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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全省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持续推进检验检测行风建设,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验检测机构风险自查

各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引导检验检测机构扎实开展自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运行风险。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倡议活动”,促使检验检测机构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自查重点: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可追溯;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施设备是否完备;是否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是否制定安全作业管理程序并有效实施,对有毒有害物质、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质有效管控等。

各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24430日前按《云南省2024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附件1)完成自查和整改,按《云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承诺书》(附件2)签署承诺书,并上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二、检验检测重点领域专项整治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发展思想,践行“监管为民、安全为本”理念,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检验检测领域行风突出问题,防范化解检验检测市场安全风险隐患。

(一)组织专项整治“回头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成品油、粮食、珠宝玉石、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和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回头看”,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归纳总结、分门别类,实施重点监管,持续保持对虚假和不实检验检测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

二)加强民生领域重点监管。继续加大对风险隐患大、投诉举报多、问题高发频发领域的排查整治力度,特别要针对涉及民生安全的食品、建筑材料和供排水等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风险隐患,坚持“检查一批、严处一批、曝光一批、规范一批”的工作方针,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检验检测违法案件,督促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力推动检验检测机构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坚决破除检验检测市场乱象。

(三)深化机动车检验领域整治。要结合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和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积极主动联合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畅通数据共享渠道,严厉打击只收费不检车、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安排

2024年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检查302家机构。其中:机动车检验领域150家、生态环境监测领域30家、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定期检测领域2家,其他领域120家。

(一)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各级市场监管、公安交管、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要求,负责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地、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条件要求;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范围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公安交管部门主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要求,重点对机动车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以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并将处罚情况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重点对机动车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排放检验标准进行检验,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处罚情况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各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委托性检验检测活动,重点抽查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监测报告。对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的行为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严格实施处罚,加强信用信息公示,实施停止采信监测数据结果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三)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由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交通运输厅进行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检查和交叉检查相结合方式,重点检查常压罐体检验机构是否严格按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2019)附录D定期检验所列明的所有项目实施检验。

(四)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要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实施,重点检查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超范围检验、出具不实和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对应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指派行业领域专家组成技术服务组参与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指南》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各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现场监督检查组,合理安排行政人员全程组织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及监督检查后处理;行政执法人员为现场监督检查组组长,承担现场监督检查协调组织工作。各级有关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工作,预先做好联合抽查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推动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守工作纪律。要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依法依规实施。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等财物,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如果监督检查技术服务单位或检查人员违反以上规定,被检机构可通过《廉洁自律情况反馈表》(附件3)向当地或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反馈、投诉或举报。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结合各地监管实际,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切实形成宣传和舆论引导压力,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四)及时总结成效。各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注重梳理典型案例,强化数据统计报送,1120前报送本年度监督抽查结果(附件4),并将监督抽查进展情况和监督抽查结果及时通报各州、市公安交管和生态环境部门。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市场监管局认可检测处  余锋林   087163215515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车管处  李涤非   087165025253

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  李明保   087164107313

 

附件:1.2024年度云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2.云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承诺书

      3.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廉洁自律情况反馈表

      4.2024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415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