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2011530002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0-06-19 15:42 公文范围:公开
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0年6月18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为使公众更好理解文件的主要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滥食行为,阻断野生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积极推进野生动物规范化、常态化监管工作。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市场监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对八个方面的工作作出了明确要求:
(一)深刻认识抓好野生动物监管的重要意义。要求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认真领会贯彻《决定》和《实施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深刻认识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对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切断疫情传播途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强化野生动物交易监管。5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农业农村部正式公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首次明确了家养畜禽种类33种,包括其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及配套系。其中,传统畜禽17种,分别为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鸽、鹌鹑;特种畜禽16种,分别为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貉(非食用)。《目录》属于畜禽养殖的正面清单,列入《目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管理。《通知》结合《目录》的出台,明确要求各地要全面禁止除《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和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之外的陆生野生动物交易,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强化野生动物禁食监管。明确要求各地对未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一律禁止食用。并结合当前开展的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监督检查,严禁野生动物及制品进入餐饮环节。
(四)强化交易场所巡查力度。要求各地要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对农(集)贸市场、花鸟鱼虫市场、宠物交易市场、传统野生动物交易聚集地和餐饮场所、网络交易平台等重点场所的全覆盖检查。严格落实对违法经营场所取缔或者查封、关闭的规定,依法加重对违法经营者的处罚。
(五)强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的打击和整治。要求在各级政府打私办的统一领导下,突出抓好活体野生动物、冻品的市场流通环节的监管,切断走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仓储、转运、加工、销售各环节非法利益链条。
(六)强化爱国卫生运动。要求各地要配合积极配合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部门持续开展“大清扫、大消毒”爱国卫生运动,督促指导农(集)贸市场、花鸟鱼虫市场、宠物交易市场开办者重点对水产品、畜禽交易区全面开展清扫和消毒。
(七)强化制度政策措施的执行。疫情发生以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先后下发了《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十条措施和关闭活禽交易市场十条措施的通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市场违法行为认定处理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规范野生动物经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餐饮环节开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专项检查的通知》等文件,《通知》要求各地要狠抓上述文件措施的落实,对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和革除滥食野生动物进行了全环节、全链条、全覆盖的部署安排,持续保持监管的高压态势。
(八)强化宣传舆论引导。要求各地要充分利用公众号、广播电视、市场宣传栏等载体,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深化《决定》、《实施意见》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保护工作成效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倡导文明饮食文化,引导消费者不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