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