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2011530001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2020-02-20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0-02-20 18:51 公文范围:公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和《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部署要求,2020年2月20日,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联合制定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从支持重点企业复工复产,优化监管和技术服务,提供高效便捷市场准入服务,减轻企业复工复产负担、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等五个方面细化24条具体措施,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一、在支持重点企业复工复产方面,积极推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应办尽办
《若干措施》明确了支持医用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达产扩产,支持疫情防控所需药品企业达产扩产,支持疫情防控相关日常防护用品企业转产拓产,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复工复产,支持餐饮单位开展线上餐饮服务等5项措施。
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扩产明确了以下重点举措:支持对生产防疫用品的企业登记注册实行特事特办、即来即办和“容缺办理”。对于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可按“先生产后审批”的原则进行应急审批。允许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组方销售疫情防控产品,鼓励扩大释放产能,全力保障疫情防控中药饮片供应。允许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零售药店销售我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已公布诊疗防治方案中的中药处方进行组方生产、调配的疫情防控产品。加强对企业工业产品许可增项、变更业务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支持企业新增或转产洗手液、皂类、餐具洗涤剂、湿巾、纸巾等产品。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办理。支持餐饮单位快速开通线上餐饮门店、拓宽电话、网络配送等,减少库存,扩大销售。
二、在优化监管和技术服务方面,积极推行包容审慎、合理规范、延期调整
《若干措施》明确了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审慎管理,强化企业计量帮扶,做好标准化支撑服务,优化质量认证服务,调整特种设备服务保障,优化知识产权服务等6项措施。
对支持疫情防控必需、经济平稳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领域的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明确了以下优化监管服务的重点举措: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对全省在疫情防控中使用的红外测温仪、红外耳温计、红外额温计、医用电子体温计等测温计量器具实施免费核查比对服务。鼓励并支持企业制定实施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操作指南、规范等企业标准。在商品条码注册、续展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进一步压缩审核、批准时限。对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认证证书,顺延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优先予以审核,并通过现场或电话等方式进行“一对一”指导服务。
三、在提供高效便捷市场准入服务方面,积极推行绿色畅通、告知承诺、先证后查
《若干措施》明确了优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服务,优化产品许可审批,延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期限,优化食品生产经营审批,优化特种设备许可换证手续,优化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等6项措施。
对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明确了以下重点举措:为各类市场主体复工复产提供多样化、便利化登记注册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预约办”和“延时办”。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的企业新办、变更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疫情防控期间可以“先证后查”。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只经营预包装食品等低风险食品销售的,可以试点开展告知承诺制。特种设备生产、充装、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准证)及作业人员资格证,有效期延期至本行政区域内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其证书有效期自动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四、在着力减轻企业复工复产负担方面,积极推行落实减免、助力融资、鼓励引导
《若干措施》明确了加强价费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降费政策,利用“三押”(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助力中小企业融资,有序推进商品市场安全复市等4项措施。
对落实收费优惠减免措施明确了以下重点举措:严肃查处各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疫情防控为由不落实收费优惠减免措施、擅自设立保证金项目或以办理健康证、复工证等名义变相乱收费、商业银行贷款过程中强制收费等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的防控产品(防护口罩、消毒液、防护服、温度计、护目镜等)的检验检测一律免费。充分发挥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作用,为企业提供统一、便捷、高效的融资服务。鼓励商品交易市场、商场、超市的开办者和管理者按照规定,在完善防控措施后有序恢复经营。
五、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方面,坚持依法行政、保护合法、严惩违法。
《若干措施》明确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执法检查,快速处理投诉举报等3项措施。
重点明确了以下举措:严肃查处破坏营商环境、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侵害企业权益等违法行为。对群众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做到快接、快转、快查、快结、快反馈,及时化解消费矛盾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对于轻微违法、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指导、责令改正、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或采取不予处罚、减轻从轻处罚等方式,教育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