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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办理
关于省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689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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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函202499

 

关于省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

0689号提案的答复

 

吴承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职业举报、恶意举报民营企业时的处理建议的提案》(第13020689号)交我们办理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和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工作要求,推动《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工作任务落实落细,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生机活力,助推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着力加强公平竞争倡导,凝聚全社会公平竞争共识,促进公平竞争更大合力。指导企业落实合规主体责任,提高合规意识和能力。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恶意抢注商标等违法行为。加强行刑衔接,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执法闭环式管理模式,以行政执法服务公平竞争、保障高质量发展。探索开展跨行政区域联动执法。

云南法院出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一流营商环境的16条措施》《关于适应经济新常态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措施和配套办法,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联发诉调对接合作备忘录,完善与省工商联和省总商会调服务机制,成功联合举办首届云南省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大会,不断优化涉企司法服务。充分发挥审判优势,严惩危害经济秩序犯罪,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妥善化解涉企纠纷,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广泛开展民营企业法律帮扶,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开展涉民生、民企、金融、特殊主体执行行动,有力促进经营主体规范有序生产经营。

一、关于提案反映的问题

     (一)职业索赔举报人界定问题

现行法律并无“打假人”“职业索赔举报人”的规定,二者与“消费者”也并无明确的界限,是否“为生活需要”是否“为单纯牟利行为”也很难区分。所以,只要是购买了问题产品的索赔请求,或者是商家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都要按照处理投诉举报的程序处理。

(二)行政裁量权不统一问题

提案中反映了“这样的举报在每一个做广告的民营医疗机构是非常常见的,而且处理意见和尺度非常大,可以整改,也可以处罚20万甚至更多。这样企业非常的被动,也会造成企业间的竞争环境不一样”的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出现上述问题是因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中没有坚持类案同罚的依法行政原则,针对类似的违法事实实施了差别较大的行政处罚。这种情况的发生源于多种因素,包括案件的具体情况存在差异、不同执法人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执法过程中行政裁量权适用不精准等。

针对上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行使,省司法厅推动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23年底全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

(三)利用投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

关于因职业举报、恶意举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有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关于“商业诋毁”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关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因恶意举报造成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损害时,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39,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提出针对恶意维权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行为,以及利用虚假、恶意诉讼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省高院出台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一流营商环境的16条措施》也明确强调要推动诉讼诚信建设,严厉惩处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阻碍经营主体正常经营发展的违法行为。

二、对提案建议内容的答复

(一)关于对恶意投诉举报人的处置建议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对举报性质未有善意恶意的区分,故无法准确定义恶意投诉举报人。省市场监管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例,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由于相关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各责任机关厘清恶意举报与履行法定职责的边界须有上位法作为依据不然就构成未依法行政。如将来国家在法律法规或规章层面对该问题有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将严格遵照执行,更好地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针对投诉办理情况的建议

有关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文件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合理量化罚款幅度。《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要求依法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且能及时改正的“首违不罚”“首违轻罚”;对企业非主观故意的轻微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社会危害的以教育引导为主,不断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最大限度减少行政执法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

省司法厅持续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落实到位,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议有关民营企业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上述规范行政执法的文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省市场监管局出台《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则》,进一步细化执法事项工作程序和规则。落实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积极营造宽松发展环境。

(三)对投诉举报进行大数据分析的建议

目前,市场监管系统投诉举报分析应用系统已经上线使用。针对被诉主体预警,主要按投诉量增幅,以及投诉调解成功率统计;针对疑似职业索赔预警,碍于条件限制,目前使用联系方式进行统计,可分析使用同一联系方式,在云南省境内的投诉举报行为是否超出合理范围上述针对疑似职业索赔和被诉主体的预警均为事后预警,可为具体行政执法人员提供参考。

)针对企业培训的建议

对于吴承委员针对相应经营主体加强法规培训,以及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建议。目前,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运用新闻发布会、集体采访等多种形式,加大政策解读力度,提高政策传播深度和广度,推动政策效能释放;加大成效宣传力度,结合民营经济准入准营亮点数据、各州市典型经验做法,强化选题策划和正面阐释引导,积极营造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大力推介宣传我省优秀民营企业和产品品牌,助力民营企业增强影响力、提高竞争力,不断发展壮大。

省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四万三进两个紧密结合”活动,推动优惠政策解读、服务、兑现送进经营主体。推广运用“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专区”,为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政策宣传、创业培训、招工对接、市场信息、金融支持、在线法律服务等“一站式”集成高效服务。深入推进“政银合作”,加大融资政策宣传力度,搭建“银企”直通桥。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持续推进《关于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指导意见》的出台。为强化诚信体系建设,有效应对以牟利为目的的投诉举报行为,维护好广大企业、消费者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关于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已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征求意见,受到基层执法人员的积极响应。但是碍于在国家层面没有上位法支撑,指导意见在如何界定“恶意投诉举报人”,以及如何处置以牟利为目的的“恶意投诉举报”还存在诸多问题待解决,下步我局将积极寻求市场监管总局的支持,推动指导意见的出台。

(二)持续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关注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切实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场监管总局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安排落实,确保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各项任务落地落细落实。坚持“全省一盘棋”思想,有效构建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合力推进的高效工作机制。

(三)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完善工作机制。主动将法院工作置于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局中谋划部署,坚持民营企业发展需要什么,司法服务就依法供给什么。建立健全与工商联的沟通联系机制,定期召开座谈会,协同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进一步加强涉民营企业纠纷化解力度。巩固提升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帮助民营企业预防化解涉诉风险,降低诉讼成本。加强民商事、知产、破产等专项审判工作,提升办案质效。

(五)进一步加强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强化法律服务。坚决惩处侵害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通过善意文明执行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利影响,支持企业家健康成长、企业做优做强。持续开展民营企业家进法院以及法官进企业、法治体检等活动,加强法治宣传和政策解读,积极提供法律服务。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29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