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2110300201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1-11-15 15:13 公文范围:公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
信用修复全程电子化的通告
2021年9月1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为全面做好信用修复工作,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提高工作效能,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等平台开通了网上信用修复申请渠道,实现信用修复全程电子化。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信用修复对象
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
二、信用修复条件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信用修复条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二)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的条件。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用修复条件。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三、信用修复材料
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信用修复途径
(一)途径一。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直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yn.gsxt.gov.cn)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和相关材料。
五、法律责任
申请信用修复的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守法经营,加强诚信自律,强化内部管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并对提交的信用修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之前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期重新计算。
特此通告
附件:1.信用信息修复操作手册
2.信用修复文书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