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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价处〔2024〕4号)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价处20244
 

当事人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000431207054R

住所昆明市西站麻园1

法定代表人:曾勇

本局按照《2024年云南省价格监督检查守护行动方案》工作安排,2024424-26日、63日至67日对当事人2022年、2023年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进行了现场检查,提取了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0221-202312月医疗服务收费及医院管理相关方面电子数据、部分门诊及住院患者费用清单及病案(电子数据)资料,并制作了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根据检查情况于202478日立案。

经查证核实,202211日至20231231日期间,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1.扩大范围向门诊患者按照3/床日的标准收取病房取暖费46,046笔,计138,138.00元;按照5/床日的标准收取病房空调降温费62,051笔,计310,255.00元。两项合计收取448,393.00元。根据《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病房取暖费”项目内涵为“指使用集中供暖或空调、油汀、电暖炉等取暖设备对住院病房持续供暖”。因此,病房取暖费收费对象应为住院患者,而非门诊患者。同理,空调降温费收费对象亦应为住院患者,而非门诊患者。

2.向部分科室住院患者重复收取病房取暖费、空调降温费。

1)向新生儿病区住院患儿按照3/床日的标准收取病房取暖费11,683笔,计35,049.00元;按照5/床日的标准收取病房空调降温费13,909笔,计69,545.00元。两项合计收取104,594.00元。根据《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7.5.23项“新生儿室室内温度全年宜保持2226摄氏度,早产儿室、新生儿重症监护(NICU)和免疫缺陷新生儿室,室内温度全年宜保持2426摄氏度”;7.5.24项载明“早产儿室和新生儿重症监护(NICU)、免疫缺陷新生儿室宜为III级洁净用房”;7.2.2载明“洁净用房......换气次数不应超过表7.2.2规定上限的1.2倍”;7.2.4载明“洁净用房应采用阻隔式空气净化装置作为房间的送风末端”;7.2.5载明“洁净用房内不应采用普通的风机盘管机组或空调器。III级、IV级洁净用房内采用带亚高效或高中效过滤器的净化风机盘管机组或立柜式净化空调器时,新风可集中供给或设立独立的新风机组”;7.2.6载明“洁净用房室内(不含走廊)不宜采用上送上回气流组织”;7.2.8载明“净化空调系统应在新风口、回风口和空调机组正压出风面、送风口3处设置空气过滤器”。可见,新生儿病区有着严格的温度和感控要求,只有满足相关要求才能开放使用,而要达到上述标准则必须使用带在过滤器的空调装置,而不存在通过开窗、使用电扇等其他手段或器具进行空气交换以达到上述要求的可能。即使用空调装置实现温度控制并达到感控要求是新生儿病区开放使用的前提条件。因此,当事人新生儿病区按洁净用房标准建设并开放使用,已收取新生儿暖箱费、新生儿监护费后不应再另行收取病房取暖费、空调降温费。

2ICUEICUMICURICU等监护病房住院患者按照3/床日的标准收取病房取暖费11,315笔,计33,945.00元;按照5/床日的标准收取病房空调降温费12,218笔,计61,090.00元。两项合计收取95,035.00元。根据《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7.5.3对监护病房作出了明确要求,其第1项载明“温度在冬季不宜低于24摄氏度,夏季不宜高于27摄氏度”;第2项载明“采用普通空调系统时,宜采用连续运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1.10条和7.1.11条的规定......宜采用上送下回的气流组织,送风气流不宜直接吹向头部。每张病床均不应处于其他病床的下风侧。排风(或回风)口应设在床头附近”(7.1.10载明“采用集中空调系统医疗用房的送风量不宜低于6/h”;7.1.11载明“集中空调系统和风机盘管机组的回风口必须设初阴力小于50Pa、微生物一次通过率不大于10%和颗粒物一次计重通过率不大于5%的过滤设备”);第3项载明“采用洁净用房的宜用IV级标准设计,宜设置独立的净化空调系统”;7.2.4载明“洁净用房应采用阻隔式空气净化装置作为房间的送风末端”;7.2.5载明“洁净用房内不应采用普通的风机盘管机组或空调器。III级、IV级洁净用房内采用带亚高效或高中效过滤器的净化风机盘管机组或立柜式净化空调器时,新风可集中供给或设立独立的新风机组”。可见,使用普通空调或更高级别的空气净化装置进行空气交换,以达到温度控制和感控要求是监护病房开放使用的前提条件。因此,当事人ICUEICUMICURICU等监护病房均按洁净用房标准建设并开放使用,已收取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普通监护室床位费后不应再另行收取病房取暖费、病房空调降温费。

3放射性核素治疗特殊病房住院患者按照3/床日的标准收取病房取暖费902笔,计2,706.00元;按照5/床日的标准收取病房空调降温费783笔,计3,915.00元。两项合计收取6,621.00元。根据《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5.11.3载明“核医学用房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设计”;7.7.8载明“核医学科所有核辐射风险用房宜采用独立的恒温恒湿空调系统......其他房间可采用普通空调,但排风应按国家现行标准《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GBZ120和《医用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GBZ133的规定处理”;7.7.9载明“放射性同位素治疗用房的空调系统,应根据放射性同位素种类与使用条件确定,宜采用全新风空调方式。放射性同位素管理区域内,相对于管理区域外应保持负压......并应在排风系统中设置气密性阀门”。可见,放射性核素治疗特殊病房开放使用必须使用空调系统进行空气交换,以满足恒温恒湿及核辐射防护要求,病房使用期间不存在通过开窗、使用电扇等其他手段或器具进行空气交换以达到上述要求的可能。因此,当事人在收取了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后不应再另行收取病房取暖费、空调降温费。

3.分解项目收取新生儿经皮胆红素测定费,以每部位5/次的收费标准,将一个部位测定作为一次测定计收新生儿经皮胆红素测定费306,653次,共收取1,533,265.00元。扣除应收次数后,多计收204,435次,多收费计1,022,175.00元。根据《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新生儿经皮胆红素测定的计费单位为次,实施新生儿经皮胆红素测定应以形成临床诊断结论次数作为计费单位,不应以测定部位数量作为计费单位收取费用。当事人在实施新生儿经皮胆红素测定时,使用测定仪分别对门诊和住院患儿额、面、胸等三个部位进行测定,根据三个不同部位测定值综合判断后形成一次患儿黄疸程度临床诊断结论。

4.未按规定提供服务收取全口牙病系统检查与治疗设计费,按照0.1/次~10/次多个不等的标准向口腔门诊初诊患者及体检项目包含牙科的体检人收取全口牙病系统检查与治疗设计21,358笔,金额计179,186.59元。根据《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全口牙病系统检查与治疗设计”项目内涵为“含各专业检查表”,项目说明为“仅限应患者要求进行的系统检查与治疗设计”。当事人无“全口牙病系统检查与治疗设计”项目相关专业检查表,未按照项目内涵提供相应服务而对口腔门诊初诊患者及体检项目包含口腔科检查的体检人员收取全口牙病系统检查与治疗设计费。

5.未按规定提供服务收取康复综合评定费,按照80/次的标准向康复科住院患者收取康复综合评定费6,754笔,金额计540,320.00元。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康复综合评价项目内涵为“以康复评价会的形式进行。根据患者具体情况,康复医生、康复护士、运动、作业、语言、社会工作者、心理治疗师、假肢技师参与评价会。评价会对患者身体功能,家庭状况,社会环境等材料进行收集,对患者身体功能及残存能力进行量化,制定近期、远期目标和训练计划的目的,调整训练计划,在患者出院前,判定康复治疗的效果,继续恢复的可能性,是否达到预期的康复目标及为患者出院后如何进行自我训练提供依据,为回归家庭、社会提供必要的帮助”;《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康复综合评定”项目内涵为“指由相关专业人员参与,通过康复评价会的形式,对患者出院前身体功能及残存能力等康复治疗效果进行量化评定,并制定后续康复目标和训练计划”。由该项目内涵表述可知,康复综合评定的目的是对患者在院期间康复治疗效果作出评价,为患者出院后的继续康复制定适当目标及训练计划。当事人对康复科住院患者在入院时对患者病情开展相关评估,并收取康复综合评定费,其目的是为患者住院期间制定康复治疗或训练方案提供依据。与该项目的服务内容及实施目的存在本质区别。因此,当事人并未按规定提供康复综合评定项目所对应的服务。

6.对康复科住院患者在收取本体感觉神经肌肉促进训练(PNF)费的同时,以30/次的标准重复收取运动疗法费946笔,金额计28,380.00元。根据《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实施营养风险测评等126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云卫财务发〔202181 号)规定,收取“本体感觉神经肌肉促进训练(PNF)”项目费用则不得同时收取“运动疗法”费用。

以上六项涉嫌多收费用合计金额2,424,704.59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属非营利医疗机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根据《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其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所规定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第(十)项所规定的“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规定,本局于2024830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价告20241),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本局于202499日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云市监价退20241),责令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10日内将消费者多付的价款2,424,704.59予以退还。截止2024919日,当事人退还违法所得34.263.30元,尚有违法所得2,390,441.29元没有退还。

当事人对我局的检查工作表现出较高的配合度,在进行现场检查时,积极整改、主动停止相关价格违法行为、开展清退多收费用工作。当事人各涉及科室召开科室会议,学习价格法律法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并研究制定整改规范工作措施。当事人上述情形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并考虑到当事人存在的实际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责令改正,没收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2,390,441.29,并处罚款2,424,704.59。罚没款合计4,815,145.88元。

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缴罚没款4,815,145.88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2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