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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知识产权强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

知识产权强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云南省知识产权强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5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知识产权强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28号)的精神,规范云南省知识产权强企工程项目管理,提高管理和实施成效,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水平,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使用省级财政经费支持,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实施,有利于提升承担单位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项目。

第三条 云南省知识产权强企工程项目包括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专利导航、专利转化等。

(一)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培育一批知识产权数量较多、质量较高,保护运用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较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具有行业影响力和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

(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引导全省具有创新能力的企业积极贯彻实施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普遍建立起与经营发展相协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

(三)专利导航。培育一批在经营和创新活动中,以专利数据为核心,深度融合各类数据资源,全面分析经营决策和技术创新方向,服务创新资源有效配置,提高决策精准度和科学性的新型专利信息应用模式的企业;

(四)专利转化。推动专利技术的转化实施、许可转让、质押融资、证券化等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和经济效益提升。 

第四条 项目遵循政策引导、激励创造,严格保护、促进运用,因项施策、持续推进的原则。坚持过程管理、动态管理、要素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和财政经费预算,编制印发项目申报通知。

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本地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择优向省市场监管局推荐。省市场监管局原则上不接收申报单位直接报送的申报材料。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机构;

(二)具有规范的知识产权和财务等管理制度,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经费保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知识产权,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较好;

(四)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责任事故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法律纠纷。

第八条 项目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

(五)保障项目实施的制度、人才、经费等支撑条件证明;

(六)财务报表和完税证明复印件。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主管处室负责项目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可以对部分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查验。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通过专家评审并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市场监管局主管处室提出立项和经费安排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上报省市场监管局审定。

第十一条 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立项的专利导航项目,由省市场监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目标任务、实施内容、实施进度、实施期限、验收方式,以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专利转化按照后补助方式进行,不签订合同书。

第十三条 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被确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立项支持的专利导航、专利转化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经费支持。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2年。

第十四条 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等称号的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制作铭牌。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主管处室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工作进度,适时跟踪检查指导。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书的要求实施项目。项目实施期间,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书内容。确因法定不可抗力需要变更,应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修改。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和中期检查评估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1130日前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支出范围应与合同书相一致,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严禁超范围列支资金。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奖金发放、旅游接待、工会活动等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项目的执行:

(一)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的;

(二)挪用项目经费,不接受监督检查,不按要求进行整改,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三)因法定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四)因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或兼并、重组、改制、破产等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的。

第二十条 终止的项目,由省市场监管局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终止通知。承担单位应当就已开展的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后,要求承担单位退回全部或者部分拨付经费。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执行期到期后30天内编制完成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并报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不能按时完成项目任务确需延期的,应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前30天内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延期申请,经省市场监管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四)项目完成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书规定的实施内容开展情况;

(二)合同书规定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组成员履职情况;

(四)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

(五)项目执行总体质量和成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省市场监管局颁发验收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实施内容和考核指标未达到项目合同书规定的80%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真实、不完备;

(三)擅自改变项目合同书内容和考核指标;

(四)超过项目合同书规定执行期限3个月以上,且事先没有作延期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后,要求承担单位退回全部或者部分拨付经费。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主管处室负责项目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项目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全过程进行信用审查,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验收等活动期间不得私自与项目申请方、项目合作方等关系人接触,不得接受申请方宴请、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和商业秘密。如有违反,将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省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省级财政经费,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7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