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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办理
关于云南省第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69号建议的答复

 

 

 

 监函202495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云南省第十四届

人大二次会议第0169号建议的答复

 

季红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建议》(第0169号)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立即召开研讨会对建议进行了专题研究,对建议答复核实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并第一时间与会办处室进行了会商,积极与分管领导汇报了办理工作情况,于5231420分主动与季红燕代表电话沟通有关建议方面的问题,经沟通交流后,双方达成一致共识。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在实际认定中难以把握,不利于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经我们核实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以及有关国家标准已有相关的规定。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定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食生〔202025号)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较小,主要从事传统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生产加工活动,满足当地群众食品消费需求的市场主体。”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定义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和个人。

以上法律法规、文件以及相关国家标准是目前国家层面指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的主要依据,也是《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中定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来源。

(二)《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的起草推进情况。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云政办发〔202126号)要求,省食品安全办已启动了《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同时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纳入了立法的范畴,拟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上升到法的层面进行规范和管理。

目前,《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已开展了起草工作的相关调研,在各级基层监管调研过程中,重点针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在《条例(草案)》中的定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条例(草案)》(初稿)中第二章第三节专门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管进行了明确,就三小食品管理机制、登记备案、混业经营、小作坊登记条件、小作坊登记程序和公示要求等的监管列出了19项管理条款;同时,对违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制定了相对应的法条款。

(三)监管实际和调研情况。

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点多面广,生产经营的品种、产量、自动化水平等差异很大,且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既方便群众,又促进就业,管理应体现宽严相济以及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的思想。例如糕点小作坊,由于其生产工艺包括原辅料处理、调粉、发酵、成型、熟制、冷却、包装等多环节,大多数环节要靠人工完成,所需人员较多;而白酒小作坊的主要生产工艺是原料处理、蒸煮、发酵、蒸馏、调等,且部分环节是在容器中完成,不需要太多人员。再比如餐饮食品摊贩,由于存在加工工艺简单,无需技能培训,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无法固定人数,只能人员少来定义。

结合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研情况,参阅上海、安徽、福建、辽宁、湖北、贵州、黑龙江、广西、广东、四川、深圳、江苏、内蒙古、天津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制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均未能对食品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规模、面积等进行准确量化。为此,在我省《条例(草案)》第七章附件中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定义为: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的食品生产加工者。

综上所述,对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现状量化“从业人员”“生产规模”“生产经营条件”因无上位法律法规明确支持,且各类小作坊生产工艺不同,生产自动化水平不同而暂时无法实现。

下一步,我们一是将全力推动《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审议通过并施行。二是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散装白酒、米线产品、食用植物油、肉制品等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治理;对“小餐饮”实施专项治理,重点整治无证经营及“脏、乱、差”等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三是坚持疏堵结合,实行分类治理。鼓励小作坊改进设备工艺,引导具备条件的小作坊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对无证照、存在餐饮安全隐患、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食品摊贩坚决予以查处,对具有固定门店,条件基本符合的食品摊贩,帮助指导改造提升,及时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卡;对无固定经营门店的餐饮食品摊贩,配合属地政府、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做好引摊入市工作,及时予以餐饮食品摊贩备案,纳入常态管理,不断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支持!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24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