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010360001 | 发布机构: |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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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16:38 | 公文范围: | 公开 |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理指南
一、为什么要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
专利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出质专利权中财产权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五十六号局令)的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专利质权自专利权质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二、不予质押的情形
1.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2.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3.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4.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5.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6.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7.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8.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9.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10.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11.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三、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
(一)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在该表填写中,应注意以下内容:
1.质押专利信息
专利权是担保债务履行的质押标的,当事人应当在“质押专利”一栏中清楚、准确、完整的填写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的全部专利的发明名称、专利号、授权公告日。
质押专利超过2项的,当事人可以基于表格的样式,增加行数以填写多出来的专利号。当事人可以在第一页的“质押专利”一栏中续接增加行数,也可以增加附页。当事人增加附页的,应当在附页上加盖质押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签章,也可以在申请表和附页加盖骑缝章。
2.出质人、质权人信息
出质人应当是专利权人,并且应当是当前有效的专利权人。出质人属于共有专利权人之一的,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时,应当附具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出质人将共有专利权出质的证明或声明。
出质人或质权人有多个的,当事人可以基于表格的样式,增加行数以填写多出的出质人或质权人。当事人可以在第一页的“出质人”或“质权人”一栏中续接增加行数,也可以增加附页。当事人增加附页的,应当在附页上加盖双方的签字或签章,也可以在申请表和附页加盖骑缝章。
3.代理人信息
质押双方当事人为国内单位或个人的,可以委托一名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为外国人、外国法人或外国非法人机构的,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的当事人,参照外国人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4.债务合同信息
“债务合同信息”一栏涉及“合同名称”“债务履行期限”“债务金额”“质押金额”“债权人”“债务人”“经济活动简述”等具体信息的填写,当事人所填债务合同信息应当与附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及相关债务合同信息一致。
(1)“债务履行期限”的填写。当事人在这一栏中应当采用起始日至终止日的方式填写专利权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履行的期限。
(2)“质押金额”的填写。当事人在这一栏中应当依据专利权质押合同或者质押条款中关于质押担保范围的约定,填写质押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质押金额是专利权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3)“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填写。当事人应当依据专利权质押合同或者债务合同中所体现的信息,填写此栏。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不一定是质权人,债务人也不一定是出质人,当事人需要根据合同中的债务关系和担保关系,据实填写债权人。
(4)“经济活动简述”的填写。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简要填写债务关系和担保关系,只需表明债务人、债权人、出质人、质权人的关系即可。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质押合同或者包含质押条款的其他合同。该合同应当为原件,当事人无法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合同为多页时应加盖骑缝章。
1.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出质人、质权人名称,在材料中所附具的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当以合同中的相应名称为依据,并保持与合同中约定的一致;
(2)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债务金额信息应当以合同中写明的为准;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5)质押担保的范围。
2.专利权质押合同还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1)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2)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3)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4)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三)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并盖公章
(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双方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被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日期。委托书中需要有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章或签字。当事人提交委托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 告;
2.质押专利中的实用新型有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的,当事人还应提交同日申请声明。
四、办理部门及办理时限
(一)当事人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的,当事人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部专利事务服务处办理备案。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参照涉外当事人规则办理。
(二)当事人双方皆为国内个人或单位的,当事人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昆明代办处办理,也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部专利事务服务处办理。
(三)当事人提交的文件齐备、手续合格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登记合格结论,并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办理部门: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昆明代办处
地 址: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一楼服务大厅
邮 编:650228
电 话:0871-64568947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部专利事务服务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邮 编:100088
电 话:010-62086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