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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文化和旅游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2022-12-26 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完善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根据《“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等有关要求,文化和旅游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开展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融合发展示范区”)申报评选工作。

《通知》提出,要坚持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十四五”期间,建设30个左右文化禀赋和旅游资源丰富、产业链深度融合和协同互补、发展机制健全的融合发展示范区,更好发挥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优势,促进新型文化和旅游业态蓬勃发展,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推动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深度融合和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和对周边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

《通知》强调,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要以“坚持导向,守正创新;以文塑旅,以旅彰文;统筹谋划,示范引领;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稳中求进,科学发展”为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协同发展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引导和鼓励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生产要素向融合发展示范区合理集聚;促进业态融合创新发展,推动现有融合业态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着力培育融合发展的新型文化和旅游业态;完善发展政策环境,结合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加大政策创新和落实力度;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动文化和旅游资源与金融资本有效对接。

根据《通知》,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依托县级行政区开展,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荐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区县申报融合发展示范区。文化和旅游部将通过组织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答辩等方式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单位名单。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单位建设期限为1-3年,列入名单1年及以上的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单位,建设主体可根据建设发展实际,在建设期限内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命名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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