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局长信箱 |网站地图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通知公告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25年度经营主体年报的通告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25年度

经营主体年报的通告

 

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5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报报送主体

20251231日前(含当日)在云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5年年度报告。

二、年报报送时间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202611日至2026630日。

(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时间202631日至2026630日。

三、年报报送方式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通过登录云南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通过“高效办成一件事”模块的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端口进行填报。也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s://yn.gsxt.gov.cn)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报送年报:一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s://yn.gsxt.gov.cn)报送并公示;二是通过手机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程序或“市场主体智能化开办”小程序报送;三是直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s://yn.gsxt.gov.cn)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存续证明、审计报告、登记证(原件)等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四、法律责任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照本通告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以及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1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