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010320002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16:36 | 公文范围: | 公开 |
专利缴费指南
一、专利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及标准。
二、专利费用的缴纳方式
缴费人可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昆明代办处面交专利费,也可以通过银行或邮局向代办处汇付专利费。电子申请注册用户还可以通过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http://cponline.cnipa.gov.cn/)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专利费用。
(一)面交:缴费人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昆明代办处窗口,按规定提交或填写缴费清单后,以现金、POS机刷卡方式面交缴纳专利费用,若用转账支票面交专利费的,需缴费人提前将款项转入代办处收费账户后将进账单交收费窗口。
以面交方式缴纳专利费的,到窗口之前可通过“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网址:http://fee.cnipa.gov.cn/)填写并提交专利缴费信息清单,系统自动生成缴费明细订单后,打印订单纸件交代办处缴费窗口直接缴费。
代办处窗口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大楼附楼1楼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871-64568897(传真) 0871-64568947
对外服务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 9:00—11:30 ; 下午 2:00—4:00
(二)银行汇款:缴费人通过银行直接汇款到昆明代办处账户缴纳专利费。汇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昆明代办处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希望路支行
账 号:2502060729100000117
通过银行汇款缴纳专利费用时,多个专利可汇总一笔汇款,并在汇款当日“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或传真方式补充专利缴费明细信息。
1. 通过网上缴费信息补充及管理系统补充。缴费人使用IE浏览器登陆“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fee.cnipa.gov.cn/),填写并提交专利缴费明细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汇款账户名称必须与所需要开具的专利缴费收据开票抬头名称一致。
2.通过传真形式补充。通过传真方式补充信息的,除传真银行的汇款单复印件外,还需提供汇款日期、所缴费用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各项费用名称和分项金额、汇款人姓名(名称)、详细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采用传真方式补充缴费信息的,传真后需再次拨打电话进行确认(传真及确认电话:0871-64568997)。
由于通过传真补充缴费信息的传统方式需要人工处理,缴费人无法实时获得反馈,为使缴费人获得更方便快捷的缴费信息补充服务,减少相关缴费失误,建议缴费人采用“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补充缴费信息。为保障补充的缴费信息得到准确及时处理,请缴费人选择网上或传真中一种方式及时补充缴费信息。未按要求汇款,又未及时提供缴费信息造成汇款无法处理的,我处将按原款项汇入账户退回款项,无法退回的,代办处将按照国家局规定将款项列入暂存款后汇缴至国家局,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三)邮局汇款:缴费人通过邮局,按昆明代办处地址汇缴专利费。汇款信息如下:
收 款 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昆明代办处
地 址: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大楼附楼1楼服务大厅
邮 编:650228
通过邮局汇款缴费的,一个申请号(或专利号)应为一笔汇款。汇款时汇款单中应正确填写收款人及汇款人名称、地址、汇款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并在附言栏中填写正确的申请号(专利号)、费用名称、分项费用金额等必要的缴费信息,同时认真核对邮局反馈的汇款凭证回执,核实汇款凭证中所记载信息是否与填写的汇款单信息一致,避免邮局工作人员录入的必要缴费信息错误影响专利费用的正确缴纳。未按要求汇款,又未及时提供缴费信息造成汇款无法处理的,我处将按原汇款地址退回款项,无法退回的,代办处将按照国家局规定将款项列入暂存款后汇缴至国家局,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四)网上缴费系统缴费:电子申请的注册用户通过网上缴费系统缴纳专利费用。
1.专利费用网上缴费系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站(http://cponline.cnipa.gov.cn/),提供给电子申请用户查询应缴费用、填写缴费清单、生成订单并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联在线支付)完成实际支付的系统。
2.支付方式
个人用户可以使用银行卡支付的方式,只要拥有一张带“银联”标识且在相应银行开通了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即可使用。
单位用户可以使用对公账户支付方式,网上缴费与直接面交、邮局汇付或银行汇付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缴纳专利费用的标准、要求等,均与现行缴费方式相同。
3.网上缴费系统缴纳专利费用收据的获取方式
电子申请注册用户通过网上缴费系统缴费后,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获得缴费收据。
自取:缴费系统中提供了收件人信息填写页面,缴费人在填写收据接收人的详细地址信息,选择收据获取方式为“自取”,并选择收据的获取地点(云南缴费人可选择“昆明代办处”)后直接到所选代办处办理自取手续后自取收据。
邮寄:缴费人收据获取方式选择“邮寄”后,收据获取地点为“昆明代办处”的,昆明代办处根据缴费人填写的收据接收人地址邮寄收据。
电子申请用户通过网上缴费系统缴纳专利费时,对公支付平台的主页面,列示了缴纳专利费用的金额及手续费金额,关于银行的对公账户网银设置和手续费相关问题可拨打客服电话4008809888-8进行咨询。
三、专利费用的缴纳期限
(一)申请费: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发明)和申请附加费,要求优先权的,应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三年内缴纳。
(三)专利权登记手续:自申请人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授权当年的年费及印花税。
(四)专利年费:授予专利权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
1.滞纳金:专利年费未按时缴纳或者缴纳金额不足的,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最迟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交费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不收滞纳金,超过规定缴费时间一个月的,每多超出一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比例最高为25%,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2.专利年度:专利年度自申请日起每满一年为一个专利年度。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1998年6月1日,该专利申请的第一年度是1998年6月1日至1999年5月31日,以此类推。
(五)复审费: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驳回申请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六)恢复权利请求费: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发出的权利丧失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其权利将不予恢复。
(七)著录事项变更费等: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上述请求视为未提出。
上述(二)、(五)、(六)、(七)项费用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的同时还应提交相关请求书。
四、 缴费日的确定
缴费日是专利费用缴费的关键。
(一)面交的专利费,缴费当日即为缴费日。
(二)邮局汇款缴费的,昆明代办处在收到邮局汇款汇单后,缴费信息完整的,以邮局取款通知单上的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汇款单中缴费信息不完整,通过传真或缴费信息补充系统再次补充的,以代办处收到正确缴费信息之日为缴费日。
(三)银行汇款缴费的,昆明代办处收到银行汇款后,缴费信息完整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如果汇单中缴费信息不完整的,通过传真或缴费信息补充系统再次补充的,以代办处收到完整、准确的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
(四)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网上缴费平台缴费的,缴费日以网上缴费系统收到银联在线支付平台反馈的实际支付时间所对应的日期来确定。
因逾期补充缴费信息或补充缴费信息不符合规定,造成汇款被退回或入暂存的,视为未缴纳费用。
五、专利费用查询服务
(一)电话查询:缴费人通过电话进行个案缴费信息查询,查询电话:010-62356655。
(二)网络查询:缴费人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应缴费用和已缴费用情况,网址:http://cpquery.cnipa.gov.cn。
(三)当面查询:缴费人到昆明代办处缴费窗口提供申请号或专利号信息进行当面个案查询。
六、如何办理退款手续
缴费人对多缴、重缴、错缴的专利费用,可以自缴费日起三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退款请求,自缴费日起三年后才要求退款的不予退款。退款人请求人应当为缴费人本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作为非缴费人请求退款的,应当声明是受缴费人委托办理退款手续。
办理退款需提交以下材料:
1.《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可到http://www.cnipa.gov.cn/下载);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复印、邮局或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等证明文件。提供邮局或银行的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出具部门加盖公章确认或经公证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