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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全面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的通告

 

关于全面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整合企业名称核准环节,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提升企业登记便利化水平,在前期部分州(市)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和省、州(市)工商局全面下放企业名称核准权限的基础上,依据《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和《云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及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从201811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改革主要内容

(一)全面深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2018111日起,全省范围内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和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外,企业名称(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由申请人依据《云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自主拟定企业名称,按照《云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及管理暂行办法》通过云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以下简称“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自助查询、自行比对、自主选定,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自主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企业登记机关以企业自主申报且符合《云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的企业名称办理企业名称登记,无需名称核准机关预先核准企业名称。

(二)全面取消企业分支机构名称核准。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之外,企业分支机构名称不实行预先核准、不实行自主申报,申请人在办理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时,按照《云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企业分支机构名称规则,直接以申请人自主拟定并当场查询的名称一并办理登记。

(三)适当放宽企业名称要素构成顺序。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按照《云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企业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但行政区划需要加括号。

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由企业登记机关按照原规定继续实行预先核准,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程序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政务服务上网是原则、不上网是例外”的要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申请人应当登录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进行自主申报。

(一)名称申报。申请人登陆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按照系统提示填写企业名称及其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四个组成部分;填写注册资本(注册资金)、企业类型、所属行业、经营范围、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投资人、登记机关等企业名称相关信息。申请人应当对所填写企业名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查询比对。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为申请人对其填报的名称提供查询比对,向申请人提示名称可以承诺通过或不予通过的结果。系统提示可以承诺通过的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愿选择是否提交申报。申请人提交申报的企业名称,系统向申请人反馈申报成功,提示申请人打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规定禁止使用的企业名称,系统提示不予通过,申请人不能提交申报。系统向申请人提示“名称中存在不得含有的内容和文字”或者列出相同的企业名称。

(三)选择确认。属于《云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规定名称近似情形的,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列出近似的企业名称清单,提示该企业名称可以承诺通过,但与近似的企业名称存在侵权风险,需申请人确认承诺知悉风险并在出现风险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方可申报。申请人不予确认承诺的,系统提示该企业名称不予通过并告知理由,申请人不能申报。

(四)保留期限。申请人自主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30天。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满前,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自行延长保留期一次,延长期限为30天。申请人应当在保留期内依法申请办理企业登记。保留期满未申请办理企业登记的,自主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自动失效。自主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未申请办理企业登记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自行撤回。自主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

三、自主申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便民、高效原则。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优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减少企业名称登记环节,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受理登记。申请人以自主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办理企业登记,企业名称符合规定、所填写企业名称相关信息完整准确,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准予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存在违反《云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禁用规则,违背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等情形,以及所填写企业名称相关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当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在窗口办理企业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需要出具授权文件、证明文书、承诺函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证明材料归入企业登记档案。

(二)监督管理。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云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不得欺骗、误导公众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法规、规章以及《云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认定和纠正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维护企业名称登记秩序。上级企业登记机关有权纠正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的不适宜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企业登记机关纠正已登记的不适宜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对已登记的企业名称进行抽查检查,抽查检查发现的不适宜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纠正。企业登记机关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应当向企业签发《不适宜企业名称纠正通知书》,企业应当在收到《不适宜企业名称纠正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三)争议处理。企业因企业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请求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名称争议的,由被争议企业名称企业的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快速处理。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的,依据《商标法》处理。擅自将他人或者企业知名商业标识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通过企业名称争议处理认定的不适宜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纠正。

(四)强制除名。企业登记机关通知企业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企业在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暂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予以公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不适宜企业名称,要求企业登记机关协助执行的,参照以上执行。企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以变更后的企业名称进行公示。

特此通告。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10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