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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办理
对政协云南省第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599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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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云南省第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599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王曙平委员:

您提出的《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第12050599号)收悉,现就涉及我局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已开展的主要工作

近年来,省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在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创建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体系

1.积极推动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工作。推进《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云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规章制定、修改及废止工作,《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云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已经列入省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

2.有序开展市场监管存量制度文件的清理。共清理出828滞后于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政策文件,其中:修改了470件,废止了312件,设置过渡期的46件。同时还废止39件不适应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环境、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规范性文件。

(二)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宽松便捷市场环境

1.全力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20214月,昆明、曲靖、玉溪、楚雄等地推行一照多址改革试点,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方便企业扩大经营规范,降低制度性成本。202171日起,我省与全国同步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2.着力提升企业开办服务水平。推行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启用区块链云签名平台,企业开办时间缩短至2个工作日以内。贯彻落实省政府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要求,20216月起,企业注册登记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等住所使用证明。

3.畅通企业退出渠道。制发《云南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推行企业简易注销便利化,为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提供了快捷便利的退出渠道,解决注册易注销难的问题。建立云南省企业简易注销服务平台,实行市场监管、税务、人社、商务、海关等部门简易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公平公正

1.强化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权力的运行。制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印发了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率先在全国启动我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系统建设,解决了行政处罚中的难点、问题,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2.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按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工作制度每季度对省级各相关部门和州市涉企信息归集情况进行通报,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监管,聚焦企业潜在失信风险,构建企业信用风险监管分类分级指标体系,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目前,我省归集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近500万条,共有1万多户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与相关部门共同实施联合惩戒,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近5万人次。

(四)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环境

1.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持续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推动建立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推行第三方评估,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组织对各部门的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妨碍市场主体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违法违规实行区别性和歧视性优惠政策、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等方面的规定和做法,共清理2.01万件。

2.持续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紧紧围绕燃气、供水、原料药、建材、服务业等民生领域,深入开展了系列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以及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成垄断协议限制竞争行为,自2018年成立市场监管局以来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违法案81起。加大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执法,开展以仿冒混淆、侵犯商业秘密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查处侵犯企业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利。

3.深入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治理针对社会关注、企业反映强烈、问题较为突出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公用事业、涉企保证金等领域违规收费问题,安排部署了涉企违规收费治理工作,深挖涉企收费问题线索,坚决查处各类违法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五)建立多渠道纠纷化解机制

1.制定《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回应暂行办法》,畅通维权服务渠道,做好企业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及时查处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

2.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平台调处消费纠纷和宣传法律法规的作用,拓展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3.妥善处置信访件,做好信访接待工作。接待信访件后我局积极回复,给予柔性指导,努力化小、化解矛盾,同时做好重点信访事项和重要舆情的调处和稳控工作。

4.在全省试点并推广在线消费纠纷解决(ODR)机制,将具备较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自觉履行消费维权社会责任的企业主体引入为ODR企业,通过与ODR企业建立信息互通平台,督促企业对涉及自身的投诉主动与消费者进行协商和解,快速处置消费投诉。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作风革命和效能革命,树牢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效率意识,做到政府围着企业转,企业有事马上办,切实提高服务市场主体的能力和水平。

(一)贯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构建完善便捷的市场准入体系。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提升市场主体登记规范化水平。深化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运用,推进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持续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稳妥落实歇业制度,降低企业维持成本。落实强制退出机制,完善企业吊销、注销等规定,规范企业清算与注销程序,全面实施简易注销,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机制,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加快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深入贯彻公平竞争政策,完善公平竞争制度配套措施,落实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健全市场竞争状况评估机制,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市场竞争状况评估,提高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加强平台经济、科技创新、信息安全、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公共事业、医疗、药品等领域竞争执法,加强对商业混淆、虚假宣传、虚假交易、违法有奖销售等误导消费行为的监督,强化行业管理,加强执法司法衔接,提高竞争执法水平。

(三)规范执法行为,推进公正监管。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持续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对新经济、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制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三张清单,实行分类执法。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和根据问题线索开展的靶向监管以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一律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强化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将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纳入部门联合惩戒范围,让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推进智慧监管,丰富监管工具,提高监管效能。适时更新市场监管部门权责清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强化市场监管执法监督机制,依法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四)实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升监管效能。局采纳了王曙平委员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提案中关于将市场主体信用状况与市场监管结合起来,健全信用信息监管平台,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监管,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的建议,在监管中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建立系统。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依托建设企业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对接,为企业信用风险自动分类和分类结果共享提供技术支撑;

二是分类监管。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将企业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A类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不主动实施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对B类企业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C类企业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D类企业实行严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三是全链条监管。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领域以及潜在风险较高的重点行业,实行全链条监管、加严监管;

四是联合惩戒我局积极拓展企业信用风险结果运用,每季度向相关政府部门通报一次涉企信息归集情况,与相关部门共享企业信用风险结果。各部门在办理企业相关业务时,可以参考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

五是风险提醒。加强与企业沟通,适时进行风险提醒,引导企业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以上答复意见如有不妥之处,请王曙平委员指正!

感谢王曙平委员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对市场监管的工作予以监督指导,多提宝贵意见建议。顺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