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6〕5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转变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围绕权责法定、依法行政,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法定职责,强化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监管责任,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程。
——围绕信用约束、失信惩戒,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信息公示为手段、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围绕协同监管、联动响应,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监管机制,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围绕社会共治、多元治理,健全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1.认真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有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外,一律不得设置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责任单位:县级以上政府牵头,同级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2.实行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管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决定,梳理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制定公布《云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凡依法依规新增或者取消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省直有关审批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省编办、法制办、工商局,由省工商局实行目录动态更新管理,并向社会公示。经营者从事《云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向有关审批部门申办审批许可。(责任单位:省编办、工商局牵头,省直各审批部门配合;时限:长期)
3.确保审批行为依法、公开、高效、透明。各审批部门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行政审批标准和规则,并予以公示。取消重复性、形式化的审批手续,剔除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要求的审批环节。大力推行网上审批,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标准和受理、审查、批准等信息,并实现部门共享。各地各部门要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县级以上政府牵头,同级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二)厘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4.明晰审批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属地监管、重心下沉的要求,依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部门对照国发〔2015〕62号文件和《云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明确的审批事项监管职责要求,制定本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案和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责任单位:省直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时限:2016年底前)
5.落实市场监管责任。经营者无须取得前置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及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予以查处;经营者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部门予以查处;经营者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是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无证经营行为,由许可审批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查处部门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涉及多个审批部门的,由最先审批部门予以查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可以依法提请由工商部门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共同予以查处。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或移送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县级以上政府牵头,同级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6.工商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经营者从事《云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依据目录内容告知经营者需要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经营者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告知有关部门登记信息,有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认领涉及本部门审批事项或属于本部门主管职责的登记信息,做好后续审批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牵头,省直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时限:2016年底前建立,长期执行)
(三)建立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7.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建设企业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的要求,加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建设。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其他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云南)”网站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2016年底前初步实现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信用中国(云南)”网站归集和公示。(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时限:2016年底前)
8.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抓紧建成云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协同平台,编制建立政府部门监管信息互联共享目录及相关信息征集、存储、交换与共享机制,积极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及使用管理的制度建设。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协同平台,2016年底前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并将有关信息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推进部门之间监管信息推送、限时反馈和互联共享,构建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支撑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编办、法制办牵头,省直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时限:2016年底前)
9.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违法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制定市场主体信用激励约束管理办法,编制信用信息激励和限制措施目录,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2016年底前形成跨部门、跨州市、跨行业失信行为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依法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要综合运用市场性惩戒、行政监管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等手段,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牵头,省直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时限:2016年底前)
10.建立监管风险监测防控机制。加快完善风险研判和监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及风险排查监测、研判预警、应急处理、防控联动等机制。科学设定风险数据采集点,有效整合投诉举报、执法监管、抽查抽检、媒体曝光、通报转办、违法失信等有关信息,经常性研判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及早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有效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探索建立网络监测、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综合运用预警提醒、约谈告诫等形式,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责任单位:县级以上政府牵头,同级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11.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制定全省“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随机方式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确保程序公平公正。加强随机抽查结果运用,推动随机抽查结果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云南)”公示,对违法失信行为形成有效震慑。(责任单位:省编办牵头,省直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时限:2016年底前)
12.优化监管执法体制机制。继续探索统一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模式,持续推动市场监管重心下移,加强州市、县两级政府市场监管专业素质和能力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州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优化配置执法力量,加强执法联动,形成监管合力。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云南)”等平台公开监管执法信息,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公信力。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落实执法协作规定,维护市场监管的严肃性、权威性。(责任单位:县级以上政府牵头,同级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四)构建社会共治共管格局
13.强化市场主体自治责任。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引导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方面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记录、公开交易评价和消费评价信息。(责任单位:县级以上政府牵头,同级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14.推进协会商会行业自律。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建立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间的信息互联共享、参与协作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完善行业信用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等工作,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责任单位:县级以上政府牵头,同级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15.发挥专业组织监督作用。依靠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积极支持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信用评价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市场监督。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构建第三方评估机制,培育发展和依法规范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社会化信用信息公示服务。(责任单位:县级以上政府牵头,同级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16.鼓励社会舆论参与监督。进一步健全公众投诉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及时反映企业在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广泛参与市场主体监督。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加强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责任单位:县级以上政府牵头,同级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省人民政府牵头,省直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云南省“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形成全省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并积极筹措资金,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和相关信息系统研发应用给予支持,保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政策措施和进展成效,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工作,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市场主体全面了解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相关要求和进展情况,增强市场主体法治意识和自律意识,自觉规范自身行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本地本系统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对工作推进滞后、协调配合不力、延误改革进程的,严肃追责问责。各地要加强督查考核和跟踪审计,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进改革不到位等问题,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保改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