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办理指南
号: 201710340005 发布机构: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7-08-07 00:00 公文范围:公开

专利优先审查办理指南


一、专利优先审查办理依据
    依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6号局令,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供快速审查通道。
     
二、专利优先审查范围
    以下六个方面的专利申请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四)专利申请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三、请求办理的条件
(一)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建议申请人采用XML格式文件的电子申请)。
   
(二)发明专利申请应当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已发出受理通知书且已按规定足额缴纳专利申请费。
   
(三)对专利申请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同意(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章)。
   
四、请求办理所需材料
(一)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申请。请求人应向云南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优先审查申请,简要说明请求优先审查专利的基本情况及请求优先审查的理由。
  (二)《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章,并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请求书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cnipa.gov.cn/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栏目下载。
(三)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
    1.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现有技术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
    2.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现有设计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设计信息。对于非专利文献,例如期刊或书籍,建议提供全文或相关页。
   
(四)相关证明文件。
    1.
《办法》第三条中第一项、第三项所涉及的领域范围内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应当提交能证明该专利申请属于该领域的情况说明。
    2.
《办法》第三条中第二项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应当提交该专利申请技术属于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相关文件复印件。
    3.
《办法》第三条中第四项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以及存在他人潜在侵权的情形。证明已经做好实施准备的,可以提供产品照片、产品目录、产品手册等;证明已经开始实施或者存在潜在侵权,可以提供产品交易或销售证明。
    4.
《办法》第三条中第五项向外申请的情形,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的申请,《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中要同时填写国际申请号;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向外申请的,要提交对应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
《办法》第三条中第六项,涉及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的情形,应当提交国家层面的,与国家重大安全事项(诸如SARS)相关联的证明。
   
五、提交方式及受理部门
(一)提交方式
   
请求人可以通过面交或邮寄的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昆明代办处提出纸件优先审查请求。
   
(二)受理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昆明代办处

址: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一楼服务大厅

编:650228

话:0871-64568947

六、注意事项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优先审查请求之日起3个至5个工作日向申请人发出是否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审核意见。
   
(二)代办处不受理专利复审及无效的优先审查请求,请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