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2210580024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2-10-08 11:23 公文范围:公开
云南省消费者协会
2022年第13号消费提示
草乌、附子不是食品!请慎食!
云南省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草乌、附子不是食品!请广大消费者慎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避免中毒。
草乌、川乌是毛茛科多年生草本植物乌头的母根,附子是乌头的子根,都含有乌头碱、次乌头碱、中乌头碱等多种生物碱,对人体毒性极强,0.2毫克的乌头碱就能让人中毒,3毫克就能致人死亡,中毒过重或抢救不及时,会导致因呼吸衰竭或严重心律失常而死亡。因生川乌、生草乌、生附子毒性较强,容易使人中毒,国务院已将其列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药用川乌、草乌、附子需经过严格的加工程序才能炮制为可食用的制川乌、盐附子、白附片等,个人一般不具备加工条件,在加工过程中不能消除其毒性。
云南省消费者协会呼吁广大消费者:正确认识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在无医生指导的情况下不要擅自服食,做到不参与、不邀约、不聚众食用草乌、附子。
云南省消费者协会呼吁广大经营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泡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