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2210340031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1-02-05 17:16 公文范围:公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进一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提升预决算公开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预决算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云财监〔20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决算,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由省财政厅批复,应由省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开的部门预算、决算等报告及报表,以及由省市场监管局批复,应由各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向社会公开的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
第三条 预决算公开考核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以考核促公开、以公开促规范。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预决算公开考核对象分为两部分:
(一)省市场监管局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二)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
第五条 预决算公开考核内容包括单位预算公开、单位决算公开两个方面。
第六条 预决算公开重点对公开的及时性、全面性、完整性、细化程度、真实性以及预决算公开制度建设、信息上报和舆情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考核采取各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自评与省市场监管局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各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评分要求组织自评。
第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科技和财务处负责对各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 预决算公开考核通过定期全面检查、不定期抽查和网络巡查等方式开展,被考核各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考核工作及预决算公开自评工作。
第十一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各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单位预算公开50分、单位决算公开50分,共100分。
具体考核时,对于公开范围、公开内容完整性、细化程度等指标,根据考核所列内容得分或扣分,最低分值为零分;对于及时性、真实性等指标,根据考核所列内容得分或扣分,不设最低分值,最低分值可为负分。
第十二条 各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0月10日前将预决算公开自评情况(包括自评报告及评分表)报送省局。
第十三条 各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要开展预决算公开自查自评,省局在其自查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再考核,再考核得分与自查自评得分按照权重加总后作为最终考核得分。具体公式如下:
各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0.7*省级再考核得分+0.3*单位自评得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各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是预决算公开的主体,要切实履行预决算公开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预决算公开相关工作,推动预决算公开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第十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科技和财务处要高度重视预决算公开工作,加强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根据省财政厅的公开模板,加强预决算公开工作培训,强化预决算公开的监督。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预决算公开考核结果与各单位预算安排等挂钩,同时预决算公开考核结果纳入本年度综合管理考核。
第十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每年定期对各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决算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分别进行排名和通报。考核结果作为省市场监管局对所属事业单位综合考评内容。
第十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对年度最终考核得分靠后的,问题未如期整改到位的,被通报批评的,以及因预决算公开工作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各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进行约谈。
第十九条 在预决算公开检查中发现各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要立即整改,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应移送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科技和财务处负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