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2416840002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4-03-22 15:07 公文范围:公开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一批)
2024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公布“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云南某燃气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液化气充装案
2023年10月,华宁县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出厂编号:05097818、条形码:0315002182的YSP12型液化气瓶生产日期2020年12月30日,2021年2月2日投入使用,2023年9月15日对气瓶进行液化气充装并销售。经查询云南省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未查询到该气瓶的任何使用登记、充装等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二:罗平县某水产品零售摊使用具备作弊功能电子计价秤、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3年10月,罗平县市场监管局对金塘农贸市场进行计量器具检定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电子台秤没有票据,在经营活动中违法使用具备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进行计量作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具备作弊功能电子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三:弥勒市某摩托销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业产品案
2023年11月,弥勒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某某牌“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产品购进4台,已销售2台,抽样送检2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2台电动自行车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四:彝良某加油站加油机计量作弊案
2023年9月,彝良县市场监管局对彝良县某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4台加油机、16支加油枪主板被改装,在加油机主板上发现不明装置。经委托生产企业鉴定,鉴定报告为“监控微处理器及计量程序均非生产企业产品,与出厂状态不一致”。当事人在加油机主板上增加装置,改变加油机主板,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擅自改装的燃油加油机4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五:玉溪某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8月,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在红塔区内利用LED大屏、公交车车身、公交站台发布的“看眼病 治近视 就来某某眼科医院”广告未经审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案例六:砚山县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8月,砚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其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要求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店内货架上销售的中天郫味®红油豆瓣、新燕牌®豌豆凉粉等28个品种32个批次共计257袋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257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罚款。
案例七:云南某珠宝鉴定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11月,德宏州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实验室使用的计量器具超过检定校准有效期,无管理评审、内审资料,无贵金属标样。经查,当事人2022年9月1日、10月31日先后取得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实验室使用的计量器具检定日期为2022年9月5日,有效期至2023年9月4日,2022年11月6日开始对外出具鉴定证书。2023年9月5日至2023年11月5日期间,对外出具69965份鉴定证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