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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知识产权现代服务体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

知识产权现代服务体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云南省知识产权现代服务体系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5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知识产权现代服务体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28号)的精神,规范云南省知识产权现代服务体系项目管理,提高管理和实施成效,切实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水平,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体系项目,是指由省财政资金引导,市场化运作,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开展的知识产权代理类、法律类、信息类、运营类、咨询类、培训类等类型服务项目。

第三条 现代服务体系项目包括知识产权战略联盟、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众创空间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等。

(一)知识产权战略联盟。围绕云南省重点产业、行业,或者区域品牌等,推动产业关联度高的三个以上的市场主体,组建基于知识产权资源整合与战略运用的知识产权战略联盟,为联盟成员单位提供以专利池构建、专利布局、专利协同运用、地理标志运用、区域品牌打造等为重点的服务。

(二)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从全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中遴选出一批基础扎实、创新性强、辐射范围广的品牌机构,进行支持培育,形成示范带动作用,以促进全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

(三)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以企事业单位或专业机构为载体,为知识产权供需双方提供以知识产权许可、转让、质押、股权投资等为核心的服务。

(四)众创空间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以众创空间或科技企业孵化器为载体,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以知识产权获取、托管、质押、许可、转让等为重点的服务。

第四条 项目遵循政策引导、激励创造,严格保护、促进运用,因项施策、持续推进的原则。坚持过程管理、动态管理、要素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和财政经费预算,广泛收集相关信息和线索,开展实地调研、分析,择优组织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报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3年以上,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从事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分析评议、质押融资、技术转让和许可、维权、代理、托管、信息咨询和检索等相关业务服务能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备相应的业务资质,有稳定的专业人才队伍和服务对象,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     
    (四)基础条件好、成长较快、资信良好、成功案例多,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五)服务信誉良好,连续3年无惩戒和不良记录。

第七条 申请其它类别项目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云南省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执业规范,运行情况良好;

(二)具有组织完成项目的人才、设施和其他支撑条件或能力;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具有完成项目的积极性和良好信誉度。

 第八条 申报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申请表;

(二)品牌机构培育实施方案;

(三)企事业单位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

(五)开展知识产权服务的业绩材料及保障措施;

(六)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申请其它类别项目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与项目实施基础和支撑条件等有关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主管处室负责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并对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局领导。领导批准后,组织专家评审,并选取部分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查验。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通过专家评审并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市场监管局主管处室提出立项和经费安排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上报省市场监管局审定。

第十二条 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省市场监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目标任务、实施内容、实施进度、实施期限、验收方式,以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三条 被确定为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的单位,培育期为一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支持;其它类别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两年,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主管处室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工作进度,适时跟踪检查指导。

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和中期检查评估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1130日前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书的要求实施项目。项目实施期间,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书内容。确因不可抗力需要变更,应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修改。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支出范围应与合同书相一致,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严禁超范围列支资金。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奖金发放、旅游接待、工会活动等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项目的执行:

(一)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的;

(二)挪用项目经费,不接受监督检查,不按要求进行整改,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四)因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或兼并、重组、改制等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的。

终止的项目,由省市场监管局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终止通知,承担单位应当就已开展的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后,要求承担单位退回全部或部分拨付经费。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执行期到期后30天内编制完成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并报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不能按时完成项目任务确需延期的,应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前30天内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延期申请,经省市场监管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四)项目完成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书规定的实施内容开展情况;

(二)合同书规定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组成员履职情况;

(四)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

(五)项目执行总体质量和成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省市场监管局颁发验收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实施内容和考核指标未达到项目合同书规定的80%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真实、不完备;

(三)擅自改变项目合同书内容和考核指标;

(四)超过项目合同书规定执行期限3个月以上,且事先没有作延期申请。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后,要求承担单位退回全部或者部分拨付经费。省市场监管局三年内不再受理该承担单位的申报项目。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主管处室负责项目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项目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全过程进行信用审查,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验收等活动期间不得私自与项目申请方、项目合作方等关系人接触,不得接受申请方宴请、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和商业秘密。如有违反,将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省级财政经费,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7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