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1910300040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9-06-28 10:45 公文范围:公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总局2019年第3号及第6号通告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总局1月21日《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号)及2月22日《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6号)要求,现将2批次不合格食品1家经营企业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1800650231120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GC1800650231120 |
样品名称 |
绿农一品杂粮蛋 |
|
生产日期 |
2018-10-24 |
型号规格 |
散装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龙泉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氟苯尼考 |
检验机构 |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18年11月20日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18年12月7日 |
|
(二)经营环节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1.产品控制措施
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产品召回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生产数量86公斤,货值1591元,已销售86公斤,库存0
(2)封存0。
(3)召回0。由于产品在超市中零散销售,时间跨度较长,目前未有召回的产品。 |
原因排查 |
养殖过程导致;进货查验不严格 |
行政处罚 |
(1)行政立案结案时间。立案时间:2018-12-23;结案时间:2019-03-13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十三)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五市监处字[2019]第032号)。
(3)具体处罚种类:五华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没收该企业绿农一品杂粮蛋产品、鲫鱼产品的违法所得304.54元,并处罚款50000元。 |
整改复查 |
加强公司内部流程,严格要求经营者严把进货关,加强产品来源管理,加大快检力度。 |
通报移送 |
无 |
二、抽样编号为GC1800650231116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GC1800650231120 |
样品名称 |
鲫鱼 |
|
生产日期 |
2018-10-25 |
型号规格 |
散装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龙泉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地西泮 |
检验机构 |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18年11月20日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18年12月7日 |
|
(二)经营环节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1.产品控制措施
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产品召回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生产数量8公斤,货值158.4元,已销售8公斤,库存0
(2)封存0。
(3)召回0。由于产品在超市中零散销售,跨度时间较长,目前未有召回的产品。 |
原因排查 |
养殖过程导致;进货查验不严格 |
行政处罚 |
(1)行政立案结案时间。立案时间:2018-12-23;结案时间:2019-03-13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十三)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五市监处字[2019]第032号)。
(3)具体处罚种类:五华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没收该企业绿农一品杂粮蛋产品、鲫鱼产品的违法所得304.54元,并处罚款50000元。 |
整改复查 |
加强公司内部流程,严格要求经营者严把进货关,加强产品来源管理,加大快检力度。 |
通报移送 |
无 |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