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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2022年全省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持续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严厉打击检验检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按照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疏堵结合、从严查处”的原则,采取“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方式,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重点检查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超范围检验、出具不实和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一批、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违法违规检验检测机构,切实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秩序,规范检验检测和行业服务行为。

二、监督抽查时间、对象及范围

20227月至11,在全省范围内随机抽取400家检验检测机构组织现场检查。150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由各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当地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实施检查;30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由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检查;其余220家检验检测机构由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检查。

三、监督抽查内容及方法

严格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检查:(1)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2)篡改、编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3)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4)检验检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5)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6)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对象;(7)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

对重点监管领域的机构还涉及其它行业领域的检验检测行为,检查过程中要全面覆盖。对设有分支机构、分场所和异地多个实验室的检验检测机构,重点检查分支机构、分场所和异地实验室的检验检测报告及行为。对一个法人主体获得多张CMA证书的要全面梳理检查。对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因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要督促推动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涉嫌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检查的方式主要为:听取机构情况汇报;现场检查,查看场地环境、仪器设备、样品管理、检测过程等;资料审查,检查程序文件、质量手册、人员能力和培训及相关记录,检查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检验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检验检测活动质量管理和风险防控等有关情况。

四、监督抽查工作安排

(一)检验检测机构自查整改

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扎实做好全面自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保证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公正、完整。自查的重点为: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备;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等方面。

各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通知辖区各检验检测机构于2022810前按《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详见附件1)完成自查和整改。

(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2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抽查工作的通知》(云环通202252号)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委托性检验检测活动,重点抽查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监测报告。对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的行为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严格实施处罚,加强信用信息公示,实施停止采信监测数据结果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三)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尾气排放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用其它车辆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检验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查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要求,负责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要求,重点对机动车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以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生态环境部门主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重点对机动车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排放检验标准进行检验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四)其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查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移交对应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加强行刑衔接,及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要严格落实开展重点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结合前期开展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及具备粮食质量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检查,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整治数据造假问题。

五、监督抽查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质量检验协会,提供辅助开展2022年度检验检测监督检查技术服务组,主要负责组织技术专家参与监督检查。各州、市市场监管局要成立以分管局领导为组长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组,主要负责合理安排行政人员全程组织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及监督检查后处理;行政执法人员为现场监督检查组组长,承担现场监督检查协调组织工作。

各级有关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工作,预先做好联合抽查各部门间沟通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推动年度监督抽查工作落到实处,团结协作完成好本年度监督抽查任务。对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部署的其它监督检查任务要及时予以办理或配合。

(二)严守工作纪律。检查全程要严格遵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落实保密要求,依法依规实施,认真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刁难检查单位,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等财物,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如果监督检查技术服务单位或检查人员违反以上规定,可通过《廉洁自律情况反馈表》(详见附件2)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反馈、投诉或举报。

(三)规范监督行为。监督抽查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开展,应完整、准确、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工作情况,通过记录、拍照、复印等方式,做好现场检查、试验等过程中照片、纸质及电子档的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环节的信息公示与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四)做好宣传引导。要结合各地监管实际,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切实形成宣传和舆论引导压力,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五)提升监管效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围绕本级政府工作重点,注重通过举报、投诉信息主动发现线索,带着问题开展监管,对风险高、问题多的领域和机构要加大监管力度。要强化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建设,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联合确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依据和处理程序,着力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发挥信息化手段的支撑作用,提升监管效能。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与上级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各相关监管部门的横向沟通,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信息报送,及时将监管工作情况等相关信息归集上报,综合研判监管风险,加强检验检测行业风险监测,向精细型监管转变。各州、市市场监管局每月25日前上报本月监督抽查进展情况,1220前报送本年度监督抽查结果(详见附件3),并将监督抽查进展情况和监督抽查结果及时通报各州、市公安交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市场监管局认可检测处  余锋林   0871-63215616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车管处  李涤非   0871-65025279

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  李明保   0871-64107313

 

附件:1.2022年度云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2.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廉洁自律情况反馈表

      3.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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