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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办理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政协云南省第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20200410号在我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案答复意见的函(2019年8月2日发布)

云市监函〔201997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政协云南省二次会议120200410

在我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案答复意见的函

 

王宏委员

提出的政协云南省二次会议120200410提案《关于在我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提案》交由省市场监管局、云南银保监局研究办理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您提出的关于地方立法强制投保、实行财政补贴、建立投保企业鼓励和引导机制、保险公司建立应急机制四个方面的建议具用很强的针对性、前瞻性,对全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充分反映了您对食品安全工作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心体现了政协委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接受《提案》办理任务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处室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推动落实。答复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地方立法强制投保

您提出的关于地方立法强制投保的建议,根据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3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面对频发的的食品安全事故,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是有效解决食品安全事故赔偿的有效途径。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对政府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制的补充,不仅能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地补偿受害的消费者,减轻政府财政压力,而且对于提高投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原省食药监管局在全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保险机构深入调查了解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情况,及时准确掌握食品供给单位情况,广泛宣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动员指导参保单位投保。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重点选择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肉制品、食用油、酒类、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软饮料、糕点等企业;经营环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连锁企业、学校食堂、大中型酒店、旅游团队餐饮接待单位、中央厨房、食品批发企业、食品经营超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入网食品经营单位等;当地特有的、属于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行业和领域等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完善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或条例可借鉴的情况下,我们将继续加大力度推进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保监会云南监管局关于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宏观指导组织协调,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企业是否参保作为日常监管一项重要检查内容,不断提高业主参保意识,为制度创新探索模式。待通过调研和实证考察,确定政策法规的可行性及可推广性之后,建议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行办法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出台更为详细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最终通过地方立法形式。

    二、关于实行财政补贴 

您提出的关于实行财政补贴的建议,根据现实情况看,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远远高于对保险公司的信赖程度,通过政策支持推行食险具有更好的效果,而食险现实的实施困境也需要政府出台配套措施予以支持。政府如何找准定位、发挥作用是这项工作起步的关键。根据我们考察情况,浙江省台州市自2014年开始试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建立以市场运作为主体、以政府公益财政补贴为辅助的投保模式,构建了政保协同管控食品安全风险的新格局,形成了政府、保险机构、企业和消费者多方互动共治共赢的新局面,创造了台州经验2017台州市纳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乡镇(街道)有122,基本实现全覆盖;大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737个、500㎡以下的餐饮经营户7377余家、流通主体13931家,涉及学校食堂970家,保费缴纳达391万元,600万台州人民获得近50亿元的食品安全责任风险保障。

省市场监管局始终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作为优化监管方式、推进社会共治的一个重要手段落实好《云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保监会云南监管局关于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为承保机构与投保搭建沟通平台、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影响力通过新闻媒体、自媒体平台、制作微电影、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食安险政策,增进各方对食安险的认可度,增强企业主体参与的主动性。

下一步,我们将计划采取激励与约束并举,实行与财政奖励与政策资源捆绑,与分级分类监管、行业准入、评级评等约束手段挂钩,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主动投保。例如,考虑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评先评优、财政奖励补助等前置条件或优先权进行设置;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教育部门选择学校大宗食品统一配送企业的前置条件;将是否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分级分类管理指标体系等。

 三、关于建立投保企业鼓励和引导机制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投保企业鼓励和引导机制的建议,从市场监管情况看,学校食堂、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和经营企业是目前食安险的投保主体,但是全社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愿投保意愿还没充分激发投保率仍然很低。一方面,大型企业具有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管理手段,往往认为责任风险完全可控;另一方面,中小型餐饮企业缺乏风险意识或受制于投保成本,不愿将资金投入到无直接收益的食安险。加之我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惩戒力不够的情况下食品生产经营通过保险转移风险的意识较弱。近年来,我们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一是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安险受企业类型、经营模式、设备技术等因素影响,不同食品生产经营具有不同的保险需求,继续完善制度从实际情况出发,食安险进行灵活、差异化的系统设计。例如,在赔付能力、责任准备金和保证金比率等监管措施中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厘定风险级别和企业出险情况,实施按梯级投保定价和赔付;对于风险广泛的环节采用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联合承保机制,开展完善食安险保险业务。

二是强化社会共治。强化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机制,提升保险资源活力和服务水平,以市场化促进保险公司在经营能力、网点布局、产品开发和理赔服务等自我提升。鼓励企业和社会机构培育食安险的人才,为食安险开展培育风险评估、保险精算、监督管理在内的专业技术人才。支持大型保险机构开展调研,为个性化和客户化的险种开发提供基础性数据。

三是努力提高社会认知度。鼓励保险公司和第三方组织开展食安险的专题知识与保险知识培训,提升食安险的社会认知度和接受度。广泛宣传,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和维权意识,倒逼食品安全风险大的企业提高风险意识和参保意愿。开放企业投保信息供社会查询,从而引导消费者选择规范化经营、安全保障高的投保经营企业。

下一步,我们拟计划先行选择2个州(市)进行试点,试点内容主要(区)、为区域联保,由各乡镇(街道)与保险公司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协议,保单的理赔范围涵盖乡镇(街道)辖区内营业场所在500㎡以下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流动摊点和8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进行统一投保。采取这样的联保方式来强势推进,有力地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覆盖面。

四、关于保险公司建立应急机制

您提出的关于保险公司建立应急机制的建议,经我们研究认为,建立保险公司应急机制对于深化创新公共服务,构筑区域风险保障网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保险的最基本功能是风险分摊和损失补偿,给予保险客户及时、快速、足额的赔付,将有助于在灾难之后恢复人们的生产生活,缓解事故后人们的焦虑情绪,能坚定们对政府、社和企业的信心,进而支持政府的各项举措,加速事件的解决化解矛盾。保险经纪服务机构作为第三方平台,可以考虑作为政府保险顾问,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险应急方案,优化自身专业团队建设,负责好政府主管部门、企业投保人、保险公司之间的沟通,保证各项工作的落实。保险经纪服务机构组织并协调多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共担风险,一方面建立保险公司间制衡机制,保证服务质量;另一方面能够增强保险事故赔付能力,稳定保险经营。保险经纪服务机构应适时回访参保企业,帮助企业开展风险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加强风险防控,对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件迅速核定赔款,及时履行保险赔偿责任,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下一步,我们考虑,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事件集中、影响范围大且风险责任难以判定的重点产品或企业,如学校或单位食堂、农村集体餐饮,采取政府统一投保进行兜底保障、保险公司联合承保的风险保障体系对于风险分散且具有一定影响范围的企业主体,政府出台配套措施引导企业投保对于中小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重点行业,可以采取区域或行业联合投保的方式提高保障范围,为投保企业开辟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为参保企业提供方便。一是成立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市场监管局、云南银保监局、省食品安全协会、省保险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加强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定期组织召开研讨会和联席办公会议。二是落实保险事前事中事后服务体系,协调各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服务机构,按照四个一(一支技术服务队伍、一个风险管理数据库、一套便捷理赔程序、一部公益项目资金平台)工作要求,防止出现光收费、无服务的现象,打破传统的保险理赔模式。三是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纳入省政府对各州(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内容,并列入省政府与各州(市)政府签订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建立健全督查通报机制。

再次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理解,恳请您继续关注食品安全工作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帮助和支持,一如既往监督和指导我们的工作答复意见若有不妥之处,请您及时联系我们顺祝您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此函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522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