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云南省有没有具体规定生产哪些产品应当标注商品条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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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人帐号 | 匿名 |
咨询时间 | 2024-06-12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成 |
咨询内容 | 云南省对于商品条码有没有做特别规定,是否特定产品应当标注商品条码? |
回复单位 |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回复时间 | 2024-06-27 |
回复内容 | 您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从而获得商品条码使用资格,在其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云南省依据原国家质检总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开展商品条码应用推广工作,没有具体规定生产哪些产品应当标注商品条码,也未就商品条码应用推广工作单独制定特别规定,未要求特定产品应当标注商品条码。我省各类单位组织,可以根据应用需求,自愿申请使用商品条码。就目前实际应用看,商品条码已经成为各类预包装产品事实上的通行全球的唯一性身份标识,被喻为产品的“身份证”,广泛应用于食品、日化、烟草、药品、服装鞋袜等各类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