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1810620003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8-11-13 09:23 公文范围:公开
原省工商局直接受理、马上办、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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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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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根据2013年0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90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3]137号) |
设立: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本人签字),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3.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原件1份)。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4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5.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6.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7.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8.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9.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1份复印件,由申请人自备。10.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1份
变更: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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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身份证明(本人签字),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3.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4.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具体见办事指南。5.登记证、代表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由工商部门核发。
注销: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本人签字),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3.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4.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1份原件,由税务机关出具。5.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1份原件,由海关、外汇部门出具。6.登记证、代表证,1份原件,由工商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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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省工商局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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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90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3]137号) |
设立: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本人签字),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4.项目合同【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5.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6.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7.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1份原件,由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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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8.验资报告【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交】,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9.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交】,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
变更: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本人签字),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详见办事指南。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由工商部门核发。
注销: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本人签字),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3.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4.清算报告【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应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的说明】,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5.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1份原件,由税务机关出具。6.海关出具的完结证明,1份原件,由海关出具。7.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由工商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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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省、州、县)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公司: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本人签字),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7.住所使用证明,1份复印件,由申请人自备。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原件,由云南省工商局核发。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
非公司企业法人: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本人签字),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1份复印件,由申请人自备。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7.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8.住所使用证明,1份复印件,由申请人自备。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 |
窗口提交、网上办事大厅提交 |
原省工商局一楼大厅、原云南省工商局红盾信息网:www.gs.ynaic.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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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10.办理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原件,由云南省工商局核发。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1份原件,由云南省工商局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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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省工商局 |
内资企业登记 |
内资企业变更登记(省、州、县)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公司: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本人签字),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4.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详见办事指南。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1份原件,由云南省工商局核发。
非公司企业法人: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本人签字),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1份复印件,由申请人自备。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详见办事指南,1份复印件,由申请人自备。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原件,由云南省工商局核发。 |
窗口提交、网上办事大厅提交 |
原省工商局一楼大厅、原云南省工商局红盾信息网:www.gs.ynaic.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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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注销登记(省、州、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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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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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本人签字),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做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5.清算报告,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1份原件,由工商部门核发。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7.注销公告,1份报纸原件,由申请人自备。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该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1份原件,由云南省工商局核发。
非公司企业法人: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本人签字),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 |
窗口提交、网上办事大厅提交 |
原省工商局一楼大厅、原云南省工商局红盾信息网:www.gs.ynaic.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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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证明。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1份原件,由云南省工商局核发。8.企业法人公章,1份原件,由云南省工商局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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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省工商局 |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具备总局外资授权的省、州市工商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02年12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90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3]137号) 《关于授予山西省等49个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 |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本人签字),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仅适用于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1份,由审批机关核发。4.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5.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8.住所使用证明,1份复印件,由申请人自备。9.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原件,由工商部门核发。10.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件及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11.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原件及复印件1份,由审批机关核发。1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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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权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5]第196号) 《关于授予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四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2]第133号)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修改)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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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省工商局 |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具备总局外资授权的省、州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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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90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3]137号) |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本人签字),1份,由申请人自备。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仅适用于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1份,由审批机关核发。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详见办事指南。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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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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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山西省等49个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5]第196号) 《关于授予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四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2]第133号)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修改)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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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省工商局 |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具备总局外资授权的省、州市工商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 |
1.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本人签字),1份,由申请人自备。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仅适用于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1份,由审批机关核发。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5.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6.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1份原件,由税务机关核发。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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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省工商局一楼大厅 |
3个工作日 |
是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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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名称 |
事项名称 |
事
项
类
型 |
设
定
依
据 |
申
请
材
料 |
受
理
方
式 |
受
理
地
点 |
办
理
时
限 |
办理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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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 |
子项 |
直
接
受
理 |
马
上
办 |
最
多
跑
一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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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90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3]137号) 《关于授予山西省等49个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5]第196号) 《关于授予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四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2]第133号)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修改)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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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原省工商局 |
名称预先核准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498号) |
1.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本人签字),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3.申请人主体身份证明。 |
窗口提交、网上办事大厅提交 |
原省工商局一楼大厅、原云南省工商局红盾信息网:www.gs.ynaic.gov.cn |
3个工作日 |
是 |
是 |
否 |
审批权限:冠以“云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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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871-64566522(外资)、0871-64566673(内资); 监督电话:0871-64566636 ;网址:原云南省工商局红盾信息网www.gs.ynai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