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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9年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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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36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9

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为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广大消费者基本的出行安全、使用安全,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第4季度,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被抽查产品情况

电动自行车是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行驶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按其驱动的方式分为两个类别: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蓄电池,仅以电动机输出动力的驱动方式称之为电驱动;由人力和电动机的动力按输出比例的驱动方式称之为电助动。

(二)标准现状

20185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发布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于2019415日实施。电动自行车由原来的生产许可目录产品改为实行CCC强制性认证产品。新标准全面提升了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由原来的部分条款强制改为全文强制,增加了防篡改、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指标,调整完善了车速限值、整车质量、脚踏骑行能力等技术指标,特别是新增加了防火阻燃和淋水涉水这两项安全指标。

新标准中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电机功率等指标相对老标准进行了适当放宽,其中,最高车速由20 km/h调整为25 km/h,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由40 kg调整为55 kg,电机功率由240 W调整为400 W,提高了出行的效率。新标准坚持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电动自行车本质上是带有助力功能的自行车,应当符合自行车的相关特征,即能够由人力驱动行驶,因此新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三)检验项目

本次监督抽查检验项目的:整车标志(铭牌、整车编码、整车编码、号牌安装位置、产品合格证)、安全要求(车速限值、制动性能(干态)、整车质量、尺寸限值、结构、把立管安全线、鞍管安全线)、电气安全(导线布线安装、短路保护、制动断电功能、防失控功能、充电器、蓄电池的最大输出电压、蓄电池防篡改)、防火性能、阻燃性能、使用说明书。

二、抽查情况分析

本次监督抽查,共在流通领域抽查了昆明、曲靖、昭通、玉溪、红河、文山等6个州市78家经销企业销售的80批次样品。本次抽查的80批次样品均是符合新标准的产品,其合格证上均附有CCC编号,查询该编号均能查询到该生产企业生产的生产产品、型号等相关信息。

经检验,抽查的78家企业中,68家抽查样品全部合格,企业抽查合格率为87.18%。抽查的80批次样品中,70批次样品实物质量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12.50%

本期通报仅代表所抽样品批次的检验情况。

三、主要质量问题

本次监督抽查,在抽取的80批次样品中,有10批次样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涉及车速限值(最高车速)、短路保护、使用说明等检验项目。

(一)车速限值(最高车速)不合格

本次抽查,有1批次样品车速限值(最高车速)指标不合格。

电动自行车车速过快不仅影响操作稳定性,还会引起前制动力增加,导致车辆失控从而容易发生制动失效、侧滑和前翻的危险,严重可致使车架和前叉等主体结构的负荷加大而发生断裂;车速过快会影响骑行者判断力和反应时间,对骑行者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二)短路保护不合格

本次抽查,有9批次样品短路保护指标不合格。

短路保护是指在电气线路发生短路故障后能保证迅速、可靠地将电源切断,以避免电气设备受到短路电流的冲击而造成损坏的保护。电动自行车的充电线路和电池输出端应分别装有熔断器或断路器保护装置,不应共用一个熔断器或断路器。本次抽查的9批不合格样品仅在电池输出端装有熔断器保护装置,充电线路均未装有熔断器或断路器保护装置。如果电动自行车在充电时发生短路,未装有熔断器或断路器等保护装置会损坏其他电器件,严重时可能造成电动自行车起火。

(三)说明书不符合要求

本次抽查,有1批次样品说明书不符合要求。

电动自行车的说明书是保障使用者人身安全的第一道防线。说明书的内容规定了使用人在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了解电动自行车的性能之前,不要使用电动自行车;提示使用人遵守交通法规,注意行车安全; 提示使用人注意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 骑行前的检查; 明示电动自行车相关信息等。如果使用者未了解电动自行车各性能指标而操作电动自行车,有可能会因使用不当导致电动自行车发生故障,严重的甚至会影响使用者人身安全。

四、消费建议

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电动自行车时应注意:

(一)购买前注意查到电动自行车标签标识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后,电动自行车由原来的生产许可目录管理产品改为CCC强制性认证产品。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应选择有CCC认证标志的电动自行车产品。

(二)避免自行改装

在使用过程中,消费者不得自行改装、拆除关键性组件(如限速器等);不能自行更换大功率蓄电池。自行改装电动自行车,一方面会导致产生使用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会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维权困难。

(三)到规定的充电场所进行充电

消费者在使用电动自行车时,应该到规定的充电场所进行充电,不能在楼道、住宅或办公场所室内充电,不使用老化或者破损的充电器充电,以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工作要求

针对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问题企业所在辖区市场监管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认真做好结果处理工作。同时要将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立案查处情况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产品质量安全。


 附件:2019年云南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受检产品及检验结果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