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1910300032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9-06-28 09:02 公文范围:公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总局2019年第20号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总局6月12日《关于2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0号)要求,现将1批次不合格食品1家经营企业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4030284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总局2019年第20号通告的丑柑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GC19000000004030284 |
样品名称 |
丑柑 |
生产日期 |
2019/3/9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正大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丙溴磷 |
检验机构 |
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19年3月29日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19年4月8日 |
(二)经营环节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1.产品控制措施:产品已于2019年3月13日销售,部分未售出产品已做内部报损处理。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销售数量38公斤、货值380元,已销售数量31公斤,内部报损7公斤,库存数量0公斤。
(2)封存数量:0公斤。
(3)召回数量:于2019年4月9日发出召回通知。因产品销售周期短,售出产品暂时没有收到消费者送回产品和提出异议;未售出产品已做内部报损处理 |
原因排查 |
经查,2019年3月11日,当事人向“家乐福(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家乐福内部采购系统简称“成都大仓”)下订单,由“成都大仓”分货并直接配送到当事人采供部。 该批“丑柑”有相关的验货单及供应商提供的送检的检验报告。目前正在追溯源头。 |
行政处罚 |
(1)于2019年4月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高开)食药监食罚〔2019〕2号)
(3)1.免予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216.6.元。(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4)免予罚款的原因是:因当事人在本案中属食品经营者,被抽检“丑柑”属食用农产品,当事人在采购食品过程中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之规定。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整改复查 |
(1)要求当事人召回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丑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经复查,当事人目前未再出现类似情况。 |
通报移送 |
(1)该案正在办理阶段,调查线索近期将移交至“家乐福(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追溯源头。 |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