%

(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或者单位的,上述费用减缴70%

五、费用减缴备案手续办理流程










1.登录备案系统

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直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事务服务系统”(网址:http://cpservice.sipo.gov.cn/index.jsp)。

2.填写备案信息

申请人通过系统的“费减备案请求”模块在线填写费减备案信息。个人应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不超过6万元),企业应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不超过100万元),并确保所提交信息的真实可靠,系统对申请人提交费减备案信息自动进行受理,若符合费减条件,提示请求人可享受到的费减权益、指定审核机构地址、应提交审核的纸质材料及提交的时间期限。

3.上传证明材料

申请人填写备案信息后,将证明材料上传至备案系统,对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或经审核机构审核认定证明材料不合格的,其费减请求不予批准。对于费减备案不合格或者逾期失效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重新进行备案。

1)费减备案请求人为个人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费用的,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证明材料应为原件,不能是复印件或扫描件,月均收入应不超过5000元(年6万元)。证明材料中记载的费减备案请求人名称、证件号码应当与费减备案系统中记载的信息一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若能与费减备案请求人取得联系,需告知其相应缺陷,要求其重新提交合格的证明材料;若无法取得联系或无法克服缺陷的,费减备案不合格。

备案时证件选择为非居民身份证的,请求人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以下证明材料视为合格:

①县级以上社保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②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明无固定工作或者无收入。对于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或无固定工作证明视为合格。

③申请人为学生的,所在学校出具的学生证明或其他能表明学生身份的证明。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或学生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证明。

④监狱服刑人员,由所在监狱出具的证明材料。

2)费减备案请求人为企业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费用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必要时需要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即在每年的531日之前)的,可以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上年度(或上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低于100万元。

证明材料中记载的费减备案请求人名称、证件号码应与费减备案系统中的信息一致。

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全国各地表格的格式、形式以及填写标准都是统一的。申报表分为两种,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由查账征收企业填写;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由核定征收企业填写。

②费减备案前注册成立不足1年的企业。如果登记信息尚未传送至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备案系统进行校验时会提示“企业名称与证件号码不匹配”,此时费减备案请求人需要在备案系统中填写登记注册的日期,尽快联系发证机关核实,并及时将信息上传至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

③对于费减备案当年(自然年)成立的企业,应当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需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④对于非费减备案当年成立的企业,若由税务部门出具证明,证明该企业税务登记证是当年新办理的,并提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费减备案请求人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一般情况下,无需提交证明材料。必要时,按照代办处要求提交加盖公章的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如果备案名称是AB),需要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上同时盖A章和B章;如果备案名称是AB,可以允许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上只盖A章或B章。

4)费减备案请求人为军事机构单位

军事机构单位可以自行编排一组数字及字母的组合作为费减备案号码,同时应附具由该单位或其上级单位出具的声明,声明中应说明“单位名称”和编排的“备案号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业务咨询电话:087164568997 0871-64568947

(七)费用减缴请求的提出与审批

1.新申请费减审批: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已经完成上述费减备案并请求费减的,只需在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并填写费减备案证件号,无需再单独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由系统自动与费减备案信息进行匹配校对,如匹配成功,则可按规定享受相关费用的减缴。

2.专利申请提交后中间文件费减审批: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此时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专利费用请求减缴,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两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缴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