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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办理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20200051号加强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交通管理提案的答复(2019年7月31日发布)

                                      

云市监函〔201992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20200051加强

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交通管理提案的答复

 

袁文周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交通管理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国家相关标准中并无老年代步车的概念,是商家将部分低速电动车车型自行定义为老年代步车老年代步车归属低速电动车范畴,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多数产品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但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产品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针对当前低速电动车生产、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多次召开道路交通标准化联合工作组会议,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研究低速电动车标准有关问题,坚持开门定标准,主动将《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立项建议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于201610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了《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制定计划目前该标准尚处于起草阶段。

    二、下步工作打算

    针对《提案》中您指出的问题建议,下步工作中,我们将从以下方面继续加强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的管理工作

(一)推动立法先行。目前我省没有针对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的管理规定我们建议由公安部门牵头联合各相关部门开展调研,组织起草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等类车辆管理规定,将其列为机动车管理,按立法程序上报,解决依法管理无法律依据、从严治理无明文规定的诸多难题。

(二)认真落实工作方案按照《云南省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方案》(云工信装备〔201849号)的要求,在国家的统一部署下,与省工信、公安等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工作,从源头上加强低速电动车的市场监管,充分发挥国家统一认证制度作用,推动地方立法进程,完善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破解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的治理难题

(三)强化源头管理。联合公安、工信等部门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框架下,形成合力,齐抓共管,从源头上加强对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生产、销售和改装的监管检查,杜绝违规生产和销售行为;同时对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商标侵权、欺诈诱导消费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并将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推进信用约束。对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经营企业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查,对经营主体的登记信息、经营情况、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抽查和检查结果归集到经营主体名下,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推进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最后,希望您今后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2019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