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2110300018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1-01-19 10:46 公文范围:公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
2020-2021年度全省广告业统计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0-2021年度全国广告业统计工作部署,为做好云南省广告业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统计调查对象
从事广告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其中: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企业为全面调查,规模以下企业为抽样调查,部分统计调查对象增加季度重点调查。
参加调查的企事业单位相关信息已导入广告业统计系统,统计系统内的企事业单位需按时进行年报。其中:确定为重点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事业单位(在2020年度统计调查填报工作完成后,按照全面调查中广告业务年营业收入排序在前5%进行确定)既要进行年报,同时也要进行季报。
二、统计调查内容
从事广告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广告业务经营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广告业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0〕27号)。
三、填报方式
统计调查对象通过扫描电子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业统计系统http://ggtj.gsxt.gov.cn填报相关信息。
四、填报时间
(一)2020年度统计调查。统计系统内的企事业单位于2021年3月10日前完成填报工作。
(二)2021年度统计调查。统计系统内的企事业单位按《广告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填报(2022年1月1日至3月10日进行年报)。
其中:确定为重点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事业单位,在以下时间完成2021年度季报:
2021年4月1日至30日,完成一季度季报;
2021年7月1日至31日,完成二季度季报;
2021年10月1日至31日,完成三季度季报。
五、组织实施
广告业统计调查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多种方式通知调查对象进行填报。
六、其他事项
(一)高度重视。开展广告业统计是提高指导广告业工作的科学性、推动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全省广告业统计工作。
(二)认真履责。统计调查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统计工作纪律,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统计调查数据信息。
(三)加强沟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在填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联系、咨询,确保高质量完成统计调查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广告业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0〕27号)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业统计系统用户手册(填报用户)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