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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办理
关于云南省第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366号建议的答复

 

 

 

 

监函2024109

 

 

关于云南省第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

0366号建议的答复

 

李志军等2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云南省酒店类住宿业(网约房)管理办法〉的建议》(第0366号)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市场监管局对建议办理工作高度重视,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李志军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云南省酒店类住宿业(网约房)管理办法的建议》进行了认真办理。分管局领导组织相关处室多次开展专题研究,逐一分析建议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承办处室分别于4月和5主动与李志军代表电话沟通有关建议方面的问题2次,经沟通交流达成一致共识。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由于缺乏规范、专业的管理和监督,许多非酒店类住宿业(网约房)存在消防、安全和卫生问题,对居住者的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从省级层面制定《云南省酒店类住宿业(网约房)管理办法》。

网约房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以小时为结算单位、网上预订并完成交易,对外提供住宿服务的房源,是公安机关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传统旅馆和长期租赁居住并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房屋不同的“新形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二条“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判断,“网约房”实质仍是一种租赁房屋行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规定了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网约房”互联网服务平台性质为房屋租赁中介平台,行业主管部门为住建部门。

因此,“网约房”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由公安、消防、住建等部门根据职责职能起草推动为宜,省市场监管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立法立规相关工作。

    (二)完善动态监管机制,有效遏制非法行为的发生。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对包含“网约房”在内的住宿业价格、网络平台经营、广告等方面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新型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一是加强涉旅住宿业价格监管。强化对线上旅游平台价格监管,重点查处虚假折价减价、不履行价格承诺、诱导交易等价格欺诈行为,查处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使人误解价格标示的行为。加强对宾馆酒店、民宿经营者价格监管,重点检查经营者明码标价执行情况和价格承诺履行情况,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行为。

二是强化网络平台监管。对非酒店类住宿业自建网站、微信公众号、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监测、研判,指导经营者对相关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纠正。依法查处经营者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

三是指导消费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非酒店类住宿业消费投诉举报分析研判,依法开展消费纠纷调解,依法查处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

四是深入开展广告监管工作。通过开展“铁拳”行动、户外广告排查整治、互联网合规行动、传统媒体广告乱象整治行动等,依法打击虚假违法广告。构建了覆盖传统媒体、互联网、户外广告四级监测体系(总局、省、州市、县区),为广告监管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数据支撑。2023年,监测广告144万条次。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监测发现、投诉举报、相关部门移送线索6114条,查办违法广告案件386件。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职能职责,依法指导经营主体登记,开展对“网约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经营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部门之间协调联动、同向发力,强化规范引导和监督管理,解决“网约房”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推动住宿业创新、有序、高质量发展。

感谢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

 

 

 

                   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4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